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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纪委监委纪律审查与监察调查工作经验总结存问题及对策建议

时间:2022-10-21 11:25:05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某纪委监委纪律审查与监察调查工作经验总结存问题及对策建议,供大家参考。

某纪委监委纪律审查与监察调查工作经验总结存问题及对策建议

 

 某纪委监委纪律审查与监察调查工作经验总结、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2017 年 10 月 28 日,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 ‘两规’措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由部分省市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全面发展到全国推开试点,并全新组建监察委员会。2018 年 1 月,XX 市监察委员会挂牌成立,与中共 XX 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近一年的时间,XX市纪委监委在 XX 省纪委监委及 XX 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各项工作取得了飞跃性的发展。其中,以查办案件为主业,把案件审查调查工作摆在了反腐败斗争的突出位置,针对新形势下遇到的新难点、新问题,不断探索方法和思路,取得了一些新进展。同时,在 XX 市及六县(区)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中,也遇到了一些新问题,急需我们纪检监察干部提高工作水平,讲究方式方法,以‚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操守充当 XX 党风廉政建设的排头兵和先锋队。

 一、在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中的一些做法及成效

 2018 年以来,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保持正风肃纪反腐高压态势,坚持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涉及到什么人,只要违反了党纪国法,就坚决查处,切实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手软。坚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努力把改革形成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集中力量查办了乐都交通局系列腐败案件、互助法院系列违纪违法案件、民和水利局原局长马某某受贿案等一系列有较大影响力的大案要案,通过惩治腐败分子对全市从事公务人员起到了有力的震慑和预防作用。2018 年 1 至 10月,XX 市及六县(区)纪检监察部门办理留置案件 25 起,留置调查对象 45 人,移送司法 21 人,忠诚履行了《党章》及《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在 XX 市监察体制改革开局之年交出了满意的答卷。

 (一)坚持领导靠前指挥,亲自参与办案不放松 在案件审查调查过程中,市、县(区)纪委监委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案件查办工作,坚持亲自部署,亲自参与,靠前指挥,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案情分析报告。对重大案件主要领导直接牵头查办,全程参与,为确保文明、规范、高效办案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分管案件领导积极履职,在具体案件上,充分调动各方力量,提高办案效率,形成办案合力。同时,严抓办案安全工作,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对办案场所进行巡查,在重要节日期间带队实施重点督

 查,及时发现风险点位。XX 市各级监委办理留置案件期间,未发生一起办案安全事故。

 (二)积极促进原纪委人员与转隶人员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2018 年 1 月,XX 市监察委员会成立之时恰逢乐都交通局系列案件进入攻坚阶段,对此情况,委领导决定将原纪委熟悉纪律审查及相关案件办理程序的人员与检察院转隶人员在职务犯罪查办方面的优势结合起来成立专案组,混合搭配使用。在案件中相互学习,相互提高,相互促进,以达到感情融和、岗位融合、业务融合、队伍融合的目的,为案件的顺利查办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针对原纪委人员法律知识不足、法律程序不精的问题,转隶人员在案件查办中,对涉及刑事部分的案件突破及言词证据、书证、物证提取起了主导作用,使案件能够符合《刑诉法》相关要求,顺利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时,对于检察院转隶同志在转隶之初存在的‚重法轻纪‛现象,及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党内实体、程序法规在之前工作中未能深入掌握的问题,专案组内的原纪委同志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针对职务犯罪案件中伴随的违纪审查,专案组根据《条例》规定,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态度,和被留置对象谈心谈话,让其对照《党章》学习,忏悔反思自己的错误,为案件的突破起

 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在整个案件中,原纪委同志与转隶同志深度开展业务交流,取长补短,从纪律和法律双重角度分析纪检监察业务内容,通过实战练兵的方式促进了同志之间的磨合,切实提高审查调查的履职能力。

 (三)全要素运用十二项调查措施,提升审查调查办案能力 12 项调查措施,是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履行调查职责的重要手段,XX 市各级纪委监委在案件查办中,根据案情需要,按计划、有针对性的组合使用调查措施,既保证灵活运用,又注重使用效果。2018 年 1 月至 10 月,XX 市各级纪委监委共谈话 1158 次、讯问 253 次、询问 608 次、查询 894 次、冻结 4 次、调取各类书证 378 次、查封 9 次、扣押 24 次、搜查 11 次、勘验检查 1 次、鉴定 2 次、留置 35 人次、另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27 次,保证了监委履职有力有效,保持了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做到了以下几方面。一是严格审批程序。12 种调查措施的启动严格报批程序、严格流程管控,做到逐级审批、全程留痕,防止权力滥用。如谈话要制作《谈话通知书》、谈话方案、谈话提纲和安全预案一并按程序审批。与被调查人谈话报主要领导批准;与涉案的其他人员谈话的,报分管领导批准;被谈话人是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报请相关负责人批准,其他调查措施也规定了相应的审批程序。二是严格按相关规

 定执行。在运用 12 项调查措施中,办案人员严格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监察法释义》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如讯问(询问)等重要环节采取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定期核查;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定期及不定期检查调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款物登记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搜查时必须有家属及见证人在场,搜查结束后搜查笔录与搜查清单必须要完善,搜查全程必须全部录音录像;同时,看守所看管被留置人员,坚持严格控制与安全看管相结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被留置人员。三是综合、合理运用,形成办案合力。在案件办理中,谈话、查询、调取作为经常性的调查取证手段使用最多;监委对相关案件立案调查后,询问、讯问、扣押、冻结等措施使用也比较普遍;搜查、查封、鉴定、勘验检查、留置等措施在确有必要时采取。通过对不同措施不同层次、不同频率的运用,既保证了权力不被滥用,又对案件突破起了决定作用。

 (四)发挥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形成审查调查办案合力

 在案件审查调查工作中,XX 市纪委监委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沟通配合,明确纪法衔接程序规范,确保各个办案环节高效顺畅推进,避免纪检监察一家单打独斗的局面,真正让审查调查工作‚长牙‛、‚带电‛。如立案调查阶段,XX 市纪委监委联系 XX 市公安局,通过其情报指挥中心、网络安全部门等,查询涉案人员户籍、车辆等信息 50 余次,对 20余被留置人员的通讯设备进行了勘验提取,发现了大量的涉案线索,对案件线索的突破及深挖细查提供了积极的帮助;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完成对证据标准、案件移送等事项的审查对接,案件审理部门将《起诉意见书》、卷宗材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移送区检察院监督管理部,检察院制作《决定审查报告》《案件审查决定书》,案件顺利进入司法程序。

 二、现阶段审查调查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一)相关法律仍需完善,法律文书有待统一

  2018 年 3 月 2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查调查提供了制度保障,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赋予了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严格规范了监察程序,加强了对监察机关

 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在近一年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监察法》对部分细节未做详细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法内规定及法法衔接不够完善。如对行贿人立案依据模糊。根据《监察法》第三十九第一款之规定:‚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很多行贿人员为社会自由职业者,非监察对象,对其立案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另外,由于《监察法》细则尚未出台,对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监察法》与《刑诉法》在细节衔接、对笔录等证据要求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做出明确规定。二是对相关程序性文件执行不一致。如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在纪委立案审查期间,被审查人应撰写忏悔反思材料,而《监察法》对此未做明确要求,但审理部门一般要求案卷中须装有被审查调查人的忏悔反思手写材料。故对监察委立案的案件,是否需要,应当在内部规定中予以明确。三是法律文书及相关证件有必要统一。在监察体制改革期间,由于国家监委未出台标准文书格式及证件样式,造成各省乃至各市、各县(区)的监察文书及监察证件不一致,在外出查询、调证时,给银行、房产等合作单位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二)情报、硬件支持仍需加强

 监察委员会作为专责反腐机关,其调查对象社会能量大,知识水平高,反侦察能力强,为使案件能快速突破,需全面、及时了解掌握调查对象金融、通信、社交、交通等各类信息。根据一年的审查调查工作经验,需加强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经严格的审批程序后,能第一时间掌握案件所需信息,如通话记录、短信、微信记录,手机信息等;同时,为使审查调查工作合法合规进行,应尽快购置身心监护仪、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等,并对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三)办案能力需进一步提升 在贪腐案件查处中,办案人员能力是至关重要的一环,目前,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办案时限问题。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取消了初核时限,更加突出初核质量要求。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部分案件有 3 个月的初核时限要求,这就要求办案部门要在尽短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案件查办工作。二是过于依赖口供。针对当前涉案人反侦查能力日趋增强和‚零口供问题‛日渐突出的情形,在调查取证上下功夫,尽可能做到离开涉案人口供能以确凿证据证明其违纪违法事实就可以定性、定案。三是需提升谈话讯问技巧。当前纪检监察机关对办案过程中的强制措施要求越来越规范,时间控制也日渐严格,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努力提高其阅读心理能力、快速感知信息和认知信息的能力,精准把

 握对方意图和动向中的‚疑点、迹象‛和细微变化,发现掩藏在表象背后的‚玄机‛,找准突破口。四是文明办案。当前,群众民主法制观念日益增强,纪检监察机关应切实解决办案靠牌子压人、随意性过大的问题,做到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将办案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做好审查调查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加强党的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 审查调查工作是严肃的政治工作。办案部室及办案人员要时刻强化‚四个意识‛,把讲政治的要求贯穿始终。要深入研究审查调查新特点,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稳妥处理各种复杂敏感问题,实现政治、纪法和社会效果‚三统一‛。要统筹办案力量,突出工作重点,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确保每一起案件都依纪依法处理到位。要增强安全意识,细化工作措施,严格制度执行,确保审查调查安全。

 (二)严格依纪依法审查调查,树立正确的审查调查观 在案件查办中,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不擅自扩大或缩小审查调查范围,在具体案件查办中,要及时汇报案件查办过程及结果。同时,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积极践行‚四种形态‛,树立正确的审查调查观。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既要做到‚细、实、准‛,又要把握好‚度‛。

 坚持查实问题、惩治腐败是成绩,澄清是非、保护干部也是成绩 (三)不断提升审查调查业务能力 纪检监察纪律审查业务专业性强,可以说是一项环节多、涉及领域广、矛盾复杂的系统工程。新的市场经济形势下,违纪行为错综复杂,腐败分子多数是集政治蜕变、经济腐败、生活腐化于一身,权钱、权色、权权交易交织在一起。工作人员不仅应有广博的基础知识,还应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调查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归纳综合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等方面的能力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在执纪审查、监察调查之前,充分做好前期做准备工作,制定谈话提纲,对违纪违法对象进行全面深入的考察了解,采取适当的方法收集证据,对大量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材料和收集到的证据进行科学的分析判断和处理,掌握主动权,在细微之处找到违纪痕迹,在复杂的情况中找出主要问题,查明违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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