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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收回欠条惹祸(精选文档)

时间:2022-10-31 12:55:06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未收回欠条惹祸(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未收回欠条惹祸(精选文档)

 

 未收回的欠条惹的祸

  王某想去国外打工, 找到当地一个专门办理国外务工手续的个人杨某, 并交了 3万元, 其中包括办理护照、 签证以及机票的费用。

 顺利到了国外后, 由于王某自身的原因, 被那个国家遣送回国。

 回国后王某就开始找杨某扯皮, 逼着他退钱。

 2008 年 10 月 25 日王某又带着几个人去找杨某, 杨某实在是经不起王某一而再再而三的纠缠, 不得不妥协, 同意退款 15000元。

 杨某写了一张欠条, 约定于 10 月 30 日之前将钱退还给王某。

 但是由于当时比较紧张, 所以将“10 月 30 日” 写成了“10 月 31 日” , 更糟糕的是将落款日期写成了“11月 25 日” 。

 王某刚一离开杨某的办公室, 就有一个人来办出国手续并且交了 2 万元现金。

 于是杨某立即打电话给王某, 说今天下午就可以把钱给她。

 王某却说她下午有事, 晚上六点以后才有时间。

 杨某考虑着速战速决, 想着早点把事了结, 于是便同意晚上 7 点在城市中心广场的天桥上见面。

 两人都很准时。

 杨某点出 15000 元现金交给王某, 并向她索要欠条。

 但是王某却说, 她出门时走得匆忙没有带着欠条, 但她表示, 她可以写一张收据来证明杨某已经把钱退还给她了。

 收据内容为“现收到杨某退还的出国手续费用 15000 元整, 我与杨某再无经济纠纷。

 ”

 杨某终于松了口气, 安心的过了几个月。

  2009 年 3 月的一天, 杨某突然接到法院的电话, 说是王某将其告了法庭, 要求他偿还 15000 元的欠款。

 杨某顿时觉得纳闷, 他与王某之间怎么可能还有经济纠纷呢?直到开庭的那天, 杨某才终于明白了他犯下了两个错误:

 一是欠条的落款日期写成了“11 月 25 日” ; 二是在给王某钱的时候没有收回欠条。

 王某在法庭上说 10 月 25 日杨某确实因为出国的事给她打了 15000 元的欠条, 但是那笔钱当天晚上就还清了, 而这次起诉是因为 11 月 25 日杨某又找她借了 15000 元,却至今还没有还。

 杨某辩称:

 王某与他只有一次经济纠纷, 而且钱也已经还清了, 收据就是最好的证明。

 如果 11 月 25 日杨某又找王某借了钱, 那就不会在欠条上写着“10 月 31 日之前还清” 这样的话了。

 “11 月 25 日” 的落款是属于笔误。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欠条中的“10 月 31 日” 才是笔误, 应当是“11 月 31 日” ,而落款的“11 月 25 日” 是正确的, 不属于笔误。

 最后判决杨某应当偿还欠款给王某。

 2009 年 9 月杨某不服一审判决, 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王某为了进一步证明欠条的真实性, 又找来了一个所谓的司机陈某作证。

 陈某第一次说, 11 月 25 日那天晚上与王某一起吃饭, 王某接到了一个电话后就要求陈某开车送她到人民医院门口, 他看见王某将一笔钱交到一个男人手中。

 第二次传陈某作证时,陈某却说 11 月 25 日那天晚上他把王某送到第三医院门口。

 杨某为了证明自己没有在 11 月 25 日打过欠条, 也找了几个证人, 这几个证人都能证明 11 月 25 日当天杨某根本不在本地, 而是在外地出差。

 同时杨某也提供了他在外地酒店定火车票的票据。

  但是二审法院仍然没有采信杨某的证据, 而维持了一审判决。

 杨某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 又继续申请再审。

 再审过程中, 杨某质问王某, 为什么一个没有工作的女人能随时在身上带着 15000元的现金。

 王某说 11 月 25 日当天她接到了杨某借钱的电话后就去银行取了 15000 元出来。

 杨某立即指出, 既然是当天取的钱, 那么就应该可以在银行查出交易的明细,如果查不出来, 就足以证明王某是在说谎。

 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之中, 相信事实的真相在不久的将来就会得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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