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儿童营养管理制度办法5篇
幼儿园儿童营养管理制度办法5篇幼儿园儿童营养管理制度办法 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提高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障儿童身心健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幼儿园儿童营养管理制度办法5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幼儿园儿童营养管理制度办法
省托儿所、 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托儿所、 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 提高卫生保健工作质量, 保障儿童身心健康, 依据卫生部、 国家教委联合颁发的卫妇发[1994] 11 号文件《托儿所、 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及有关要求, 结合本省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招收 0—6 岁儿童的托儿所、 幼儿园。
第三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托儿所卫生保健工作, 指导托儿所、 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托儿所、 幼儿园主管部门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托儿所、 幼儿园卫生保健指导、 检查工作。
第二章
托幼园所卫生保健设施与职责
第四条
托儿所、 幼儿园必须具备的卫生保健设施:
(一) 各级各类托儿所、 幼儿园必须设立保健室, 并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保健室设备标准》 (附件 1)
(二) 各级各类托儿所、 幼儿园必须设立隔离室(接受儿童在 70 名以下的可设立隔离床) 。
第五条
托儿所、 幼儿园必须根据接收的儿童数配备相应的保健人员。
(一)
日托儿童 100 名以下, 全托儿童 50 名以下,
设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 1 名;
日托儿童 100-150名, 全托儿童 50—100 名须设专职保健医
(护) 师
(士) 1 名,
以后每增加 100 名儿童, 应增设专职保健医(护) 师(士) 1 名。
幼儿园依据劳动人事部、 国家教委劳人编. [1987] 32 号文关于《全日制、 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 》 配备保健人员。
(二)
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
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 且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 并受过儿童保健专业培训, 取得妇幼保健机构的资格认可。
(三) 兼职保健人员必须由托儿所、 幼儿园在职人员兼任。
并在开始工作前接受过卫生保健的理论学习和进修。
第六条
托儿所、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包括:
(一) 建立合理的生活制度, 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 根据不同年龄开展体育锻炼, 促进儿童身体健康。
(二) 制定符合本园、 所实际的卫生消毒制度, 搞好环境卫生、 个人卫生及美化绿化工作, 确保儿童健康。
(三) 制定安全措施, 保障儿童人身安全,
防止事故发生。
园舍、 桌椅、 教具、 采光、 照明、 卫生设施、 娱乐器具及运动器械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四) 开展定期健康检查, 建立儿童健康档案。
1 岁以内婴儿每季度体检 1 次, 1—3 岁幼儿每半年体检1 次, 3 岁以上儿童每年体检 1 次, 每学期测视力、 身长 1 次, 每季度测体重 1 次, 检查结果记入省卫生厅统一设计的《浙江省托儿所、 幼儿园儿童健康档案》 。
(五) 建立体弱儿童管理制度, 对体检中发现的缺点和疾病应及时纠治,
矫治率应达 90%以上, 使体弱儿早日康复。
(六) 做好晨间检查和全日观察, 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如实记录, 诊断力求正确并及时处理。
(七) 完成计划免疫工作, 预防传染病的发生, 做好传染病的管理。
(八) 建立营养管理制度, 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
在收托婴儿的园所应设哺乳室, 有条件的可设立人奶库, 保证母乳喂养。
及时添加辅助食品, 确保儿童膳食平衡, 满足其正常生长发育需要, 并定期开展营养计算和分析。
(九) 选择适合儿童身心发展和健康的儿童玩具、 教具及制作材料。
(十) 重视家长工作, 对家长和儿童进行健康教育, 培养儿童健康的生活习惯。
(十一) 注重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 对园、 所内儿童健康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 及时整理、 分析资料,以反映和指导本园、 所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章
儿童入园体检制度
第七条
儿童入托儿所、 幼儿园要求:
(一) 儿童入托儿所、 幼儿园必须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体检单位应认真填写《浙江省儿童入托儿所、 幼儿园健康检查表》 ; 并签署医学意见。
(二) 托儿所、 幼儿园在接收儿童时, 应查验《浙江省儿童入托儿所、 幼儿园健康检查表》 和 o—2 岁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小结(入幼儿园), 合格者方可入园、 所。
入园、 所体检结果 30 天内有效。
儿童入园、 所时要一并收取《浙江省托儿所、 幼儿园儿童健康档案》 。
(三) 体检时发观有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兼有 e 抗原阳性者或谷丙转氨酶增高者暂不予入园、 所, 经治疗后, 每 3 个月做肝功能检查 1 次, 连续 3 次正常者方可入园、 所。
(四) 对离开园、 所 1 个月以上的儿童或有肝炎接触史的儿童应检疫 42 天, 须经体检证实其健康后方能重新入园、 所。
(五) 儿童转园、 所或从托儿所进入幼儿园时须重新体检。
第四章
工作人员健康管理
第八条 托儿所、 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要求:
(一) 托儿所、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到县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进行 1 次健康检查, 健康检查单位应逐项填写《浙江省托儿所、 劫√ L 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
(二) 工作人员体检合格后,
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统一印制的《浙江省托儿所、 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 , 持证上岗。
(三) 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 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 化脓. 性皮肤病、 精神病的保教人员、 炊事员,未治愈前, 不得从事保教工作、 炊事员工作。
(四) 发现痢疾、 伤寒、 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 , 必须离职治疗。
疑似肝炎病例未确诊前应暂时调离。
肝炎患者取得医院痊愈证明后, 须观察半年, 其间每隔 3 个月做肝功能检查, 连续 3 次正常方可恢复工作。
菌痢患者症状消失, 停药后 3 天, 大便培养连续 3 次阴性, 方可恢复工作。
(五) 工作人员因病离岗 1 个月以上, 应再次经县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检查, 获得身体健康证明, 方可恢复工作。
第九条
各类托儿所、 幼儿园工作人员专业培训要求。
(一) 托儿所、 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必须参加由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岗位专业知识培训。
并发给岗位资格证书。
对已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的保健人员, 每 2 年参加 1 次由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岗位专业知识培训, 培训成绩合格者由妇幼保健机构予以验证盖章, 经补考仍不合格者, 其原岗位资格证书作废, 未经验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卫生保健工作。
(二) 保育员必须参加由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岗位知识培训, 经考核取得岗位资格证后, 持证上岗。
保育员离岗 2 年后若继续从事保育工作, 需重新考核、 发证。
(三) 托儿所、 幼儿园从事饮食工作的人员应当在妇幼保健机构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知识的专业培训, 持有岗位资格证才能工作。
第五章
实行“卫生保健合格” 制度
第十条
为加强托儿所、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 我省对各级各类托儿所、 幼儿园实行“卫生保健合格”制度, 对评价合格的托儿所、 幼儿园授予“卫生保健合格单位” 。
第十一条
“卫生保健合格单位” 由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根据省卫生厅制定的《浙江省托儿所、 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标准》 检查合格后, 由卫生行政部门授予。
有效期 1 年, 到期后重新检查颁发。
第十二条
开办托儿所的单位和个人, 应接受县以上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合格” 检查, 经检查为“卫生保健合格单位” 后, 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三条
托儿所、 幼儿园应贯彻保教结合的方针, 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幼儿园等级评定的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
托儿所、 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 评价程序:
(一) 托儿所、 幼儿园依据省卫生厅制定的《浙江省托儿所、 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标准》 进行自查后,上报本地妇幼保健机构,
申请办理评价手续。
(二) 县以上女 3 幼保健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 15 日内, 组织本地“托儿所、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指导组” 按《浙江省托儿所、 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标准》 进行实地检查。
(三) 检查合格者,
由本地卫生行政部门授予“卫生保健合格单位” 。
对于不合格者, 限期整改, 并在限期内提出重新检查的要求。
重新检查仍不合格的托儿所、 幼儿园由卫生行政部门报托儿所、 幼儿园的主管部门对主要领导和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卫生保健统计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是托儿所、 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的法定职责。
(一) 凡托儿所、 幼儿园工作人员, 发现儿童传染病嫌疑均应向卫生保健人员报告, 按规定及时填写统一规定的传染病报告卡, 报本辖区的防疫部门及妇幼保健机构。
本园所建立传染病登记本, 并应及时将嫌疑者转送医疗保健机构进一步确诊。
(三) 一旦发生食物中毒, 应立即将发病人数、 主要症状报告卫生防疫部门及妇幼保健机构, 发生食物中毒应保留食物样品以便检验。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 及时做好事故的 报告和登记。
第十七条
做好园所卫生保健常规登记统计工作, 包括常见病、 传染病登记、 预防接种登记、 事故登记、 营养计算、 体格发育评价、 疾病矫治等。
《托儿所、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年报表》 由省统一制定。托儿所、 幼儿园在次年 1 月 10 日前上报本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各市地妇幼保健机构于 2 月 20 日前报省儿童保健院。
第七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八条
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设立托幼卫生科, 负责分管范围内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卫生监测, 并组织成立本地托儿所、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指导组。
第二十条
托儿所、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指导组由卫生、 教委、 妇联、 工会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和托儿所、 幼儿园卫生保健医师组成。
其职责为:
(一) 定期开展活动, 反映问题, 提出处理意见;
(二) 交流、 总结卫生保健工作经验;
(三) 负责对托儿所、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托儿所、 幼儿园领导中有专人分管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保健人员负责做好本园、 所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托儿所、 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指导与监测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各项收费标准。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 在托儿所、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托儿所、 幼儿园的主管单位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托儿所、 幼儿园卫生保健规定及本办法的托儿所、 幼儿园, 不得参与当年托儿所、 幼儿园晋级和示范性托儿所、 幼儿园的评定。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限期整顿、 停止招生、 停止办园的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和单独设立的幼儿班(学前班)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
保健室设备标准
一、 一般设备:
桌椅、 药品柜、 . 保健资料柜、 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设施、 诊察床、 电冰箱
二、 体重设备
体重计(杠杆式)、 灯光视力箱、 对数视力表、 身高坐高计(供 3 岁以上儿童使用)、 卧式身长计(供 3 岁以下儿童使用)
三、 消毒设备:
高压消毒锅、 紫外线灯、 常用消毒液
四、 常规医疗用品:
常用医疗器械(针、 镊子、 剪刀、 弯盘等)、 听诊器、 血压计、 体温计、 手电筒、 压舌板、 敷料、 软皮尺 五、 常用药品:
1 、 外用药
2、 防治常见病的中西成药 附件 2:
浙江省托儿所、 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标准
一、 行政管理与设施
1 、 园、 所领导有专人分管卫生保健工作, ’园、 所卫生保健工作有计划、 有措施、 有总结。
2、 根据儿童数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卫生保健人员定期接受专业知识培训, 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3、 保育员、 炊事员均经卫生保健、 营养与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取得上岗证书。
4、 园、 所应设有保健室、 隔离室(或隔离床)、 盥洗室、 厕所、 厨房(农村幼儿不开伙食除外)、 活动室及户外活动场地, 收养小婴儿的园所应设哺乳室。
二、 生活制度
制定、 执行科学的生活制度, 合理安排一日生活作息时间。
三、 膳食管理
1 、 有专人负责膳食管理, 150 人以上的园、 所应成立儿童膳食管理委员会, 实行伙食民主管理。
2、 儿童伙食与成人伙食严格分开。
3、 根据儿童营养需求制定膳食计划, 定期编制食谱并记录, 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膳食调查。
4、 厨房设置与卫生状况符合《食品卫生法》 及有关规章的要求。
5、 炊事员、 配乳员注意个人卫生, 讲究饮食卫生, 保持厨房清洁, 遵守卫生消毒制度。
四、 健康检查
l、 儿童入园、 所体检率达 100%。
定期体检, 要求城市幼儿达到 90%以上, 农村儿童 80%以上。...
篇二:幼儿园儿童营养管理制度办法
our Logo X X 儿 幼 儿 园 幼儿园膳食委员会管理制度膳委会由园长或分管园长、保健人员、保教人员代表、炊事人员代表财务人员等组成,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随时召开,有专门的记录、到会代表名单和讨论的议题等。
1、膳委会成员能简单地懂得儿童营养的基础知识,掌握每月膳食的收支情况,并能深人班吸、厨房,了解幼儿的进餐情况和炊事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
2、监督幼儿园的饮食卫生安全工作,做好防止食物中毒,以及食物的防盗、防腐工作。
3、师生膳食严格分开,饭、菜汤均分开烹任分开核算,并有明细的教师膳食账目。由膳委会负寺监督。
4、每月定期向家长公布膳食账目。
5、保证幼儿食谱多样化不单调不重复,要求平衡膳食,荤素搭配,粗细搭配、软硬搭配,不能忽多忽少。
6、对膳委会会议前一次提出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要进行追踪,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篇三:幼儿园儿童营养管理制度办法
园托育机构托儿所 婴幼儿 卫生保健管理制度1.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幼儿所、幼儿园保健制度》和省、市、区有关卫生保健制度。
2.制定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注意幼儿饮食卫生,两餐间隔不少于 3 小时。每日体育活动不少于 1 小时,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 2 小时,坚持晨检、午检、晚检制度,发现疾病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3.新生入园和新进工作人员到同均要先做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以后每年复查一次,发现肝炎或其它传染病立即离校隔离治疗。
5.了为动儿提供合理膳食,每周制定带量食普、定期计算营养摄取量。
6.每天保证供应充足的温开水,起床后、课间、运动后提醒幼儿饮水,培养幼儿自觉饮水的习惯。
7.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 8.夏季注意为动儿抹汗,换衣。冬季注意为动儿防寒保暖。
9.教师必须注意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和生活习惯,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思,养成正确的坐,立,行,走姿势,为幼儿成长奠定良好基础。
篇四:幼儿园儿童营养管理制度办法
园膳食营养工作方案幼儿园膳食营养工作方案
一、引言
膳食是指保证人体生命正常运行所需的各种食物之和,是我们生命得以维持的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二均衡膳食就是对各种食物科学合理的搭配二形成的膳食,均衡膳食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体对各种营养物质的需求。
3--6 岁是人一生中身体生长发育的关键期,科学的膳食营养是儿童智力身体发育的保障。是提高幼儿身体免疫力,防止疾病的重要保障。幼儿园应该重视儿童膳食均衡,科学合理的制作带量食谱,保证幼儿所需营养的数量、类型及比例等。结合本园幼儿营养状况和身体发育的特点合理的制作食谱,以满足幼儿的营养需要。通过调查与了解镇远县内幼儿园都是二餐一点的形式供餐,同时通过我们老师对我园幼儿家长进行幼儿饮食习惯的访谈了解到幼儿饮食存在的问题,从我国传统饮食习惯、家庭饮食习惯、幼儿主体、幼儿园本身饮食管理情况来分析原因,发现问题,提出建议。
二、农村幼儿园幼儿膳食营养供给问题
镇远县大地乡中心幼儿园是一所农村幼儿园,作为大地乡中心幼儿园分管后勤的教师,通过对我园进出库账本查阅,调查了我园一个月摄入的全部食物品种与数量,总结了我园幼儿膳食营养供给的问题 1、肉内主要以猪肉为主,鱼类几乎没有;主食主要以大米为主,较少添加粗粮;菜类主要以容易保存的瓜类为主,叶子类蔬菜较少;根据幼儿摄入情况来看,幼儿的钙、锌 摄入普片缺乏,豆类蛋白摄入不足,优质蛋白摄入比例较低。
2、我园食物都是由蔡酱坊公司统购配送,但是未能日送,一周送 2 次,有时会出现蔬菜不新鲜,腐烂现象,出现缺少不能及时补给 3、我园幼儿未能学期进行健康检查一次,因此,不能用健康检查报告来分析了解幼儿身体发展情况,科学合理的安排幼儿膳食,均衡膳食。
4、由于是农村,资源匮乏,加之保存困难,午点大多以饼干,蛋糕为主,水果和其他较少,幼儿的糖类摄取过多,我园幼儿龋齿幼儿较多。
5、我园的食堂工作人员是未经培训,只需健康检查合格就从业的当地人员,她们存在着不能较好掌握火候,合理烹调的缺点,经常出现多油多盐现象,并且好多菜式不会烹调,特别是鱼类食物。
三、农村幼儿园幼儿膳食营养供给策略
幼儿园营养膳食对幼儿身体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均衡膳食,是幼儿获得营养的基本保证,是保障幼儿身体正常发育的物质基础。针对我园幼儿膳食营养供给出现的问题,总结了一些解决办法 1、科学合理的制定带量食谱,为幼儿提供全面、平衡、适量、合理的膳食,满足幼儿营养需求。
(1)根据幼儿的营养所需制定食谱 幼儿营养所需的物质主要有脂肪、蛋白质、矿物质、碳水化合物、维生素和水等六大物质。这些物质是幼儿身体发育必不可少的物质。因此,制定食谱时要科学合理的按照正常所需比例搭配各种食物。以食物的主副形式分配在幼儿食谱中。食谱内容要多样,适量、均衡,注重干稀搭配、荤素搭配、甜咸搭配、粗细搭配。
(2)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制定食谱 不同年龄阶段的幼儿所需营养物质的比重也不同,因此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制定食谱有利于幼儿摄入足够的营养,保证幼儿正常发展。
2、严格把握食物采购验收关,保证食品新鲜安全。
我园所有食物是由蔡酱坊公司供应,在采购时,要掌握好数量,品种;在验收时,对不合格的水果、蔬菜、肉类要及时退货或者更换,同时要核对食物的数量。确保幼儿天天能吃上新鲜的饭菜。
3、加强食堂从业人员膳食营养培训,提高饭菜制作水平 改善幼儿膳食营养质量,保障幼儿膳食营养摄入,提高饭菜制作水平是关键。因此,我认为应对食堂从业人员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或者到集团园参观学习,取长补短,全面提高食堂从业人员的烹饪技术。食堂从业人员应经常下班级了解幼儿进餐情况,根据幼儿进餐情况,及时调理。
篇五:幼儿园儿童营养管理制度办法
体弱儿童对象:
1、
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110 克/L(〈克/L 均登记在册,落实管理措施:≤100 克/L 应建立个案〉
2、
佝偻病活动起:有佝偻病症状及体征
3、
营养不良:轻度:年龄测体重〈P10 身高测体重〈P10
中度:年龄测体重 <P3 身高测体重<P3
4、
生长迟缓:身高于同年龄性别儿相比低于平均身高两个标准差或第三百分位以下。
(矮小儿:1、身高低于第三百分位 2、骨龄延迟〈2个标注差 3、身高年长速〉4cm 4、智力正常。应管理不记个案,身高超过 P3 以上可不管。)
5、
先天性心脏病:无心脏扩大、青紫、昏厥者(有这些情况者不宜入托。
6、
反复呼吸道感染:2 岁以上小儿一年患上呼吸道感染 6 次以上或患肺炎 2 次以上。
7、
哮喘:经常发作者。
二、
单纯型肥胖:参与上海地区标准身高测体重>P97。
三、
管理要求:
1、
专册登记:除姓名、年龄、病种外,检查内容也应记录,还包括结案、离园所时间等。历年登记本应妥善保存待查,不能任意销毁。
2、
活动室、卧室应空气流通、阳光充足、环境整洁便于开展户外活动。
3、
园所长、保健应全面关心体弱儿的生活、保健、护理、治疗等,并负责检查指导督促保教人员按要求执行任务。
4、
针对体弱儿童的病种和病情,向家长宣传保健护理知识,要求家长积极配合,并主动反映儿童在家情况。
5、
有计划、有食谱、有进食量及时间,与正常儿童食谱同步编制,并护理针对不同病种进行食疗。
6、
户外活动适当的体育锻炼对体弱儿童仍为必需,有促进代谢,增进食欲增强抵抗力的作用。每天都应进行 1-2 小时户外活动,加强护理。
四、
体弱儿童需做好随访及结案工作。
对于体弱儿童还需做好个案记录与小结分析。
体弱儿童管理制度 一、体弱儿童的范围 1、 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100g/L 幼儿列入体弱儿童的管理对象,建立个案。血红蛋白<110g/L 幼儿应登记在册,落实管理措施。
2、 营养不良:轻度:年龄测体重或身高测体重<P10 重度:年龄测体重或身高测体重<P3 3、 生长迟缓:身高与同年龄同性别二相比低于平均身高两个标准差或第三百分位以下。
4、 先天性心脏病:无心脏扩大、青紫、昏厥者。
5、 反复呼吸道感染(上呼吸道感染 6 次/年,肺炎 2 次/年),哮喘。
二、单纯性肥胖 肥胖分度:轻度:体重超过标准体重 20~29.9%(不记个案应管理)
中度:体重超过标准体重 30~49.9% 重度:体重超过或等于标准体重 50%(中重度应记个案)
三、措施 1、 我园全体教工要关心特殊儿童的生活,做好保健、护理、治疗、教养工作。
2、 针对不同的病种和病情,向家长宣传保健护理知识,要求家长积极配合,并主动反映儿童在家情况。
3、 做好患儿的个案记录,观察记录二周一次,有特殊情况或发生疾病应及时记,做好定期分析(原则上与体格测量体检同步),重度每月一次,轻度 2~3 月一次,作好生长曲线图记录。
4、 培养幼儿良好的饮食习惯,纠正挑食的不良习惯,保证营养素的全面摄入。
5、 加强户外活动,以轻松愉快活动为主,不参加剧烈运动,保证一定活动时间,随时注意观察活动量,勤擦汗,增强体质。生长迟缓多做牵拉运动,机械刺激骨骼生长,有利于身高增长。
6、 贫血儿原则上在原来饮食基础上增加优质蛋白和铁丰富的且吸收率高的食物,如鱼、瘦肉等,多食新鲜的蔬菜和水果,补充 Vc 促进铁的吸收,少食过粗纤维的食物。血红蛋白≤100g/L,除饮食治疗同上外,再加药物治疗,按医嘱选用铁剂、Vc。
7、 营养不良患儿如热量不足以保证进食量为主,如蛋白质不足应增加动物性食物及豆制品等。
8、 生长迟缓、先心、反复呼吸道感染者多食含 Va 及钙丰富的食物,冬春季可服鱼肝油及钙剂,增加呼吸道抵抗力。
9、 单纯性肥胖儿以控制饮食为原则,在保证儿童生长发育的前提下逐渐减少体脂,
适当控制热能,严格限制高脂高糖饮食,改变进食顺序,先吃汤、蔬菜再吃饭及荤菜。
四、随访及结案 1、 贫血:轻度治疗 12 周,复查时血红蛋白≥110g/L 一次可以结案,中度每月复查血红蛋白,两次稳定在≥110g/L 以上可结案,但需巩固治疗 4~8 月。
2、 营养不良:定期体格检查,重度每月一次,轻度 2~3 月一次。结案应根据年龄测体重或身高测体重≥P10 三次方可结案,不能在发病同一年龄段结案。
3、 生长迟缓:每 2~3 月测身高、体重一次。结案:身高超过年长速 4 厘米以上,半年复查骨骼<2 个标准差以内。
4、 反复呼吸道感染:发病次数减少,减轻,冬春季 1~2 次/季为好转。
5、 单纯性肥胖儿:好转:肥胖程度减轻,如从中度到轻度。结案:达到超重,一次可结案。
一、体弱儿童管理对象
1、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 110 克/L。
2、佝偻病活动期:有佝偻病症状及体征。
3、营养不良:包括轻度和重度。
4、生长迟缓:身高低于平均身高两个标准差或第三百分位以下。
5、反复呼吸道感染:一年呼吸道感染超过 6 次或患肺炎 2 次以上。
6、纯性肥胖:参考上海地区体重超过标准 20% 以上。
二、管理要求
1、专册登记。
2、全面关心体弱儿童的生活、保健、护理、治疗。
3、向家长宣传保健护理营养知识,取得家长积极配合。
4、针对不同病种,采取不同食疗方法。
5、根据不同体弱儿情况,适当加强护理工作。
三、随访及结案
根据不同病种,每 1——3 月复查一次。营养不良连续三次可结案;贫血一次(中度两次)正常可结案:生长迟缓身高年长速超过 4 厘米可结案。
四、个案记录与小结分析
营养不良、生长迟缓、中度贫血、中度以上肥胖应认真作好个案记录,观察记录两周记一次,小结分析与随访同步。
丹东市体弱儿管理办法( 试行) 体弱儿筛查及管理是儿童保健工作的重点,对体弱儿矫治工作的开展直接关系到儿童身体健康和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了更好地履行法律、法规赋予我们的职责,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 年)》目标,进一步做好体弱儿管理工作,以保证儿童健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体弱儿管理对象和范围:
(一)对象:丹东市范围内 0-6 岁儿童中筛查出的所有体弱儿。
(二)范围:
1、早产儿。
2、低出生体重儿。
3、活动期佝偻病。
4、中重度营养不良。
5、中重度缺铁性贫血。
6、生长发育监测中的低体重、消瘦、生长发育迟缓。
7、反复呼吸道感染、哮喘、单纯性肥胖、先天性缺陷、器质性疾病等。
二、收案标准:
(一)佝偻病:
1、腕骨 x 线检查有活动性佝偻病征象。
2、X 线正常或无条件检查,有血生化检查异常,并有一项佝偻病症状及体征。
3、X 线检查及血生化检查均正常,或无条件检查时,可根据以下条件收案:
(1)3 个月以上的婴儿,具有典型的颅骨软化。
(2)1 岁内婴儿,有两项佝偻病症状及一项主要体征或两项次要体征。
附:佝偻病的症状及体征:
1、佝偻病症状:多见于 2-3 个月后 (1)多汗:头部易出汗,有酸臭味,每睡必浸湿头发或枕巾,出汗与室温、季节、衣着无关。
(2)、夜惊:无任何刺激或极轻微的刺激就惊醒,醒后常常哭闹。
(3)、非特异神经精神症状:如易激惹、烦躁、好发脾气、失去正常小儿的活泼性。
2、佝偻病体征 (1)主要体征:
①颅骨软化:多见于 0-6 个月婴儿,于顶骨和枕骨中央部分,有压乒乓球样感觉。3 个月以上婴儿有诊断意义。
②方颅:多见于 7-8 个月以后,额骨和顶骨双侧骨样组织增生呈对称性隆起,严重时呈鞍形或十字形颅。方颅应与前额宽大的头形区别。
③肋膈沟:多见于 1 岁以后,因肋骨受膈肌牵拉向胸内凹陷成一横沟,应于仰卧位检查,不能在坐位检查。
④肋骨串珠:多见于 1 岁左右,肋骨与肋软骨交界处的骨样组织增生所致,呈钝圆形隆
起,上下排列呈串珠状,以两侧第 7-10 肋最显著。
⑤鸡胸:多见于 1 岁左右,胸骨与第 7-9 肋骨相连处软化内陷时,胸骨柄前突,呈鸡胸状,但应除外先天畸形。
⑥漏斗胸:多见于 1 岁左右,胸骨剑突部向内凹陷呈“漏斗”状,但应除外先天畸形。
⑦手、脚镯 :多见于 7-8 个月后,腕踝部骨样组织增大,呈椭圆形隆起。
⑧“O”、“X”形腿:见于会走路的小儿。下肢形成严重膝内翻(“O”形)或膝外翻畸形(“X”形)。须鉴别生理性弯曲。
⑨脊柱后突或侧弯:检查时应注意体位以免误诊。
(2)次要体征:
①囟门增大:1 岁内小儿前囟门>3cm×3cm,1 岁后小儿前囟门>2cm×2cm。
②囟门闭合延迟:1 岁半前囟仍未闭合。
③囟门边软:触摸囟门边缘,感觉变软变薄。
④枕秃:头发因汗水刺激,睡时经常摇头致使枕后脱发成环形。
⑤出牙迟缓:1 岁后仍未出牙,排除口腔疾病所致。
3、实验室检查:
(1)血碱性磷酸酶:正常时<20 单位,异常时升高。
(2)血清钙正常值为 2.20-2.70mmol/L,异常时降低。
(3)血清磷正常值为 1.45-1.78mmol/L ,异常时降低。
(4)钙磷乘积正常值>40,异常时降低。
4、腕部 X 线检查 (1)初期:临时钙化带模糊变薄,干骺端稍增宽。
(2)激期:临时钙化带模糊消失,干骺端稍增宽,边缘不整,呈云絮、毛刷、杯口状,骨骺软骨加宽。
(3)恢复期:临时钙化带重新出现、增宽、增浓。
(二)营养不良:
凡中重度营养不良均应收案。重点是中重度低体重、消瘦和生长发育迟缓。
1、营养不良的评价方法:
(1)评价指标:年龄别体重、年龄别身高、身高别体重。
(2)评价参考值:卫生部推荐的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三项指标的参考值。
2、营养不良的分类和分度:
(1)体重低下:小儿的年龄别体重低于同年龄、同性别参照人群值的正常变异范围。低于中位数减去 2 个标准差,但高于或等于中位数减去 3 个标准差为中度;低于中位数减去 3 个标准差为重度。此指标可反映急性和慢性营养不良。
(2)发育迟缓:儿童的年龄别身高低于同年龄、同性别参照人群值的正常变异范围。低于中位数减去 2 个标准差,但高于或等于中位数减去 3 个标准差为中度;低于中位数减去 3 个标准差为重度。此指标主要反映长期慢性营养不良。
(3)消瘦:儿童的身高别体重低于同性别、同身高参照人群值的正常变异范围。低于中位数减去 2 个标准差,但高于或等于中位数减去 3 个标准差为中度;低于中位数减去 3
个标准差为重度。此指标反映急性营养不良。
(4)
严重慢性营养不良(极度消瘦):儿童的年龄别身高低于同年龄、同性别参照人群值的中位数减去 2 个标准差,并且身高别体重低于同性别、同身高参照人群值的中位数减去 2 个标准差,既发育迟缓+消瘦。
3、营养不良的症状和体征:
(1)最早表现是体重不增,随后体重下降。
(2)消瘦、皮下脂肪减少或消失、肌肉松弛、皮肤毛发干枯 (3)久之出现发育迟缓、营养不良性水肿、反应迟钝、智力落后等,并易患各种疾病。(三)营养性缺铁性贫血:凡 6 个月以下婴儿血红蛋白低于 100g/L ;6 个月以上小儿血红蛋白低于 110g/L 均应收案管理。
1、贫血分度:血红蛋白为—90g/L 者属轻度,—60g/L 为中度,—30g/L 为重度, <30g/L克为极重度。
2、症状和体征:
(1)长期食欲不振。
(2)精神萎靡、易烦躁、注意力不集中。
(3)面色、口唇、甲床、睑结膜及手掌呈苍白色。
(四)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
1、早产儿:孕满 28 周至未满 37 周出生的新生儿。
2、低出生体重儿:出生时体重低于 2500 克的新生儿。
(五)反复呼吸道感染:每月感染 1 次,连续 3 个月或每月呼吸道感染 2 次。
(六)哮喘:医院有明确诊断。
(七)肥胖:身高别体重大于同性别同身高组 20%或中位数加上 2 个标准差以上; (八)先天性出生缺陷以及器质性疾病:每发现一例收案一例。
三、结案标准:
(一)佝偻病:
1、症状消失、体征减轻或消失。
2、血生化检查指标恢复正常。
3、X 线检查正常或仅有临时钙化带增宽、密度加厚。
(二)营养不良:
1、按年龄别体重达到均值减去 1 个标准差以上,且症状、体征消失,并维持 2 个月。2、如经指导、治疗后症状、体征消失,但体重仍未达到均值减去 1 个标准差以上者,可采取按身高别体重已达到均值减去 1 个标准差以上即可结案。
(三)营养性缺铁性贫血:
1、血红蛋白上升至正常,并维持 8 周不下降。
2、贫血症状及体征消失。
(四)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
1、体重达到正常,按年龄别体重或按身高别体重达到均值减去 1 个标准差以上,并维持2 个月无变化。
2、生活能力明显增强、吸吮能力增强、体温保持正常、大小便正常等。
(五)反复呼吸道感染:连续 2 个月无呼吸道感染症状。
(六)肥胖:身高别体重大于同性别同身高组均值的 15%或中位数加上 2 个标准差以下。四、体弱儿管理程序 (一)体弱儿的筛查 筛查:儿童出生后,由助产单位转到各地段或村级基层组织,通过村街级医疗保健医生的产后访视或 4、2、1 体检筛查出体弱儿,同时在儿童保健手册的封面上做出体弱儿的标识,以便引起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医务人员的重视。
(二)登记、管理、监护矫治、转诊与处理 1、所有筛查出的体弱儿均要专册登记(见附表:丹东市体弱儿专案管理登记表),及时列入专案管理。
2、矫治由所在地区的县(市)、区妇幼保健院(所)进行,实行首诊负责制,对筛查出的体弱儿每月检查一次,可根据病情增加或减少检查次数,对没有条件来门诊检查者由接诊单位的儿保医生进行随访。
3、对每例体弱儿要分析病因、制定正确的治疗方案,在儿童保健门诊进行矫治。应给予药物治疗、营养指导等针对性干预措施,并做好管理和治疗记录。
4、如病情无明显好转,要及时转送到上级医疗保健部门做进一步的诊断和治疗。转出与
接诊时应及时填写转诊单(详见:丹东市体弱儿转诊单),转诊单分为三联,其中第一联做存根保存,二、三联由家长携带到转诊单位,就诊时医生留下第二联,贴在门诊病志后面,并填写好第三联请家长携带送回转出单位。收回的三联单贴在相应的第一联上,所有的转诊存根与回执单都应保存并做专案管理。如转出单位二周内未收到接诊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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