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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收退费制度4篇

时间:2022-08-20 10:25:04 来源:网友投稿

民办幼儿园收退费制度4篇民办幼儿园收退费制度 幼儿园收退费说明和——家长须知 服务对象 我们为年龄在2至6岁之间的儿童,年龄组别分为以下: 班级年龄托儿班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办幼儿园收退费制度4篇,供大家参考。

民办幼儿园收退费制度4篇

篇一:民办幼儿园收退费制度

园收退费说明和——家长须知

 服务对象

 我们为年龄在 2 至 6 岁之间的儿童,年龄组别分为以下:

 班级 年龄 托儿班 2 岁半至 3 岁 小班 3 岁至 4 岁 中班 4 岁至 5 岁 大班 5 岁至 6 岁

  收退费说明 本园各项收费均经有关部门批准,请家长按时缴费。托幼费缴费时间为:每学期开学的前两周。

 新入园的幼儿,如一日都未出勤,保教费、伙食费均予以退还,如已出勤,按正常出勤收取保教费,伙食费按幼儿出勤天数收取。

 家长如领幼儿旅游,或因病不能来园,需与园办公室联系。

  家长须知 膳食 每月召开伙食工作会,每学期召开伙委会,确保热量、蛋白、微量元素的摄入,防止肥胖儿和营养不良儿童的出现。

 您可以在幼儿园的公共告示栏上(通常设置在门口)获取每周的食谱; 我们不希望家长或孩子带食物到本幼儿园。

 运动

 按照教育部门要求,寄宿幼儿每天至少进行 3 小时(日托至少 2 小时)室外和室内活动,并进行体质训练和进行定期的体质测试。

  药物

 如果没有医生的特别说明,我们不鼓励给幼儿准备各种保健药。

 如果幼儿需要进行药物治疗,请在药物留言条上写明药量、服药时间、次数,签上您的姓名,交给教师,我们不会给幼儿喂服没有签名的药物。

 幼儿如对某种食物、药物过敏,请事先告知教师。

 疾病

 如果您的幼儿患有下面的疾病,应该把幼儿留在家中。

 ·发高烧(高于摄氏 38℃ )

 ·腹泻 ·感染结膜炎(眼睛疼痛,红眼症)

 ·感染疾病如腮腺炎、麻疹、水豆、风疹等。

 ·头有虱子 ·呕吐 ·手-足-口感染

 如果您的孩子的传染性疾病康复了,您必须有医生提供的确认您的孩子已经完全康复并可回到幼儿园的医疗证明,这个规定是为了您的孩子快速康复并保护其它的健康儿童。

 意外事故或急诊 我们的大夫将会带您的幼儿去最近的医院,同时我们也会电话通知您。

 如果您的孩子和别的孩子发生冲突,或者身体受到伤害,请理智对待。

  身体检查:

 园方为幼儿一年体检一次,每年测二次身高及体重。

 接种:

 幼儿园完成国家计划内接种,家长自行进行计划外接种。

  珠宝首饰

 因为安全理由,我们不允许孩子佩戴任何形式的首饰到幼儿园。

 保险

 我们会为每个孩子上意外伤害、意外医疗保险,并为 3 岁以上幼儿上住院医疗保险。每年 9 月份做投保,一年只有一次。

  生日 教师会为过生日的孩子主持生日庆祝会,家长可以带生日蛋糕到幼儿园。但并不鼓励带太甜的食物,如糖果,巧克力。

篇二:民办幼儿园收退费制度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12〕 2061 号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 市)

 发展改革委、 物价局( 办)、 教育局、财政局: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 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 3207 号)

 要求, 经省政府同意, 现将《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印发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 七日

 附 件 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 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 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 《河南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 、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 公建民营和民办全日 制、 寄宿制、 半日 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 幼儿班( 以下简称“幼儿园” )

 收费管理均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 实行省级管理, 各市、 县均不得擅自 增加和改变。

 第四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 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费用。

 收费项目 包括:

 保育教育费( 以下简称“保教费” )

 、住宿费、 代收费、 服务性收费。

 保教费, 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 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 包括为幼儿提供必备的生活用品、 冷暖设备、

 安全设施等)

 。

 住宿费, 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 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育费中列支, 不得收取住宿费。

 服务性收费, 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 生活的实际需要, 提供由幼儿家长自 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 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 在幼儿家长自 愿的前提下, 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第五条

 公办( 公建民营)

 幼儿园的保教费、 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 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六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 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分级管理。

 公建民营幼儿园的保教费、 住宿费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省级价格、 教育、 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管幼儿园收费的制定,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 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审核后, 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其他公办( 公建民营)

 幼儿园收费按隶属由市、 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 报同级价格、 财政主管部门核定后, 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并报上一级价格、 教育、 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 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第七条

 公办( 公建民营)

 幼儿园保教费应统筹考虑政府投入、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 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

 可根据幼儿园等级、 类型等适当拉开收费差距;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 不得以营利为目 的。

 第八条

 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 应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

 (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 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 三)

 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 五)

 价格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九条

 公办( 公建民营)

 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 :

 教职工工资、 津贴、 补贴及福利、 社会保障支出; 公务费、 业务费、 修缮费、 冷暖费; 幼儿活动及学习、 生活必需用品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 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十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 住宿费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 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 报当地省辖市和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 包括政府购买服务、 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 派驻公办教师、 安排专项奖补资金、 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标准收费, 也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 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报当地价格、 教育、 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代收费、 服务性收费可在全省统一制定的收费项目 范围内自 主选择, 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自 定, 报当地省辖市和县级价格主管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 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 应填写《河南省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备案申报表》( 见附表)

 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

 幼儿园有关情况, 包括幼儿园名 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 二)

 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 , 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 补贴及福利、 社会保障支出、 公务费、 业务费、 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 事故、

 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 三)

 幼儿园教职工人数、 在园幼儿人数、 生均保育教育成本、 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 四)

 价格、 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应在每学年秋季开学前完成收费备案。

 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备后, 原则上一个学年内不得变动,确需变动的, 须在每学期开学前一个月 按本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的规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对幼儿园申报备案标准与同类成本差距过大的, 价格主管部门可通过向社会公开办园成本或召开幼儿家长座谈会等方式, 引 导幼儿园按照合理办园成本和合理利润水平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寒暑假期幼儿园正常开班, 在坚持自 愿参加的基础上, 保教费可在已核定的同等级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 上浮幅度不超过 30%。

 第十五条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 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 应遵循非营利和“家长自 愿, 据实收取, 及时结算,定期发布, 多退少补” 的原则, 收费项目 和标准应提前告知和公示, 收费必须单独立帐, 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

 ( 一)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

 1、 延时托管费。

 全日 制幼儿园幼儿每天正常在园保教时间为 9 小时。

 幼儿园受家长委托, 在周一至周五闭园后( 仅限全日

 制幼儿园)

 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 可收取延时托管费。

 具体标准按照当地人均最低日 工资核定。

 2、 校车费。

 幼儿园自 备或租用校车接送在园幼儿的, 可收取校车费。

 ( 二)

 幼儿园代收费。

 1、 餐费( 含营养餐点)。

 幼儿园收取的餐费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 不得用于支付其他间接费用。

 幼儿园应于次月

  日 前向家长公布餐费收支情况, 学期末将结余部分全部退还给幼儿家长。

 2、 体检费。

 指幼儿园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统一组织在园幼儿定期体检的费用 3、 外出活动费。

 指幼儿园组织幼儿外出参观游玩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幼儿园除按规定收取保教费、 住宿费,以及经批准由家长自 愿交纳的代收费、 服务性收费外, 不得再向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对于未交纳可自 愿选择的代收费、 服务性收费的幼儿, 不得进行差别对待。

 第十七条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 特色班、兴趣班、 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 向幼儿家长另 行收取费用, 不得以任何名 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

 捐资助学费、 建校费、 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 个人自 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 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 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 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 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二十条

 幼儿因故退( 转)

 园的, 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 按月 计退剩余的保教费、 住宿费。

 不足半个月 按半个月 退费, 超过半个月 的, 不退费; 餐费按剩余天数退费。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部门应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 建立贫困家庭幼儿入园保障机制, 确保贫困家庭幼儿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

 各公办幼儿园应对在园贫困家庭幼儿实施收费减免, 保障幼儿接受正常的保育教育服务。

 鼓励民办幼儿园对贫困家庭幼儿减免收费。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 公示牌、 公示墙等形式, 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 办园条件、 收费项目 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 住宿费, 应按管理权限到当地县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按规定进行收费

 许可证年审, 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 监)

 制的财政票据。

 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 住宿费, 要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接受价格、 教育、 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 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 财务报告、 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 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 平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价格、 教育、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 自 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

 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 法规、 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七条

 各市、 管县价格、 教育、 财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地幼儿园收费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会同教育厅、 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2年12月 20日 起执行。

 附

 表

  备案编号:

 ——年度——号

  河南省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备案

 申

 报

  表

 申报单位:————————————————————( 公章)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 河南省教育厅 印制

  民办幼儿园基本情况及保教费收费标准 地址:

 办园许可证编号:

 主管部门

 开办时间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设计办班个数

 实际办班个数

 设计招收人数

 实际招收人数

 在职教师人数

 其它员工数

 保育员人数

 离退休人数

 固定资产总值 (万元)

  园舍面积(M2)

  年度总收入(万元)

  社会捐款(万元)

  保教费收入(万元)

  年生均成本(元)

  申报收费标准(元/月)

 日 托 全 托(夜宿)

 幼儿班(小托班)

  教育主管部门意见 处(科)

 室经办人:

  年

 月

 日

 处(科)

 室负责人:

 公 章

 年

 月

  日 价格主管部门意见 处(科)

 室经办人:

  年

  月

  日

 处(科)

 室负责人:

 公 章

 年

  月

  日

 民办幼儿园年度成本支出( 万元)

 一、 人员经费支出

 11、 工会经费

  1、 基本工资

 12、 维修费

  2、 补助工资及

  其他工资

 13、 教学活动费

 3、 福利费

 14、 科研经费

  4、 社会保障费

 15、 车辆使用费

 二、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16、 书籍报刊费

 1、 离退休费用

 17、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2、 其他

 四、 设备购置费 (不计入生均成本)

 三、 公用支出

 五、 固定资产折旧

 1、 办公费

  1、 房屋建筑费

 2、 印刷费

  2、 专用设备费

 3、 水电费

  3、 交通工具费

 4、 邮电费

 4、 其他固定资产

 5、 交通费

 六、 房屋租赁费

 6、 差旅费

 七、 成本支出合计

 7、 会议费

 八、 预留发展教育基金

 8、 招待费

 九、 按规定提取的其他必须费用

 9、 劳务费

 十、 投资回报比例

 10、 招待费

 十一、 投资回报额

篇三:民办幼儿园收退费制度

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京教学前〔2008〕 5 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修订本市 民办幼儿园年度考核评价标准及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教委:

 为加强对本市民办幼儿园的规范管理, 市教委于2004年5 月 下发了 《关于做好民办幼儿园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京教学前[2004] 4 号)。

 几年来,在各区县教委的认真贯彻落实下, 规范并促进了本市民办幼儿园的发展,取得了明显的管理成效。

 为了更好地促进民办教育的规范管理, 市教委在总结各区县教委对民办幼儿园年度考核工作经验基础上, 对市教委京教学前[2004] 4 号文件的“民办幼儿园年度考核细则及评分标准” 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北京市民办幼儿园年度考核评价标准及细则” 包括依法办园、财务管理、 行政管理与办园条件、 教育教学管理和卫生保健五个部分; 分值由原来的 60 分调整到 100 分; 进一步强化了园所自 我管理、 调控和监督职能, 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自 本通知发布之日 起, 市教委京教学前[2004] 4 号文件中“民办幼儿园年度考核细则及评分标准” 同时废止。

 请各区县教委组织辖区内民办幼儿园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做好民办幼儿园年度考核工作。

 二〇〇八年九月 八日

  北京市民办幼儿园年度考核评价标准及细则 考核 内容 要

 素 分值得分 总分 依 法 办 园 ( 10分)

 1、 行政许可事项及备案规范 1

  2、 依照有关的法律、 行政法规进行登记 3、 民办幼儿园的理事会、 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履职到位并定期召开会议, 记录清晰 4、 收退费管理规范 1 1

  1

 5、 依法聘任具有合法任职资格的教职工从事各项工作 6、 与教职工签订合法劳动、 劳务合同 2

 1

 7、 不拖欠教师工资, 依法为教职工缴纳“五险一金”

  8、 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2

 1

 财 务 管 理 ( 10分)

 9、 幼儿园收费实行成本核算制度, 收费项目 合理 10、 幼儿园伙食费专款专用, 全年伙食费盈亏不超过 2%, 管理规范 11、 依法设置会计机构、 配备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持证上岗 12、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按相关会计规定, 如实、 恰当的反映幼儿园的经营、 往来状况 13、 幼儿园的经营正常, 无资不抵债的现象。

 开办资金及时到位, 幼儿园的资产按时、 足额的过户到幼儿园名 下。

 无抽逃资金、 挪用办园经费或侵占民办幼儿园各种资产的行为 14、 组织机构健全, 充分发挥管理职能作用 1. 5

 1

 1

 1. 5 5

 行 政 管 理 与 办 3

  15、 制度健全, 能得到有效落实 3

 16、 办园方向正确, 办园目 标明确, 切合本园实际 17、 各项工作记录清晰, 文书档案齐全, 管理规范 3

 2

  园 条 件 ( 30分)

 18、 重视教职工队伍建设, 教职工队伍相对稳定3

 19、 园长检查指导工作全面、 深入并有实效 3

 20、 安全管理工作无隐患 21、 办园特色较为突出 22、 幼儿生活、 学习设备齐全, 符合安全、 卫生要求, 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及需要 23、 玩教具种类丰富、 数量充足, 能满足教学、游戏需要, 幼儿及成人图书资料种类齐全, 丰富,能得到充分利用 24、 根据本班幼儿实际制定书面教育计划, 能灵活实施教育 25、 善于观察幼儿, 根据幼儿不同发展水平组织教育活动, 有观察记录 26、 保教人员在幼儿一日 生活中能使用普通话 27、 为幼儿创设有利于其发展的教育环境 28、 坚持保教结合原则, 合理组织幼儿一日 生活29、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 30、 引 导幼儿主动参与各项活动, 能关注特殊幼儿的需要 31、 有集体教研活动时间, 根据本园教学实际开展研究, 教师参与教研活动 32、 重视并有效开展家园共育 2 3 3

 5

 教 学 管 理 ( 25分)

 3

  3

 1 3 3 3 3

 3

 3

 卫 生 保 健 ( 25分)

 33、 园领导重视卫生保健工作; 园所持有“北京市托儿所、 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 ; 卫生保健人员应当经培训、 考核合格上岗 34、 认真落实儿童入园体检查验、 定期健康体检及儿童全日 健康观察工作。

 儿童健康档案、 保健工作记录齐全 35、 卫生消毒设施齐全, 工作规范; 水杯、 毛巾、餐具等消毒符合卫生要求 36、 做好疾病的预防工作, 加强日 常生活护理。积极开展儿童户外活动, 保证体格锻炼时间 37、 儿童膳食管理规范, 提供合理平衡膳食; 持有“卫生许可证” , 严格执行饮食卫生相关要求38、 儿童健康状况良好, 传染病无暴发, 杜绝儿童严重伤害事故发生 4

  4

 4

 4

 4

 5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的相关规定, 要求如下:

 ①民办幼儿园的分立、 合并, 在进行财务清算后, 由幼儿园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②民办幼儿园举办者的变更, 须由举办者提出, 在进行财务清算后, 经幼儿园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报审批机关核准。

 ③民办幼儿园名称、 层次、 类别的变更, 由幼儿园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④民办幼儿园园长的变更, 经幼儿园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报审批机关核准。

 ⑤民办幼儿园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成员变更、 迁址、 增设教学点等事项在审批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⑥民办幼儿园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⑦民办幼儿园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 并报各区县教委备案。

 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 准确。

 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一致。

 民办幼儿园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 应当与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承诺一致。民办幼儿园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 骗取钱财的, 由审批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予以处罚。

 2、 登记内容包括:

 法人登记证书; 税务登记证书; 社保登记证书; 收费标准备案材料; 食堂卫生许可证; 卫生保健合格证; 消防安全证明;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组织机构代码等。

 3、 ①民办幼儿园的理事会、 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经 1/ 3 以上组成人员提议, 可以召开理事会、 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②民办幼儿园的理事会、 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 应当经 2/ 3 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聘任、 解聘园长; 修改幼儿园章程; 制定发展

  规划; 审核预算、 决算; 决定幼儿园的分立、 合并、 终止; 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4、 ①建立收退费管理制度。

 ②民办幼儿园收退费标准自 行制定。

 报各区县发改委备案并公示。

 ③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收退费办法制定合理的收退费协议, 并与幼儿家长签订协议。

 5、 ①园长、 教师必须具有相关专业知识, 并获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学前教育任职资格证书。

 其他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从业资格。

  ②民办幼儿园聘任外籍人员, 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相关部门办理资质手续。

 6、 ①应当与聘任的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 义务等;

  ②民办幼儿园招用其他工作人员, 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7、 具体内容包括: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女工生育保险; 住房公积金。

 8、 ①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 有工会会员情况记录, 有上级工会组织的批复。

 ②工会职责明确, 有年度工作计划。

 ③建立监督机制, 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参政、 议政和监督作用, 保证教职工民主参与权和知情权。

 ④发挥党、 团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

 9、 ①幼儿园按成本收费, 收费项目 和标准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园内公示。

 ②严格按照备案的收费项目 和标准收费, 不得收取各种名义的教育储备金、 占床费等幼儿押金及捐资助学款。

 10、 成人与儿童伙食帐目 及物品要严格分开, 分灶做饭。

 收取的伙食费或盈余不私分, 不得将不应存入食堂的资金存入食堂或以各种名 目 在食堂列支。

 11、 会计人员依法取得会计业务资格证书。

 12、 ①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由各区县人事局编制办公室核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的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由各区县民政局核发“民间非营利组织证书” 的单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②能按照相关会计规定, 如实、 恰当的反映幼儿园的经营、 往来状况。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幼儿园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幼儿园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 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 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 用于学校的建设、 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 更新等。

 13、 ①幼儿园经营能正常运行, 不存在资不抵债的现象。

 ②开办资金到位, 幼儿园资产能按时、 足额过户到幼儿园名下。

 不截留、 挪用或侵占幼儿园的各种资产。

 14、 ①设有园务委员会; 教职工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研组; 保育员组;

 总务组; 家长委员会; 伙委会等。

 ②各职能部门能发挥管理作用, 管理渠道畅通。

 ③领导班子健全, 分工明确, 工作有序。

 15、 ①设有岗位责任制; 学习会议制度; 卫生保健制度; 教研制度; 安全保卫制度; 幼儿作息制度(闫老师); 财务管理制度; 财产保管制度; 考勤制度; 奖惩制度;交接班制度; 家长联系制度; 业务档案制度; 工作人员工作质量的评价考核制度; 教育评价制度; 幼儿发展情况的报告制度; 资料借阅制度; 收退费制度; 教师培训制度;教职工争议调解等制度。

 ②根据本园工作实际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③有各岗人员工作常规。

 ④有各年龄班幼儿、 各季节作息时间安排。

 幼儿作息制度合理, 每天保证 2小时户外体育活动。

 ⑤考勤制度、 奖惩制度、 工作人员工作质量的评价考核制度有具体实施细则。

 ⑥教育工作评价制度有各项工作具体评价标准和细则。

 16、 ①坚持依法办园, 完成双重任务。

 ②办园目 标体现一定时期内的办园意图, 思路明确, 并能指导本园工作。

 ③依据国家、 北京市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本园实际, 制定幼儿园三年发展规划。

  ④规划、 计划、 总结形成体系, 能贯彻落实。

 有全园学期工作计划、 保教工作计划、 教研工作计划、 班级工作计划、 卫生保健工作计划、 后勤工作计划。

 有与工作计划相对应的工作总结。

 17、 ①各项工作记录能体现工作开展的过程。

 ②以学期或学年为单位定期归档。

 18、 ①人员编制、 任职资格符合国家要求。

 ②在教职工队伍培养、 使用、 输送、 引进等方面有具体举措, 实效性强。

 ③鼓励教师制定个人职业生涯发展规划, 并能积极提供支持。

 19、 ①园长检查指导工作有目 的、 有计划, 工作记录详实、 全面, 能发现并解决园所实际问题, 重视指导的落实与反馈。

 ②园长每周深入班级时间在 6-8 小时以上。

 20、 ①重视安全管理工作。

 ②有各种安全管理预案。

 ③定期进行安全工作宣传和演习。

 ④定期进行安全工作的检查与指导, 有工作记录。

 ⑤安全防护设施齐全、 适用。

  ⑥无重大责任事故或传染病暴发。

 21、 ①办园特色应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 符合国家教育要求和园所实际。

  ②办园特色突出体现在环境创设、 师资配备、 课程设置、 家园共育等方面。

 22、 充分考虑到小、 中、 大班幼儿年龄特点及需要。

 23、 ①玩教具材料每年进行更新、 补充; 有一定数量的自 制玩教具。

 ②年购置玩教具、 图书所使用的经费占全园年经费总支出的 5%-10%。

 ③依据《北京市幼儿园、 托儿所办园、 所条件标准( 试行)》 配备体育类、角色表演类等九大类玩教具。

 ④玩教具、 图书配备符合幼儿年龄特点。

 ⑤幼儿人均图书达到 4 册以上, 以故事类图书为主, 为大班幼儿配备美工、科学等工具书。

  ⑥为各岗人员配备图书、 报刊、 杂志、 影像资料等各种业务参考资料和人文、 社科等书籍, 能够满足教职工专业发展需要。

 24、

 ①教师根据本班幼儿发展水平、 兴趣和需要制定月 目 标、 周计划及日 计划,并能在保教工作实践中根据幼儿实际发展水平和兴趣需要及时调整教育计划。

 ②教育计划要求:

 A、 教育目 标具体明确, 符合本班幼儿年龄特点及实际水平。

 B、 教育内容体现《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 要求, 同时符合幼儿现有水平。又有一定的挑战性。

 C、 计划能有效指导工作实践, 思路清晰。

 ③教师能根据教育计划组织开展各种活动, 寓教育于各种活动之中, 有一定的随机教育能力。

 25、 ①教师能及时观察、 了解幼儿发展情况, 采取适宜的教育措施或调整自 己的教育行为。

 ②观察和教育实践相结合, 教师能根据幼儿不同发展水平组织教育活动。

 ③观察记录要求:

 A、 明确的观察目 的。

 B、 有效的观察内容。

 C、 正确的反思、 分析与评价。

 D、 提出改进措施。

  范式( 样本):

 观察目 的:

 观察对象:

 时间:

 年龄:

 观察者:

 观察内容:

 反思、 分析与评价:

 26、 保教人员应取得《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27、 物质环境:

 ①充分并合理地利用幼儿园现有的室内外活动空间。

 ②各班环境体现本班儿童的年龄特点与教育目 标要求。

 ③班级环境布置与当前的教育内容相配合。

 ④充分利用周围自 然环境和社区的教育资源, 扩展幼儿生活和学习的空间。

 精神环境:

 ①教师以尊重、 理...

篇四:民办幼儿园收退费制度

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价格 〔 2011〕3207 号)、 《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 苏价规 〔 2012〕2 号)

 ,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 适用 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依法设立的公办和民办全日 制、 寄宿制、 半日 制幼儿园( 含托儿所)

 、 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 。

 第三条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属于非义务教育, 家庭应合理分担幼儿保育教育成本。

 幼儿园收费执行省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 , 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费 ( 以下简称 “保教费” )、住宿费、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四条

 保教费是幼儿园向 幼儿提供相应等级的保育教育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

 住宿费, 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 向自 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

 非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教费中列支, 不得收取住宿费。

 第六条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是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 向在园幼儿提供可供家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包括伙食费、 托管费。

 第七条 幼儿园代收费是幼儿园为方便幼儿生活, 应由幼儿家长负担的幼儿在园必需的生活用品而代收代管的费用, 仅限集中代购的被褥、 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费用。

 第八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 住宿费、 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 一)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 按照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 考虑政府投入等因素制定。

 由市、 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 经济发展水平、 办园成本、 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意见, 经同级价格、 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二)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 服务性收费标准,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 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准。

 ( 三)

 公办幼儿园代收费标准, 由幼儿园按集中代购生活用品的实际购进价计定, 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后, 即时发生即时收取。第九条

 全市幼儿园保教费实行分等级收费。

 根据省市规定的等级标准, 按照幼儿园的不同条件, 划分为省优质园、 市优质园、 合格园三个等级, 依据办园类型、 办园条件、 地区差异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

 同一等级的幼儿园由于区域位置、 财政补助经费、 生源状况等情况不同, 可以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无财政拨款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价格主管部门 批准, 可在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 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 20%。

 无午休日 托班的保教费标准按同等级有午休日 托班的保教收费标准的 85%确定。

 第十条

 公办寄宿制幼儿园住宿费标准, 由同级价格、 财政主部门按照合理成本核定并公布 ( 成本项目 构成及核算办法另 行制定)

 。

 第十一条

 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 代收费, 应当遵循“确有必要、 家长自 愿、 据实收取、 及时结算、 定期公布” 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合并收取。

 必要时, 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公办幼儿园伙食费和托管费两项服务性收费实行最高限价。

 第十二条

 公办幼儿园伙食费, 是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膳食服务按实际成本收取的费用。

 伙食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核算的成本、 征求幼儿家长委员 会或家长代表意见后确定并予以公示,按幼儿在园天数计收费用。

 幼儿园食堂成本支出项目 和核算办法参照《江苏省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 苏教财〔 2010〕 108 号)

 有关规定执行。

 幼儿园应按月 对食堂收支进行结算, 向幼儿家长公布, 学期末( 含转、 退园幼儿在离园时)

 将结余部分全部退还幼儿家长。

 第十三条

 公办幼儿园托管费, 是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 非保教时间( 保教时间周一至周五每日 不少于 8 小时)

 向幼儿提供托管服务收取的费用。

 托管费可按规定的对应等级日 托班保教费标准和与家长约定的托管时间( 小时)

 计定收费标准, 仅限全日制幼儿园收取。

 第十四条 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建议时, 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 一)

 提交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请示文书。

 主要说明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 二)

 提供反映幼儿园基本情况的有关材料。

 包括法人登记证、 办园许可证、 幼儿园等级证书、 财务收支状况等;

 ( 三)

 填写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建议表。

 应当按规定格式和要求, 如实填写相关内容;

 ( 四)提供收费项目 成本核算或监审资料。

 制定收费标准的,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幼儿园收费项目 成本核算表》; 调整收费标准的, 应当报送近 3 年收费项目 的成本核算资料或法定成本监审机构出具的成本监审报告

 ( 五)

 价格、 教育、 财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备案制管理。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 住宿费、 服务性收费标准, 由其按照不以营利为目 的的原则, 根据保育教育、 住宿及服务的合理成本自 主确定, 但应当在执行前 15 日 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 报当地价格、 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后执行, 且在备案执行后 2 年内保持稳定。

 第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 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 一)

 幼儿园的基本情况及其法人登记证、 办园许可证、 幼儿园等级证书等相关证明;

 ( 二)

 财务收支状况及成本测算情况;

 ( 三)

 申请备案的具体项目 及标准, 并填写统一格式的《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 ;

 ( 四)

 价格、 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材料提交, 由提请收费备案的幼儿园盖章, 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经本级教育行政

 部门加具签署意见后, 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首次申请收费标准备案, 应自 办园许可证发证之日 起 2 个月 内提交; 调整备案标准, 春季起实施的应在上一年 11 月 底前提交; 秋季起实施的须在当年 5 月 底前提交。

 第十八条

 教育、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核民办幼儿园提交的有关材料。

 对以下情形之一的, 接受备案机关不予受理:

 ( 一)

 未按要求时限提供相关备案材料的;

 ( 二)

 提供虚假或无效资料的;

 ( 三)

 没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真实核算收费项目 成本的;

 ( 四)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没有独立核算或没有按实计收、 结余退款的;

 ( 五)

 经查实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且没有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 六)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视同公办幼儿园进行管理。

 受政府委托和资助( 包括政府购买服务、 减免租金和税收、 以奖代补、 派驻公办教师、 安排专项奖补资金、 优惠划拨土地等)

 提供学前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 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 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报当地价格、 教育、 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条

 公办、 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 住宿费均在春、 秋季开学初按学期收取, 不得强制跨学期预收。

 托管费、 伙食费按

 月 收取, 伙食费每月 初按 22 天预收, 学期结束按实际天数结算,多退少补。

 不得与保教费统一收取。第二十一条 寒、 暑假期间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 保教费收费标准可以上浮, 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 30%。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为未满 3 周岁 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 收费标准可以在其 3 周岁 及以上对应等级的日 托班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 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 10%。

 第二十三条

 规范公办园短期早教培训收费管理。

 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幼儿园利用双休日 或节假日 , 为非在园婴幼儿及其家长提供短期早期保教培训( 通常每次不超过 1 小时, 每期不超过 30 次), 其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不以营利为目 的的原则, 依据服务成本自 行确定, 并按隶属关系报教育、 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后执行。

 短期早教培训应贯彻家长自 愿原则, 其收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 培训费用由参培家长自 理。

 第二十四条

 个别办园条件、 保育教育方式特殊, 难以适用现行幼儿园等级分类标准的, 其保教费收费标准经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 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单独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幼儿园操作规程》 的班额规定, 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生、 编班。

 对全园平均计算编班人数超额的幼儿园实行降标准收费:

 每班人数超过 30 人的,每超过 10 人, 降低保育教育费标准 10%。

 同时鼓励小班化、 规范化办园, 对全园平均每班人数低于 30 人的, 每少 5 人提高保

 育教育费标准 15%。

 第二十六条 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 住宿费、 托管费、 伙食费、 代收费使用财政非税收入票据, 短期早教培训费应使用税务发票。

 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 托管费、 住宿费、 伙食费、 代收费使用民办学校收费票据。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类幼儿园要按照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做好成本核算工作, 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幼儿园收费成本监审。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 代收费单独立帐核算。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构成包括以下内容:

 ( 一)

 人员 费用。

 包括教职工工资、 津贴、 补贴及福利、 社会保障支出、 离退休人员 费用等;

 ( 二)

 公用费用。

 包括公务费用、 业务费用、 幼儿活动及学习费用、 不计入固定资产的图书及设备购置费用和修缮费用、

 其他正常办园费用( 不包括灾害损失、 事故、 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

 ;

 ( 三)

 固定资产折旧。

 幼儿园按财务制度规定计列的固定资产, 按规定的分类资产折旧率计算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 应按照 幼儿园分类管 理规定, 定期对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成本进行监审, 为定、 调保教费标准提供决策参据, 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各类幼儿园的平均保育教育成本, 积极引 导民办幼儿园合理确定保教费标准。

 第三十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应当主要用于幼儿保育、 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

 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应当主要用于教职

 工工资及津贴、 补贴及福利、 社会保障费、 公务费、 业务费、 幼儿活动及学习用品、 图书设备购置、 房屋修缮、 固定资产折旧等正常办园经费支出。

 第三十一条

 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城乡 低保家庭和持《特困职工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人员 子女的保教费, 应当按照 50%的比例予以减免; 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 无法定抚养人、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保教费, 予以全免。

 减免费方法, 由可享受减免费对象向幼儿所在幼儿园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件, 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行政部门核准后, 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幼儿园予以减免。

 减免费资金由市、 县( 区)财政分级负担。民办幼儿园可以根据自 身能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给予帮扶。

  第三十二条 除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保教费、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 各级各类幼儿园不得再以开办实验班、 特色班、 兴趣班、 课后培训班、 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 , 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 借读费、 赞助费、 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不得收取书本费; 不得以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教具、 图书、 被褥、 服装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三十三条

 实行幼儿园等级评审制度。

 凡经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幼儿园, 应当按规定办法和程序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评估定级。

 各幼儿园申报等级, 应当向当地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领取并如实填写《淮安市幼儿园等级申报审核表》, 一式三

 份上报。

 经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分管权限和规定的等级标准, 组织评审后确定。

 办园等级升、 降时, 物价、 财政部门应当相应提高或降低其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

 公办和民办非企业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 按照隶属关系到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并每年接受年审。

 申领《收费许可证》 应当填报《收费许可证申请表》, 附报《法人登记注册证书》、《幼儿园等级证书》 和收费标准的批复或备案文件等材料。

 收费标准调整后, 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

 幼儿园应当通过设立公示栏、 公示牌、 公示墙等形式, 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等内容, 自 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幼儿园性质、 办园条件、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优惠减免规定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幼儿园退费规定。

 幼儿园保教费、 住宿费退费按月 计算( 按学期收费的, 每个学期按 5 个月 计算)

 。因幼儿自 行退( 转)

 园, 幼儿在园天数不足当月 法定工作日 天数一半(含一半) 的, 幼儿园应当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 超过一半的, 当月 费用不予退还。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 按月 据实结算。

 幼儿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 的, 以幼儿提出请假申请计算, 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

 幼儿园停课的, 幼儿园应当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按月 退还相关费用; 因幼儿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被有关部门关闭或者暂停办学, 造成幼儿退园的, 幼儿园应当全额退还所收费用。

 第三十八条 保教费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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