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3篇
《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3篇《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 关于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rdquo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3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
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升信息化统筹力度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加快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为强化数字化治理、促进治理方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信息化项目的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涉密的信息化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三条
项目管理相关单位职责:
(一)市政府数字化转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抓好项目统筹协调。
(二)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大数据局”)为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规划、立项、验收和绩效评价;负责指导协调项目建设工作。
(三)市委改革办负责对项目是否有利于贯彻“最多跑一次”改革理念提出意见。
(四)市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预算安排,参与项目概算审查,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监督。
(五)市网信、发改、公安、保密、审计、公共资源交易、档案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化发展的相关工作。
(六)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信息化规划、组织项目立项、实施、初验和绩效自评;项目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化方案编制、项目实施和初验。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是指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应用,业务应用系统的新建、续建、升级改造等项目;上级统一立项在本地落地、部署的信息化项目不纳入本办法管理,项目单位需在完成后向市大数据局报送项目相关材料。
第五条
项目建设必须遵循“统一规则、统一标准、统筹协调、资源共享、注重实效、保障安全”的原则,鼓励探索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杜绝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有利于贯彻“最多跑一次”改革理念,有利于强化数字化治理、深化数字化变革和一体推进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建设,符合省、市政府数字化转型顶层设计。
(二)按照“先急后缓、分步实施”的总体思路,所报建设项目目标明确、业务需求充分。
(三)统筹考虑部门(单位)间的信息资源共享需求,充分利用已建的全市电子政务公共基础设施,整合归并同类项目、避免重复建设。
(四)信息安全建设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测评、同步验收、同步运行。
第二章
信息化发展规划和项目库管理 第六条
市级部门信息化专项规划编制应预先做好与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的衔接,规划发布后报市大数据局存档,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项目规划应确定量化的技术和业务评价指标,明确各个子系统之间的业务流程和数据流程,及其与市政府信息化各公共平台之间的关系。
项目规划应当制定实施计划、组织管理和保障措施,合理考虑硬件购置、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的时间进度,并考虑整体的运维服务需要和内容。
总投资额超 1000 万元(含)的项目,应当编制项目专项规划并报市大数据局论证审核;项目专项规划经市大数据局论证通过,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报送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标准化和动态化管理的业务数据库,包括储备项目库(以下简称“储备库”)、评审项目库(以下简称“评审库”)、立项项目库(以下简称“立项库”),由市大数据局组织和建设,并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储备库的申报主体为各项目单位,审核主体为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维护和管理。
评审库是指通过市大数据局审核,尚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市大数据局和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维护和管理,逾二年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应及时清理。
立项库是指通过市大数据局计划批复,已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市大数据局负责维护和管理,逾一年未开展建设的,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及时申请撤销。开始实施和竣工的项目,由市大数据局和项目单位共同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
项目单位可常年编制、常年申报本部门项目;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做好项目的常年编制、常年申报的组织工作;市大数据局对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随报随审,定期批复。
(一)常年编制,常年申报。项目单位基于本部门业务需求,可常年组织编制项目方案,向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申请纳入储备库。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可常年从储备库中挑选项目报送市大数据局评审。每个财政预算单位申报的建设类项目数量原则上每年不超过 1 个。
(二)随报随审,转入评审。市大数据局对各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开展评审,评审时应征求市委改革办对项目是否有利于贯彻“最多跑一次”改革理念的意见,通过审核后的项目进入评审库,未通过审核的项目退回储备库。
(三)定期批复,予以立项。
1.年度计划项目批复: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市大数据局发布的年度计划项目报送通知要求,从评审库中,按轻重缓急选择形成下一年度项目立项需求,报送市大数据局;市大数据局商市委改革办、市财政部门后,经市政府数字化转型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由市大数据局于每年 12 月底前批复各部门下一年度项目计划。
2.动态新增项目批复:确需实施的动态新增项目需经市政府数字化转型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进行立项。已进入评审库的,由市大数据局批复该项目并纳入立项库;未进入评审库的,应按年度计划项目立项程序实施。
第十条
项目单位主管部门一般应在当年 10 月底前,将需纳入下一年度计划的项目,全部纳入评审库。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按财政规定对项目建设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对列入年度计划项目存在无故拖延建设、拒绝提供数据共享、建设程序不规范、整改不落实等情形的,有关单位两年内的项目申报不予受理。
第三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包括方案编制、方案申报、方案审核、计划批复、建设方案批复和存档备查等环节;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当以统筹和整合为原则,开展本部门的年度项目立项工作。
第十三条
初步建设方案审核依据项目总投资额分初核、专家评审方式进行;建设方案审核依据专家评审、函审方式进行。
(一)初核主要对项目方案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市大数据局在 3 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核意见, 初核通过的进入下一环节,不通过的退回来文单位。
(二)专家评审主要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投资的合理性进行评审。通过初核的项目,市大数据局在 5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进行方案论证,论证通过但需完善方案的由项目单位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重新报送。论证未通过的由项目单位在 15个工作日内方案重新编制并重新申请论证,超期未执行的项目取消年度计划及资金补助。
(三)函审是市大数据局组织项目关联的其他政府部门对项目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总投资额小于 30 万元的项目,将初步方案报市大数据局初核,通过后即可进入评审库;总投资额超 30 万元(含)的信息化项目报市大数据局初核,初核通过后须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
项目计划批复后 2 个月内,项目单位将建设方案报市大数据局,总投资额小于 30 万元的项目,市大数据局直接对建设方案批复;总投资额超 30 万元(含)的项目,须通过
专家评审,总投资额超过 1000 万元(含)的项目还须由市大数据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函审。
第十六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 200 万元(含)以上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信息工程咨询能力的单位编制正式项目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建设预算应包含项目建设的所有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方案中软件投资估算参考国标《软件工程 软件开发成本度量规范》(GB/T 36964-2018)标准折算;硬件投资估算按“政务云”资源服务的计算、存储、网络安全等分类折算;若方案设计新增物理硬件不部署在“政务云”平台的,应提供充分理由及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施工周期应严格按照建设方案计划执行,原则上不得超过 12 个月。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采购工作,在对项目施工单位的采购标准中,应明确项目施工单位不得与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第三方评测等公司有任何股权关系(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除外)。
第二十条
进入评审库、立项库的项目,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变更或取消项目需求;项目确需调整、变更或取消项目需求的,项目单位应当书面报送市大数据局审核。需求变更必须在该项目招标前完成。具体如下:
(一)项目调整或变更内容涉及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 10%(含)且低于 50 万元(含)的,项目单位应编制变更说明,报市大数据局存档备查。
(二)项目调整或变更内容涉及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额 10%或 50 万元的,项目单位应重新编制项目方案,并按项目方案审核程序重新申报审批,市大数据局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项目方案评审。
(三)项目因工作原因需取消部分建设内容的,项目单位应当书面报送市大数据局审核;审核同意的,项目单位应当对方案进行修改并核减对应资金,并报送市大数据局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市大数据局的立项批复意见和市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按照实施计划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抓紧项目实施;项目采购合同签订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将合同报市大数据局存档,同时按月报送实施情况和资金支付情况。市大数据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金额在 100 万元(含)以上的,必须让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能力的监理单位,全程参与项目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中软件开发金额在 200 万元(含)以上的,应在竣工验收前,通过第三方评测机构的性能测评、信息安全测评。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出现逾期 30 天以上,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大数据局报告,视情况提交第三方评估报告,市大数据局会同有关单位依照规定,出具项目整改、暂停建设、撤销的书面意见。项目因目标无法完全实现需要终止的,项目单位按合同法、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终止的有关手续,并向市大数据局和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完毕并投入试运行的 2 个月内, 总投资额小于 30 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将验收材料报市大数据局。总投资额超 30 万的项目单位应自行组织项目初验,若项目分标段由不同中标商承建,则应组织分标段初验。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分别提交书面监理报告和项目竣工报告。初验小组应有 3 名以上(单数)人员组成,200 万元以上项目应有 5 名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第三方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初验小组出具书面结论。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初验合格后 1 个月内,向市大数据局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将验收所需材料附后。市大数据局会同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小组由 5 名以上单数专家代表组成并出具书面结论。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应审查批复文件、采购文件(招标文件)和合同履行等情况;以及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报告。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通过后 3 个月内,将项目全周期档案提交市大数据局存档。
第二十九条
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投入使用;竣工验收不合格项目的建设单位须在 3 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出竣工复验申请,竣工复验原则上不超过 1次。
第六章
项目绩效和运维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无偿共享公共数据,不得拒绝其他部门提出的合理共享要求;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类、受限共享类和非共享类;要求列入受限共享类和非共享类公共数据范围的,应当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将结果报市大数据局、抄送市财政局,作为支持项目运维和后期建设的重要参考依据;市大数据局参照相关文件制度,委托第三方机构适时对各项目单位的信息化项目随机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审批项目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方案中要体现运维需求,实施阶段要做好运维规划,运营阶段要做好运维管理;项目运行和维护管理实行项目单位负责制;施工单位应当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对项目履行保修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信息化系统,应按要求迁入政务云并提供数据共享。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监理、评测、验收、绩效评估等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大数据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各县(市、区)、市级国有企业、高校、医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涉及购买服务的信息化项目,纳入统筹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两级共建或统一招标的项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分级承担、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各环节的专家费用由组织单位支付,重新评审验收专家费用由项目单位支付,具体支付费用额度按财政标准执行。
篇二:《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
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对上海市长宁区“三个更加注重” 试点的调查●朱良沪刘爱国徐敏中共中央纪委根据胡锦涛总书记20 0 7 年6 月 25日在中央党校的重要讲话精神, 确定在河北、 四川、上海等三个省、 市开展廉政建设“三个更加注重” ( 更加注重治本、 更加注重预防、 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试点工作。在上海市委领导下, 市纪委选取浦东、 长宁、松江作为三个试点区, 同时确定国有资产、 资金、 资源相对集中的建筑工程、 土地交易、 产权交易、 政府采购、 医药购销、 资金监管等作为六个试点领域。
本文对长宁区的试点情况进行调查, 以总结经验。
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一、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监督制度体系的动因虽然目前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 招标投标制、 建设监理制、 项目法人负责制、 工程合同管理制、 工程质量负责制等机制正在引入, 投资主体多元化、 投资方式多样化的格局也在逐步形成。
但由于缺乏规范化的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在管理运行上出现了一些问题, 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总体不高。
目前, 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者大多数是该投资项目的使用单位, 而非专业化的管理部门; 同时, 分管政府投资项目的领导, 不少缺乏建设、 工程等方面的专业背景。
另一方面, 政府投资项目本身种类较多, 涉及面非常广泛, 有的项目专业性、 综合性很强, 建设过程中需要进行控制的环节很多. 对管理人员的要求很高, 因此影响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 二)“三超” 现象比较普遍。
政府投资项目因为建设周期要求紧, 前期设计资料不完备等原因, 就很可能变为“三超” 工程——超规模、 超投资、 超标准。在区历年的政府投资项目数据统计中, 最终竣工决算超出前期概算15%以上的项目约占总数的四分之一。
“三超” 现象给政府投资总体规划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也留下了一些可滋生腐败的漏洞。( 三)招投标走过场、 流于形式。
通过调研发现,在政府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正常现象:
有些建设单位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划分为若干个小项目, 签订多个施工合同, 使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要求进行招标的政策底价, 以规避施工招标; 有些建设单位将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进行变通处理, 从而采取邀请招标的形式; 还有一些建设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先进场施- I- _ 后招标投标, 使招标投标成为一种形式。= 、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监督制度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框架1、 一个总纲, 即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
管理办法由总则、 决策管理、 执行管理、 监督管理、 责任追究、 附则等六个章节组成, 共56条, 5300爰k字。2、 两大系统, 即数字化的业务系统和监督系统。在数字化的运作系统方面, 要求所有政府投资50 万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要求在网上实施流程操作。
业务系统包括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系统、 长宁区城市建设与管理系统、 长宁区政府采购系统、 长宁区财政预决算系统等各业务部门的日常业务管理系统。
监督系统就是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系统, 打造独立的对工程项目和资金运作实施监督的平台。3、 15个子办法。
即对配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实施, 按照决策、 执行、 监督三个阶段, 建立了15个相配套的子办法:
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管理办法、 论证会审管理办法、 预安排管理办法、 投资评估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代建制管理办法、 财务监理委派办法、 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稽查管理办法、 资产管理办法、 后评估( 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和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30上海党史与党建20 0 8 年10 月 号 万方数据
●●一II—_ I・・—I—_ —_ _ ——_ —_ —_ _ 调查报告I_ _ _ _ _ _ ・II_ —_ _ _ ・I_ II—_ I( 二)主- Jr- 目标1、 规范公共权力的运行。
政府投资项目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涉及事权、 物权、 财权等诸多方面的权力行使, 是区委、 区政府以及相关处级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三重一大” 集体决策的重要内容。
从目前政府投资项目运作的各个环节来看。
虽然已经制定实施了一些相关制度, 但从制度建设的体系来看, 还存在缺失以及不配套、 不衔接的问题, 因而有些方面权力的行使还缺乏严格清晰的规范和标准。
通过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监督体系, 从而实现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 规范权力运行。2、 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政府依法行政的不断加强,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正在逐步走向规范, 但还存在一些问题。
如有的项目仓促上马, 缺乏规范科学的概预算; 有些项目超预算现象严重; 有些项目规避公开招标等等, 其原因之一是决策权、 执行权、 监督权互相制约、 互相协调的机制尚未很好形成, 实施过程中某些关键环节的透明度还不高, 缺乏能及时发现和纠偏的机制。
通过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从决策、 执行到评估的数字化运行系统, 切实加强监督, 保障权力正确行使, 达到可监督、 可控制、 可追溯、 可查究的目的。3、 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目前政府财政已经实现了从“吃饭财政” 为主到“建设财政” 为主的转变。
每年政府投资项目的数量和资金量都在呈上升趋势,如何加强管理, 是当前需要研究和实践的重要事项。通过创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制, 进一步完善决策、实施、 监督机制, 让钱真正用在刀刃上, 解决老百姓的“三最” 问题, 促进科学发展, 更好体现政府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4 、 促进干部廉洁从政。
当前政府投资项目中运作的资金都很大, 如果不能有效进行监管, 就很有可能在某些重点环节引发权钱交易的行为。
政府投资项目在整个运作过程中, 涉及多个公权力大的重点领域、 重点部门。
设置的制度体系, 突出对“一把手”的监督、 x ,- t重点部门和岗位的监督、 x ,l重大事项和关键环节的监督, 切实做到用制度管人、 管事、 管权、 管物, 确保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三、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监督制度体系的创新亮点( 一)突出了“三权” 的相互制约和协调。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监督制度建设, 按照“决策科学、 权力规范、 资金可控和责任可究” 的总体要求, 形成了一套较为科学系统的制度体系, 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促进决策权、 执行权、 监督权的相互制约和相互协调。l、 在整个制度体系设计过程中, 将决策权、 执行权、 监督权有机分开。
原则上, 行使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权的部门, 不直接参与执行; 行使政府投资项目执行权的, 原则上不参与决策; 行使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权的。
不直接参与决策和执行, 但实施全过程的监管。
这样, 保证了“三权” 的相互制约, 进一步压缩了不规范行为产生的空间。2、 整个制度体系有效地促进了决策权、 执行权和监督权的相互协调。
在决策阶段, 通过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管理办法、 职能部门会审和专家论证制度、 完善政府投资项目集体决策机制和投资评估管理办法, 进一步强化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解决项目仓促上马的问题; 在执行阶段, 探索实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批制度、 政府委派投资监理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资产管理制度, 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中介评估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拨付制度, 以进一步控制超标准、 超规模、 超投资现象; 在监督阶段, 注重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稽查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估及投资绩效评估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和竣工财务结算制度, 以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
这样, 通过正确行使决策权, 保证执行权的有效运作, 从而进一步促进监督权的落实。( 二)突出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监督制度设计的实际效果1、 注重制度定位的科学性。
整个制度设计兼顾规范和效率, 既充分体现制度对确保行政权力依法、有限、 公正行使的约束作用, 又体现简便实用的特点, 注重发挥制度对改善行政管理、 提高行政效率,促进事业发展的保障作用。2、 注重制度建设的连续性。
整个制度体系充分结合长宁区的实际, 充分利用已有的212作基础, 总结和提升过去行之有效的经验, 并在已形成的现有政府投资项目各项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进一步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 不断深化完善。3、 注重制度执行的可控性。
在整个制度体系中,将监督贯穿于制度执行的全过程, 不仅发挥纪委、 监委、 审计等专门监督机构的作用, 还要发挥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职、 相互协调和相互制约的作用, 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爹∥ ’ 作者单位:
朱起沪、 徐敏, 长中嚣纪监委; 刘爱碉, 中共长宁区蚕党校。
, 。缝■责任编辑:
姜德福上海党史与党建20 0 8 年10 月 号3 l 万方数据
篇三:《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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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水
务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沪水务〔 2010〕 432 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和《上海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 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各区( 县)
水务局、 财政局:
为规范本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 和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 的管理, 进一步提高项目 建设和资金管理水平, 根据财政部、 水利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财农〔 2009〕 335 号)
和《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 ( 财农〔 2009〕 336 号)
文件的要求,特制定了《上海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 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和《上海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无法显示图 像。
计算机可能没有足够的内 存以打开该图像, 也可能是该图像已损坏。
请重新启动计算机, 然后重新打开该文件。
如果仍然显示红色 “x”, 则可能需要删除该图像, 然后重新将其插入。无法显示图 像。
计算机可能没有足够的内存以打开该图像, 也可能是该图像已损坏。
请重新启动计算机, 然后重新打开该文件。
如果仍然显示红色“x”, 则可能需要删除该图像, 然后重新将其插入。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二○一○ 年七月 十五日
主题词:
工程
资金管理
办法 抄
送:
市监狱局、 市劳教局, 光明食品( 集团)
有限公司、上实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10 年 7 月 15 日 印发
上海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 规范建设资金使用,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是指列入市水利专项工程年度计划的农业灌溉排水和圩区防洪除涝等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 。
第三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照分级负责、 以区( 县)
为主的原则进行建设管理。
市水务局、 财政局按照各自 职责, 负 责制订技术规范、资金补贴政策, 落实补助资金, 组织行业审查, 下达年度计划以及项目 的建设监管等工作。
区( 县)
水务局、 财政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 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落实配套资金, 组织项目 实施。
第二章项目储备 第四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项目 储备应遵循以下原则 :
( 一)
统一规划, 分步实施。
要按照本区( 县)
农田水利规划, 远近结合, 有计划、 有步骤地开展工程建设。
( 二)
统筹兼顾, 因地制宜。
要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特点, 统筹考虑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计划, 合理安排项目 布局、 标准、 内容和规模。
( 三)
集中联片, 突出重点。
要集中联片、 整体推进,注重发挥规模效益; 同时要突出建设重点, 发挥引 领示范作用。
( 四)
关注民生, 尊重民意。
要关注民生,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项目 建设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应充分听取受益区农民的意见。
第五条各区( 县)
根据区域总体规划、 水利专项规划,结合本市农村发展规划, 根据“轻重缓急” 的原则确定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储备项目 。
第六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的主要目 标是:
要围绕解决影响农业生产的灌溉、 排涝和降渍等问题, 按照“挡得住、 灌得上、 排得出、 降得下” 的总体要求, 到“十二五”
末, 全市力争节水灌溉工程覆盖率达到 78%, 农业灌溉水利利用系数达到 0. 75, 灌排设施平均装置效率达到 50%以上,除涝标准二十年一遇的圩区达到 50%以上。
第七条对列入储备项目 的, 应及时开展项目 前期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过各区( 县)
水务局项目 预审后, 进入区( 县)
级项目 储备库。
第九条区( 县)
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 储备库内的项目 通过市水务局行业审查后, 方可进入市级项目 储备库。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 原则 上实行一阶段设计,即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到初步设计报告深度, 可统称为可行性研究报告( 含初步设计)
。
第十一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 含初步设计)
上报后, 市水务局应及时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 技术和经济评估, 并下达行业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每年度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 计划原则上从市级项目 储备库中产生。
第十三条各区( 县)
水务局和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编报的要求联合上报下年度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 的年度计划;经市水务局审核平衡后, 及时将下年度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 年度计划、 资金预算报市财政局, 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市水务局和市财政局应及时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年度计划联合下达至各区( 县)
水务局、 财政局。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 由各区( 县)
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各区( 县)
水务局要按照项目 法人制、 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等要求加强项目 管理。
第十六条承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 的勘测、 设计、 施工、 监理和审价等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
第十七条项目 法人应加强项目 全过程的组织管理, 实行“质量、 进度和投资” 的三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确保工程建设安全。
第十八条项目 法人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实施, 不得擅自 变更建设地点、 规模、 标准和建设内容。
若有重大调整、 重大设计变更时, 项目 法人应根据相关要求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章投入政策和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按照“两级政府, 两级管理” 的原则, 并根据区( 县)
财政状况及建设任务等因素综合考虑,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 投入实行分级承担和差别化政策。
投入政策原则上分为两类:
崇明县、 金山区、 奉贤区项目 的工程费用由市、 区( 县)财政按 70%: 30%的比例承担; 其余区项目 的工程费用由市、区财政按 50%: 50%的比例承担; 市劳教局、 市监狱局、 光明集团及上实集团所属农场项目 的工程费用市财政按 50%比例承担。
项目 涉及的征地、 动拆迁等前期费用由所在区( 县)
及市劳教局、 市监狱局、 光明集团及上实集团承担。
第二十条项目 法人应当根据年度投入计划, 编制财务用款计划并据此提出用款申请, 应严格按照年度资金计划安排工程建设进度, 确保“当年计划, 当年完成” 。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按照建设进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原则拨付项目 补助资金, 拨付至区县的补助资金,区( 县)
财政局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 实行项目 报账制, 支付项目 建设资金。
第二十二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 实施审价制度, 由区( 县)
财政局会同区( 县)
水务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项目 验收结束后, 区( 县)
财政局、 水务局应将审价决算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和水务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项目 法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使用建设资金, 并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实行专款专用; 对不按规定使用工程建设资金的, 各级水务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有权终止项目 执行并由财政部门 将资金收缴国库。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项目 单位和负责人, 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的规定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工程验收 第二十四条各区( 县)
水务局应会同财政局根据《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的要求及时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经政府验收合格后, 应及时办理工程及档案资料移交工作, 明确管养主体, 落实管养措施和管养经费, 保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市劳教局、 市监狱局、 光明集团及上实集团所属农场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 和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水务局、 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 发布之日 起施行。
上海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 以下简称重点县)
建设管理与资金使用,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 、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 等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县, 是指本市按照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 确定的区( 县)
。
重点县建设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财政局、 水务局依照本办法指导区( 县)
开展重点县建设; 区( 县)
财政局、 水务局依照本办法, 实施本区( 县)
范围内重点县项目 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重点县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 一)
统一规划, 分步实施。
要符合本区( 县)
农田水利规划, 远近结合, 有计划、 有步骤地开展工程建设。
( 二)
统筹兼顾, 因地制宜。
要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特点, 统筹考虑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计划, 合理安排项目 布局、 标准、 内容和规模。
( 三)
集中联片, 突出重点。
要集中联片、 整体推进,注重发挥规模效益; 发挥重点县的引 领示范作用。
( 四)
关注民生, 尊重民意。
要关注民生,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项目 建设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应充分听取受益区农民的意见。
( 五)
整合资金, 集中投入。
要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为引 导, 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 积极整合各类涉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统筹安排,集中投入。
第五条重点县建设要选择农业增产增效潜力大、 示范作用显著、 前期工作充分、 建设规划完备、 群众积极性高的区( 县)
, 以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积极筹措和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加快工程建设步伐, 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发展。
第六条财政、 水务部门应集中资金投入, 合理配置技术力量和相关资源, 积极创新工作机制, 探索和推动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理维护机制改革, 实现分散投入向集中投入
转变、 面上建设向重点建设转变、 单项突破向整体推进转变、重建轻管向建管并重转变, 扎实推进重点县建设。
第二章建设目标与任务 第七条重点县建设的总体目 标是:
基本完成区( 县)
域范围内主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任务, 实现基本农田“挡得住、 灌得上、 排得出、 降得下” , 使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 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 农业抗御自 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
具体目 标包括:
( 一)
灌溉水利用系数达到 0. 75 以上;
( 二)
节水灌溉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的比例达到 78%以上;
( 三)
圩区除涝能力基本达到二十年一遇的排涝标准;
( 四)
全区( 县)
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 10%以上;
( 五)
建立完善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理维护机制。
第八条重点县应依据本区( 县)
农田水利规划、 重点县建设目 标和任务要求, 科学制定总体建设方案, 合理确定年度实施计划。
第九条重点县建设应按照“一次规划、 三年实施” 的要求, 以圩区防洪除涝和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更新改造等为建设重点, 积极推广先进实用的技术, 建设适度规模的高效节水灌溉和灌排设施自 动控制等不同类型的现代水利园区和节水示范片。
第三章重点县遴选与确定 第十条重点县的基本条件:
( 一)
当地社会经济以农业为发展重点, 政府重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 已建成农田水利项目 建设管理规范、 工程效益较好;
( 二)
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基础工作扎实, 前期工作充分,有区( 县)
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划;
( 三)
区( 县)
、 乡 镇两级水利技术力量较强, 具有一定的农田水利管理和服务能力;
( 四)
当地农民对项目 建设有需求并有积极性, 参与 、配合工程建设; 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具有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
( 五)
当地政府具有较强的资金整合能力, 区( 县)
、乡 镇配套资金能及时足额到位, 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 管理规范;
( 六)
通过三年建设, 预期可以达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重点县建设主要目 标;
( 七)
财政部、 水利部在印发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时附加规定遴选重点县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暂不列入重点县范围:
( 一)
未编制区( 县)
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的;
( 二)
未开展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工作的;
( 三)
建设项目 超出规定范围与内容的;
( 四)
因近三年对小农水专项资金监管不力, 使用不规范, 受到纪检监察部门、 区( 县)
级以上审计机关及财政部驻本市财政监察专员 办事处检查处理或通报, 以及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
( 五)
在市级及以上组织的项目 检查或绩效考评过程中发现项目 建设管理或资金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 水务局根据分配名 额及重点县的基本条件, 采取竞争立项、 自 下而上申报等方式, 择优确定重点县; 对遴选确定的重点县名 单, 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十三条重点县建设项目 的申报主体为区( 县)
财政局、水务局。
第十四条区( 县)
财政局、 水务局应依据本区( 县)
农田水利规划、 重点县的建设目 标及立项指南的要求, 组织编制重点县建设方案和标准文本等申报材料。
建设方案的编制要求具体如下:
( 一)
由具备相应的水利工程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
( 二)
论述准确且符合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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