依法办事规章制度: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规章制度3篇
依法办事规章制度: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规章制度3篇依法办事规章制度: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规章制度 依法行政 一、我国的法治化进程•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同志深刻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我国革命与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就加强社会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依法办事规章制度: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规章制度3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依法办事规章制度: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规章制度
法 行 政一、 我国的法治化进程•改革开放以后, 邓小平同志深刻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我国革命与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 就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了 一系列精辟论述。
这些论述集中到一点, 就是只有实行“法治”, 国家才能兴旺发达、 长治久安。亚里士多 德 :
“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1999年3月 15日 , 出席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代表们热烈鼓掌, 庆祝邓小平理论和“依法治国”写入宪法。
首部《中国的法治建设》 白皮书发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8年2月 2 8 日 发表《中国的法治建设》 白皮书。
这部中国政府首次发表的法治建设白皮书全面介绍了 新中国成立近6 0 年来, 特别是改革开放3 0 年来,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 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白皮书向世人宣告, 中国确立了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显著增强。
经过多 年不懈的努力, 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第一次把法治建设与科学发展观联系起来, 提出“坚持科学发展观, 从完善立法、 严格执法、 公正司 法、 自 觉守法等方面扎实推进,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 现行有效的法律229件, 涵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民商法、 行政法、 经济法、社会法、 刑法、 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国务院共制定了 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682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 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7000余件;民族自 治地方人大共制定了 现行有效的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00余件;5个经济特区共制定了 现行有效的法规200余件;国务院部门和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共制定规章2万余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截至2009年8月 底)
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 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 容1999年国务院召 开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 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 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作了 专门部署。2003年3月 新一届国务院组成后修订的《国务院工作规则》 ,把依法行政正式确立为政府工作的三项基本准则之一, 明确规定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2004年3月 , 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 确立了 建设法治政府的目 标, 提出了 此后10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 标、 基本原则和要求、 主要任务和措施。2005年, 重点抓了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2006年, 重点抓了 行政复议工作。2007年, 重点抓了 市县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2007年10月 ,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 明确提出了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 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的要求。2008年5月 , 国务院发布了 《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
二、法的“公理”“平等”、 “公平”、 “正义”是整个法学的“公理”, 是法学的逻辑起点。
法律的所有基本原则, 都源于这些“公理”。平等:
不管是谁, 一视同仁。公平:
任何人不能成为自 己案件的法官。正义:
给每一个人他应 该得到 的 、 应 该享有的。
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 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 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 如为实现行政目 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 必须有法律依据, 还必须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 , 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一般认为比例原则包含适当 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和均衡性原则三个子原则。
( 1)
适当性原则行政机关所采行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 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 的达成并且是正确的手段。
也就是说, 在目 的——手段的关系上, 必须是适当的。案例 :
铁道部春运提价案2006年12月 1日 , 北京市一中院对“火车票春运涨价涉嫌违法案”做出一审判决, 认定铁路部门春运涨价“有理”, 驳回法学硕士郝劲松的诉求。
同年12月 19日 , 郝劲松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法院终审宣判, 郝劲松被终审判决驳回上诉2007年1月 10日 , 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勇 平宣布, 今年铁路春运各类旅客列车一律不再涨价, 以后也不再上浮。
对于具体原因, 铁道部没有作过多 的解释, 新闻发言人王勇 平仅简单地说是为了 惠民。
铁道部票价上涨的行政措施, 并没有达到抑制客流高峰的目的。
前述“适当 性”原则已获肯定后, 在能达成行政目 的诸多 方式中, 应选择对人民权益最小侵害的方式。
换言之, 已经没有任何其他能给人民造成更小侵害而又能达成目 的的措施来取代该项措施了 。案例 :湖南嘉禾拆迁案2003年7月 , 嘉禾启动占地189亩的珠泉商贸城项目 , 涉及拆迁居民1100多 户 , 动迁人员 7000余人; 拆迁机关、 企事业单位及团体20余家。8月 7日 , 县委、 县府下发“嘉办字[2003] 136号文件”, 对于不能按时拆迁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将实行“两停”处理——暂停原单位工作、 停发工资。
“对纵容、 默许亲属拒不拆迁、 寻衅滋事、 阻挠工作的, 将开除或下放到边远地区工作。
”12月 14日 , 县委、 县政府召 开拆迁动员 大会, 会场外悬挂横幅“谁不顾嘉禾的面子, 谁就被摘帽子; 谁工作通不开面子, 谁就要换位子”。
嘉禾县政府挂出了 措辞严厉的横幅:
“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 我影响他一辈子”。嘉禾县先后对11名公职人员 进行了 降职、 调离原工作岗 位到边远乡 镇工作等错误处理, 并错误拘捕李会明等3人。这是一起集体滥用 行政权力强制推进房屋拆迁 、 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事件。( 2)必要性原则
行政权力所采取的措施与其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
具体讲, 要求行政主体执行职务时, 面对多数可能选择的处置方式, 应就方法与目 的的关系, 权衡更有利者而为之。案例:
北京上地建材城国家赔偿案( 3)
均衡性原则
1993年该案原告方(上地建材城) 以土地租赁的方式从北京市海淀乡 树村大队正白 旗生产队获得30年的土地使用 权, 以2亿人民币 的投资完成了上地建材城的建设, 并在1998年正式营业。2001年, 该市场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向上地建材城发出《通知书》 , 告之拟决定对其作出处理决定。2004年7月 20日 , 海淀城管大队7月 21日 , 该大队责令建材城于2004年7月 28日 之前自 行拆除总面积达63745. 73平方米的建筑。
该决定书作出 7天后, 海淀城管大队作出 强制拆除决定, 当日 上地建材城被拆除。2005年11月 4日 上午, 北京上地建材城销售中心将海淀城管告上法庭,主张6亿元的国家赔偿。
成为全国索赔额最大的国家赔偿案北京市一中院对前案作出 一审判决, 确认海淀城管大队作出 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 《强制拆除决定书》 违反了 相关法律规定, 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如何兼顾公共管理的效率性与公民合法财产保护的公正性, 应当 成为政府行政行为时必须考虑的选项。
分析:
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并非所有的公共利益都必然高于私人利益, 两者孰先孰后要用 比例原则来衡量。利益的得失只能由构成集体的个人来衡量。
而我们所认为的公共利益, 无非就是在公正规则下各方所获得的利益之总和。对私人利益的尊重和保护, 将使市民对一个区、一个城市或整个国家的法律秩序以至于政治秩序产生信心, 这才是最重要的公共利益, 维护和促进这样的公共利益, 才是政府的首要工作。
相反, 如果政府动不动就搬出公共利益去压制排挤公民私人利益, 将会令公民对公共利益失去信心, 漠视甚至敌视公共利益。
2.
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应 当 确 保管理活动的 明 确性、 稳定性和连贯性, 从而树立和保护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真诚信赖的原则 , 又称为保护合法信赖原则 , 或者尊重合法信赖原则 。
信赖保护原则 也就是对政府诚实信用 的要求。
案例某市为发展个体经济解决下岗 职工生活, 发放了 营运出租三轮车牌照, 允许机动三轮车上路提供客运服务。
此政策实行了 三年多 , 全市共发展三轮出租车几千辆, 三轮出租车收入也成为当地许多 低收入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
但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本市新的城市规划认为出租三轮车严重影响市容, 扰乱交通秩序, 安全隐患较多 , 决定对其加以取缔, 同时给予车主适当补偿。案例一种观点认为:
根据信赖保护原则, 此时出租三轮车主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放的营许可证产生了 信赖利益, 三轮车主有理由相信在许可证的有效期内 , 可以合法的从事客运活动, 并为此投入了 一定的财力和人力, 三轮车收入甚至成为许多 家庭生计的命脉。
行政机关此时要取缔营运三轮车, 不符合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和连贯性原则, 与信赖保护原则的精神相悖。
也就是说, 行政机关对予自 己做出的行政许可没有权力随意撤销。另 一种观点认为:
根据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机关在基于公共利益的必要,分析并且事先对行政相对人给予补偿的情况下, 可以撤销先前的行政许可, 取缔营运机动三轮车。
因为, 城市的市容市貌, 交通秩序和乘车市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这都是公共利益, 而且只有取缔营运三轮车才能保护这种公共利益。
构成了 第一个要件公共利益的必要。
另 外, 政府对取缔的三轮车, 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 并对失业的营运三轮车主进行岗 位培训, 推荐就业。
这就符合了 第二条“事先对行政相对人给予补偿”的要求。
因此, 可以取缔当地的营运三轮车。
3. 行政自 我拘束性原则行政主体如果曾经在某个案件中作出 一定内 容的决定或者采取一定的措施, 那么, 在其后的所有同类案件中, 如无正当理由, 行政主体都要受其前面所作出的决定或者所采取的措施的拘束, 对有关行政相对人作出相同的决定或者采取相同的措施的原则。
4. 平等对待原则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 要求人们 应该要得到平等对待, 除非存在区别对待的某种合理理由, 否则 , 只 能相同 事情相同 对待, 不同 的事情不同 对待, 这是合理行政行为的一般标准。
四、 依法行政( 一)
依法行政的概念依法行政并非我国首先提出的原则, 而最早源自 大陆法系国家。
是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来的, 它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反对封建专制的产物, 是法治主义在行政领域的体现。依法行政是指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它的最基本的内 涵即为不论还是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立法活动, 还是行政机关执行法律、 法规、 规章的行政执法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依法行政原则。
也就是各级行政机关按照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法律、 法规、 规章, 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 经济和文化事业。
这是依法行政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依法行政既是一种理念, 也是一种活动, 它是以法律制度为媒介的; 依法行政既是目 标, 也是过程, 它贯穿于整个行政活动的始终; 依法行政既是现代政府管理方式的一次重大变革, 更是现代政府管理模式的一场深刻变革。
政府及其公职人员 的权力由法律授予, 行使权力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权由法定”:
不失职、 不越权、 不滥用
政府的权力:依法行使
( 二)
、 依法行政的意义依法行政原则作为行政法最基本的原则, 在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与尊严、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以及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等个方面均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而言, 树立依法行政观念, 明确依法行政原则的主要内 容,有利于实现科学的行政管理, 尽量避免对国家的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 三)
、 依法行政的目 标( 三)
、 依法行政的目 标依法行政的目 标就是要建立一个职能明确、 行为规范、 运转协调、 廉洁高效的现代政府体制, 换句话说, 就是要打造一个现代法治政府,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 依法行政是实现法治社会、 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的手段、 方式和方法。
( 四)
、 法治政府的标准应该是一个有限、 有为的政府 。
法治政府应是权力受控制的政府, 是“有限政府”。
我们提出和推动的“转变政府职能”则是在强调政府“有限”的同时, 也强调政府的“有为”, 既要求政府坚决地减少、 放弃某些职能, 不管其不应管、 管不了 和管不好的事, 又要求政府加强、 健全和完善某些职能, 管其应该管、 管得了 和管得好, 而其他组织管不好的事。应该是一个廉洁、 透明的政府。应该是一个廉洁、 透明的政府。
透明政府的核心就是政府的运作要透明, 政府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要有渠道、 有方式让老百姓知道。法治政府应是为人民服务, 执政为民的政府。
政府如果定位不准确, 不去行使应有的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的职能, 而是直接干预经济, 甚至直接从事经济活动, 就必然会受经济利益驱动, 与民争利, 以权谋私, 背离法治政府的宗旨。应该是一个诚信、 负 责任的政府。应该是一个诚信、 负 责任的政府。应该是一个高效、 便民的政府。应该是一个高效、 便民的政府。•• •• •• •
( 五)
、 如何实现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一个宏观的目 标, 要求很高,具体如何实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提出了 六项具体任务和要求, 建设法治政府:一是职权法定;二是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 用 权受监督、 违法受追究、 侵权须赔偿)
;三是程序正当;四是诚实守信 ;五是合理行政 ;六是便民高效 。
五、 行政自 由裁量权的行使( 一)
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的含义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 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
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 有法律、法规授予的...
篇二:依法办事规章制度: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规章制度
行政制度攀枝花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度汇编(依法行政篇)
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
处理规定
为了 抓好行风建设, 树立良好形象,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国家局(质技监局发[1998] 37 号)
文件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特作以下规定:
一、 对违反国家局“五公开、 十不准” 、 “五停止” 规定的, 要坚决予以纠正, 一律严肃查处, 责令退还或予以追缴所得的经济收益, 并公开曝光。
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 纪律处分, 同时追究分管领导责任。
二、 对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决定, 不论当事人是否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 应予撤销; 对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或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的案件, 市局将视其情况, 适时予以通报。
三、 对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 擅自收缴罚款、 以收代罚、 越权执法, 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巧立名目向企业摊派费用, 或者按规定不应收取检验、 检测费用而收取的, 以及超标准收取检验、 检测费用行为的, 所取得的经济收益, 责令退回或予以追缴,并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 纪律处分, 同时追究分管领导责任。
四、 对截留、 挪用、 私分罚没物资, 或不按规定程序擅自处理罚没物资的, 责令追回罚没物资或追缴所取得的经济 1 攀枝花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度汇编(依法行政篇)
收益, 并视其情节轻重, 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 纪律处分, 同时追究分管领导责任。
五、 对直属或授权、 委托的技术机构擅自扩大检验、 检测范围(项目)
, 伪造检验、 检测数据或结论; 监督检查的产品, 不按规定对产品主要技术指标检验、 检测而出具合格证明的, 除依法予以处罚外, 并视其情节轻重, 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 纪律处分, 同时追究分管领导责任。
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由此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责令其赔偿损失; 对授权、 委托的技术机构取消该项目的授权或委托。
六、 对在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程中, 不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只罚款而不责令改正, 纠正违法行为或监督纠正违法行为不到位, 致使违法行为继续, 造成危害后果的, 视其情节轻重,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 纪律处分, 同时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
七、 对无证人员上岗执法一律清除出执法队伍, 并追究分管领导责任。
对有证人员在执法和检验、 检测工作中, 出具伪证、 徇私枉法的, 一律取消执法和检验、 检测资格, 收回执法和检验、 检定员证, 上述人员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责令其赔偿损失; 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 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要严肃查处, 情节严重, 影响恶劣的, 要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 2 攀枝花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度汇编(依法行政篇)
人员的行政责任,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要依法赔偿损失, 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或经济责任。
九、 对由于部门领导直接原因产生的违法违规行政行为, 视其情节轻重, 对有关领导给予相应的行政、 纪律处分。
领导失职、 渎职造成巨大损失或影响特别恶劣的加重处分。
十、 本规定由攀枝花质量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宣传处和纪检室共同解释。
十一、 本规定自二 O 一一年起施行。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质量技术监督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严格依法办事, 做到公正廉洁执法,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
1、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 由于主观故意或过失使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导致认定事实错误、 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违反了法定程序, 从而使行政处罚错误或者显失公正, 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时应承担的责任。
2、 法定检验、 检定机构的检验(定)
、 测试人员在工作 3 攀枝花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度汇编(依法行政篇)
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检验(定)
、 测试报告数据错误, 并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责任。
第三条 追究过错责任, 坚持分清责任,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责任与处分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行为;
2、 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 幅度施行行政处罚的;
3、 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4、 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
5、 对罚没款、 罚没物资违法予以处理的;
6、 利用职务的便利,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情节轻微的;
7、 调查取证时, 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 篡改证据材料的;
8、 违反法定检验、 检定程序, 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后果危害严重的;
9、 因故意或者过失使检验报告或检定证书、 测试报告失准, 导致行政处罚错误的;
10、 为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出谋划策、 说情、 通风报信、 开脱责任, 干扰正常办案的;
4
攀枝花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度汇编(依法行政篇)
11、 在执法办案中接受相对人邀请, 参加营业性歌厅、 舞厅、 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
12、 依照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
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积极进行了 纠正的;
(二)
因过失出现错误并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
其它可以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责任情形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从重追究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
不配合有关调查, 阻挠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二)
对控告、 揭发检举行政执法过错的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
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
行政执法过错的;
(四)
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 对过错责任人的处分分为以下几种:
1、 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2、 吊扣执法、 检验(定)
证件, 调离工作岗位;
3、 责令停职检查;
5
攀枝花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度汇编(依法行政篇)
4、 警告、 记过、 停发半年奖金;
5、 记大过、 降级降职、 延期晋升工资;
6、 撤职、 开除公职。
第八条 执法人员或产(商)
品质量检验人员、 计量检定人员因故意或过失违法行使职权造成过错;
1、 没有造成行政赔偿后果的, 给予批评教育;
2、 造成行政赔偿后果的, 对有故意重大过失的责任人除承担相应的追偿费用外, 并视其情节, 给予第七条规定的相应处分;
3、 虽然没有造成行政赔偿后果, 但情节恶劣, 影响大的, 给予第七条规定的相应处分;
4、 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对过错责任的追究由本单位法制部门提出, 并按不同情况分别交由纪检、 监察、 人事部门调查。
第十条 对调查完毕的过错责任案, 交由本单位纪检、 监察、 人事部门和法制部门共同组成的审理小组进行审理, 提出处理意见, 上报分管局领导审查同意后, 并报局长批准后按以下规定办理:
1、 属于第七条 1、 2 项的处分, 由发证部门办理;
2、 属于第 3、 4、 5、 6 项的处分, 按人事、 纪检、 监察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对错案的审理, 应当在立案后两个月内结案,
6 攀枝花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度汇编(依法行政篇)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结案的, 应经局长批准同意延期, 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二条 错案责任人对其“错案责任处理决定” 不服的, 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申请复议, 复议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
第十三条 错案责任人对“错案责任处理决定” 复议后的结果仍然不服的, 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 其中对行政处分不服的, 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攀枝花质量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宣传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 O 一一年起执行。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了 落实“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 切实保障公民权利, 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的要求, 促进全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法行政, 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和省质监局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质监工作实际, 特制订本办法。
一、 重点考核内容和分值
(一)
落实职责, 明确任务(2 分)
根据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三定” 方案的要求,
7 攀枝花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度汇编(依法行政篇)
将行政执法职责进行分解、 细化, 落实到各个执法部门、 各个执法岗位。
(二)
建立健全制度, 并认真贯彻执行(13 分)
1、 行政处罚办案制度;
2、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3、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4、 执法责任制考核奖惩制度;
5、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三)
抽象行政行为合法(15 分)
1、 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或与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每件扣 5 份。
2、 规范性文件违反制定程序的, 每件扣 2 分。
3、 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 每件扣 2 分。
(四)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25 分)
1、 未依法行使行政许可、 审批、 核准、 审查、 检验等职权的, 每件扣 2 分。
2、 未按省、 市政府要求将行政许可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 或者已纳入后仍在原单位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的, 每件(项)
扣 2 分。
3、 未在规定银行缴纳与行政审批事项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每件扣 2 分。
4、 未在法定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 8 攀枝花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度汇编(依法行政篇)
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 依据和其他材料的, 每件扣 3 分。
5、 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责令纠正或者予以撤销的, 或经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 变更、 确认违法、 限期履行的, 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撤销、 部分撤销、 限期履行的, 每件扣 3 分。
6、 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或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的, 每件扣 3 分。
7、 执法违法引起国家行政赔偿的, 或执法程序违法、 执法文书不规范的, 每件扣 3分。
8、 不按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每件扣 2 分。
9、 有乱收费、 乱集资、 乱摊派行为的, 每件扣 3 分。
10、 向所属执法机构及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下达罚没指标的, 每件扣 2 分。
(五)
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30 分)
1、 未完成党委、 人大、 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 每件扣 5 分。
2、 不及时办理上级机关交办的对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案件并上报处理结果的, 每件扣 3分。
3、 对本机关所属行政执法机构不履行监督职责, 发生执法违法案件的, 每件扣 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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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度汇编(依法行政篇)
4、 不按时报送法制工作统计报表的, 每件扣 1 分。
5、 未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 每件扣 5 分。
6、 行政执法人员有玩忽职守、 打击报复、 滥用职权、 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每人(次)
扣 5 分。
7、 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执法人员责任人违法(过错)
责任未追究的, 每件扣 5 分。
(六)
执法主体合法(15 分)
1、 擅自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其他组织实施的, 每件扣 5 分。
2、 执法人员未按省局规定申领行政执法证并亮证执法的, 每人扣 0. 1 分。
3、 执法人员未经资格认证或经资格认证不合格而上岗执法的, 每人扣 0. 1 分。
4、 执法人员使用失效执法证继续执法的, 每人扣 0. 1 分。
二、 加分项目
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分别给予加分:
(一)
及时纠正本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的, 每件加 5 分。
(二)
严格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人过错责任的, 每件加 5 分。
(三)
认真办理上级机关交办的对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案件并及时上报办理结果的, 每件加 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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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度汇编(依法行政篇)
(四)
完成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法制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 每项加 5 分。
(五)
上一年度被同级以上党委、 人大、 政府、 政协授予与法制工作有关的先进单位、先进集体称号的, 每项加 5 分。
(六)
执法责任制工作有新突破、 新举措的, 加 5 分。
三、 考核方法和要求
(一)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基础分为 100 分, 各小项的扣减分累计不超过各大项的总分值。
各单位考核所得分值相应记入全局目标管理分值。
(二)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平时的考核实行抽查, 年终考核随全局目标考核一并进行。
四、 本办法由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由攀枝花质量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宣传处负责解释。
五、 本办法从二 O 一一年起执行。
行政执法大案要案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宏观管理, 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办案质量和水平, 及时掌握全系统执法情况, 根据国家局《技术监督行 11攀枝花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度汇编(依法行政篇)
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 和《质量技术监督执法工作大案要案报告和督查制度》 的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大案要案, 系指本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有管辖权、 但须在作...
篇三:依法办事规章制度: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规章制度
办事规章制度三篇度 依法办事规章制度 1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保证和促进我中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市文明办有关要求及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意见》,结合我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我中心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规章制度如下:
一、政务公开制度
(一)行政许可项目公开制度
(1)公开内容
1、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2、需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
3、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4、审批窗口办公时间、咨询电话;
5、行政许可事项承办人员的姓名、照片、编号、岗位职责;
6、监督部门及举报投诉电话。
(2)公开方式:
1、在窗口办公场所,设立不动产登记行政许可事项公开栏。
2、针对每一项行政职能制作明白卡,无偿提供。
3、开辟行政许可专栏,设立“办事指南”、“群众举报咨询”等栏目。
4、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上广泛宣传。
5、以公告、通告等形式印发公文。
(3)中心有关科室必须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本制度规定,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开内容向社会公布。公开的内容应当认真核实无误,保证合法、准确、真实、全面。
(4)成立由中心领导、有关科室、纪检监察室负责人组成的行政许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公开制度,定期对公开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议。
(5)对实施的行政许可逐项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
(6)聘请社会监督员,行风督察员定期召开现场座谈会。向社会发征求意见卡,广泛征求群众和社会对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便于社会监督。
(7)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据《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行政执法管理制度
(一)、首问、首办负责制度
1、针对群众对中心各科室职责分工和办事程序不了解、不熟悉的实际问题 ,群众来访时,中心在岗被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2、首问责任人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或要求,无论是否是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都要给群众一个明确的答复。
3、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若手续完备的,首问责任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办结;若手续不完备的,要登记,并一次性告知其办事机关的全部事项和所需的文书材料,让其补办手续后按登记顺序尽快办结。
4、对非职责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也要热情接待,并根据群众来访事由,负责引导该人到中心相应科室,让来访群众能够找到经办人员并及时办事。
(二)、服务承诺制度
1、坚持廉洁、勤政、务实、高效原则,创新服务理念,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吃、拿、卡、要”现象。
2、坚持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制度,严格按政策办事,不搞暗箱操作,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坚持廉洁勤政,不刁难服务对象和办事群众,不利用手中权力以权谋私。
3、接受咨询和投诉,设立咨询服务窗口和监督投诉电话,接受办事对象的咨询和办事引导服务,接受举报和投诉,并负责对反映和投诉的问题及时查处,做到件件有回音。
(三)、一次性告知制度
1、工作人员在对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和咨询作出说明、解释时,提供准确、可靠信息,一次性予以告知。
2、工作人员应对办理事项的法律依据、条件和要求,办理事项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及示范文本,办理事项的程序(流程)、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3、服务对象办理不动产登记,提供完整的“办事指南”,一次性告知相关内容;服务对象对书面告知内容的意思表示有不明白的,应当面向服务对象口头说明、解释。
4、服务对象申请材料错误的,指出错处,当场更正;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利害关系人。
5、由于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不全面、不彻底,让办事群众多跑路、多耗时,而引起投诉、经查实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全程服务制度
1、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事项,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全程服务。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为全程服务第一责任人,负有做好全程服务的工作责任,耐心解答、热情接待、尽力服务。
2、全程服务第一责任人要一次性告知此事项办理的程序、所需资料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推诿和拒绝询问。对当即能办结的,应立即办理,不能当即办理的,应承诺办结时限,限时办结。因政策原因不能办理的,应向服务对象讲明政策、解释到位,必要时提供书面告知说明。
3、受理人办理的事项不能在不动产登记窗口当场办理而需多个科室协理的,由窗口统一受理,根据流转环节进行内部流转,直至办结窗口出件,一律不允许办件人自行在各职能科室间办理。
(五)、限时办结制度
1、服务对象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窗口经办人应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请求事项。
2、对即办事项,在服务对象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
3、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情况特殊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批准,并告知服务对象延时办理的理由和延时的具体时间。
4、受理人为限时办结制的责任人,因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重大事项报告和情况通报制度
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的内容
1、重要会议报告
(1)中心各部门召开的需中心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
(2)要求及时贯彻落实的上级重大会议精神。
2、重要工作事项报告
(1)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要点及重要工作部署。
(2)年度工作阶段目标完成情况。
3、突发事件报告
(1)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非法组织或邪教组织在本辖区内聚集活动;聚众围堵、冲击机关事件。
(2)群体性闹事事件及紧急治安突发事件。
(3)重特大火灾、疫情、自然灾害、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安全事故造成伤亡的;其他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
(4)重特大刑事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按规定上报)。
(5)《信访条例》规定的越级上访、集体上访。
4、外出学习考察:“一把手”参加县外会议、调训、讲座、外出考察、学习、参观等活动。
5、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涉及参与县内外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参加非法组织或社团活动的。
6、重要新闻采访:上级新闻单位到有关科室、部门进行重要新闻采访。
7、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报告的时间、方式
科室、部门主召开的重要会议,要在会前中心领导书面报告;突发事件要立即以口头或电话等方式向市局、中心领导、主管部门报告,4 小时内呈送书面报告;其他重大事项在事发前后适时主动向中心分管领导报告,必要时向市局报告。报告的方式:一般必须先向主管领导和中心领导报告,然后由办公室向局分管领导报告。
(三)责任追究
凡重大紧急情况(重大灾情、疫情、重大伤亡事故、突发事件)出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造成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
究制和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如因不按时限等要求报送情况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进行组织处理或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度 依法办事规章制度 2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意义
亲属关系在我国的社会制度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在政治领域中的影响尤为显著。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种种原因一段时期内未能建立起回避制度,这给人事管理造成了不少消极影响。为此,通过建立公务员回避制度,努力消除亲属聚集所产生的弊端,健全和完善公务员内部管理,促进公务员队伍的廉政建设,就显得越来越重要,具有重大意义。
1.实行回避制度符合我国国情
在我国,人们历来重视血缘关系和准血缘的亲朋关系,这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十分重视家庭、亲属关系。从“三纲五常”的道德标准到“天下一家”的信念,都可看出这些血缘关系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重大影响。今天它并未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淡化,因此,实行以限制血缘关系为主的回避制度,对于消除其在政治、社会活动中的消极影响,保证国家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转,具有重要意义。
2.实行回避制度与现代严格、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相适应
现代人事管理旨在通过严格、科学的管理制度,保证每个工作人员秉公办事和依法办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亲属聚集则容易出现以某种亲属关系为主的形形色色的“小团体”,这些亲属派系之间,常常会在涉及个人利益问题上产生矛盾,破坏部门内部的整体协调,使内部人际关系复杂化。工作上互相牵制和干扰,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难以取得好的工作效果。为此,应通过建立和实行公务员回避制度,限制互为亲属关系的人在同一部门或单位任职,净化内部的人际关系,避免各种亲属关系的影响,严格遵循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作的正常高效运转。此外,回避制度的建立,可为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现代管理创造条件,并切实做到选贤任能、量才录用。
3.实行回避制度是加强公务员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
廉政建设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要搞好廉政建设,就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约束和规范国家公务人员的行为,保证其客观公正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回避制度作为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也是为保证国家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转,为公务员廉洁奉公创造条件。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是针对过去人事管理制度的弊端而建立的。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乏有关亲属回避的规定,再加上某些制度的缺陷,亲属在某一部门、某一单位聚集的现象较为突出,严重干扰着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各种裙带关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较为盛行。在一些公务上,受各种关系的干扰,不能秉公办理,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降低了国家行政机关的威信,挫伤了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败坏了社会风气,这是我们必须正视和解决的问题。回避制度的确立可以消除或减少亲属聚集所带来的弊端,避免和减少各种不正之风,为公务员廉洁奉公、依法执行公务创造条件。
度 依法办事规章制度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办事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办事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促进依法行政、办事工作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商务局各科室及二级机构。
第三条 行政执法科室及二级机构根据工作情况认真执行依法行政、办事规章制度,推进和加强依法行政、办事工作。
第四条 汝州市商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依法行政工作制度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二章
领导干部学习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全系统中层以上干部。
第六条 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坚持每季度集中学法一次,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 2 小时。
第七条 分管领导要全面了解和掌握所分管科室的学法用法情况,经常进行督促检查。
第八条 学法内容为涉及商务领域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的法律知识。
第九条 学习形式可以采取轮训、讲座、研讨、自学、调研等多种形式。
第三章
行政审批制度
第十条 各科室及二级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第十一条 办理行政审批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依法有效原则。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自行设定行政审批项目或越权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项目的条件和标准也要依法确定,不应随意改变。
(二)精简效能原则。合理划分和调整部门、岗位之间的行政审批职能,行政审批手续原则上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对非必要行政审批手续予以精简,提高工作效率。
(三)权责统一原则。严格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定审批责任,做到“责任到人,权责统一”。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四)公开透明原则。对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但需要择优审批的,应当在审批程序中以集体讨论、招投标等方式进行。
(五)监督制衡原则。建立科学、规范、严格的行政审批监督制衡机制,有效地制约审批权力的行使。
第十二条 有审批事项的科室及二级机构应根据审批事项的标准、责任、权限、时限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权限、条件、标准、程序等内容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便于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章
政务公开制度
第十四条 各科室及二级机构在贯彻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过程中涉及需公开的事项,适应本制度。
第十五条 除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以外,各科室及二级机构对实施管理作出的各项决策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开。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关系到本系统改革、发展、稳定等重大决策,应当通过有效形式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设置情况、管理权限和主要职责;
(二)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操作标准,本部门制定的办事制度、办理要求、办事步骤、时限等程序性规定;
(三)机关工作纪律、群众举报电话和投诉办法。
第十七条 在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政务公开栏和举报箱,同时在本单位的网站上公布政务公开内容。
第五章
法制宣传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各科室及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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