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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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或有关人员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 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关于印发厦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运行及管理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统称“ 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部门、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致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关联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报告人 第六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总经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的履行具体报告指定的联络 人(以下简称“ 联络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以及联络人;
(六)
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承担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负有督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可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确保公司董事会或需报告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事项。
第八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及内容 第十条
在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会议事项: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报告会议内容(会议决议或会议记录)。
(二)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0)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交易事项中,第 2 项或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各项所列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事项: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发生大幅度变化(50%以上)、业绩预测及业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5)遭受重大损失,单次损失在 50 万元以上。
(6)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金额达 50万元以上。
(7)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
(8)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9)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10)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11)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12)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3)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4)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5)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17)股东所持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四)重大变更等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
相关决议。
(5)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债券发行申请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6)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报告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由联络人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经第一责任人核对并签字的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1.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2. 报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二条 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之后,报告人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1.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2.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 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4. 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5. 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6.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7. 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事项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2. 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3.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4.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5. 其他与重大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五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五条 上报信息在公司指定媒体公开披露前,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相关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 报告人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或者,公司将根据影响及参考本公司《责任追究制度》对包括第一责任人在内的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的《重大事项议事制度》、《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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