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全文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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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 的通知( 中 办发〔 2010〕 9 号)
各省、 自 治区、 直辖市党委, 中 央各部委, 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 党委)
, 解放军各总部、 各大单位党委, 各人民团 体党组: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 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 )
已 经中 央同 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 执行。
健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责任追究制 度, 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 全会精神, 进一步匡正选人用 人风气、 提高选人用 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
《责任追究办法》 的颁布实施, 对于促进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提高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条例 》 及相 关政策法规的自 觉性, 严格依规照 章办事; 对于防止用 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中 的违规违纪行为 , 深入整治用 人上的不正之风; 对于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的科学化、 规范化水平, 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 度改革, 不断提高选人用 人质量, 切实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党委( 党组)
及纪检监察机
关、 组织人事部门 , 要按照《责任追究办法》 的要求, 切实履行职责, 强化监督检查, 完善举报措施, 严格责任追究, 发挥制 度应有的作用 。
为 健全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监督机制 , 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全过程的监督, 经中 央领导同 志同 意, 中 央组织部制 定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 试行)
》 、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 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 试行)
》 、 《市县党委书 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 试行)
》 。这 3 个试行办法与《责任追究办法》 配套衔接, 共同 构成事前要报告、 事后要评议、 离任要检查、 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 监督体系 。
各地区各部门 要在认真贯彻执行《责任追究办法》 的同 时, 一并抓好上述 3 个试行办法的贯彻落实, 切实提高干部选拔任用 监督工作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 在执行《责任追究办法》 中 的重大情况和建议, 请及时报告中 央。
中 共中 央办公厅
2010 年 3 月 7 日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 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防止用 人失察失误, 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中 的违规违纪行为 ,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条例 》 、 《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 法规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 等国家法律法规, 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坚持党委领导、 分级负 责, 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 权责一致、 惩教结合, 严格要求、 违规必究的原 则 。
第三条
党委( 党组)
及纪检监察机关、 组织人事部门 按照 职责权限负 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在党 政领 导干部 选拔任用 工作中 ,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追究党委( 党组)
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 一)
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 个人指定提拔、 调整人选的;
( 二)
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 三)
不按照 规定召 开党委( 党组)
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 四)
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 党组)会议集体作出 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 五)
突击提拔、 调整干部的;
( 六)
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 七)
授意、 指使、 强令组织人事部门 违反规定选拔任用 干部, 或者阻挠、 制 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 人问 题进行调 查核实以 及按照 有关规定作出 处理的;
( 八)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规定, 导致用 人失察失误, 造成恶劣 影响的;
( 九)
本地区本部门 用 人上不正之风严重, 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查处不力 的;
( 十)
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规定行为 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 然灾害、 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 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 人行为 , 不列 入责任追究
范围, 但事后应当 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 并在一定范围内 通报。
第五条
在党 政领 导干部 选拔任用 工作中 ,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追究组织人事部门 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 的责任:
( 一)
不按照 规定的基本条件、 任职资格、 方式、 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 民主测评的;
( 二)
不如实向 党委( 党组)
报告民主推荐、 民主测评、 考察等情况的;
( 三)
不按照 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 或者不如实向 党委( 党组)
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 四)
不按照 规定向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报告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有关事项的;
( 五)
对反映的线索清楚、 内 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 干部 问 题不 进行调 查核实以 及核实后 不 按照 有关规定作出 处理的;
( 六)
对本地区本部门 领导成员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规定的行为 不提出 反对意见的;
( 七)
不按照 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整治用 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 , 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 八)
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规定行为 的。
第六条
在党 政领 导干部 选拔任用 工作中 ,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追究干部考察组负 责人和有关人员 的责任:
( 一)
更改、 伪造民主推荐、 民主测评结果的;
( 二)
不按照 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 三)
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 内 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 四)
隐瞒、 歪曲 、 泄露考察情况的;
( 五)
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 、 礼金、 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 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 费活动, 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 六)
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 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 ,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七)
按照 规定应当 回 避而不回 避的;
( 八)
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规定行为 的。
第七条
在党 政领 导干部 选拔任用 工作中 ,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 的责任:
(一) 不 如实向 组织 人事部 门 回 复掌握的 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 不 按照 有关规定对干部 选拔任用 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 ) 对发现的 干部 选拔任用 工作中 的 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 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 线索清楚、 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 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
在党 政领 导干部 选拔任用 工作中 ,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 的责任:
(一) 在个别 谈话推荐和考察中 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 在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中 营私舞弊, 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 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 费活动的;
(三 ) 利 用 职务便利 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 者原 任职地区、 单位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的;
(四) 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 或者指令提拔秘书 等身 边工作人员 的;
(五) 在民主推荐、 民主测评、 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 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 泄露民主推荐、 民主测评、 考察、 酝酿、 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 ) 故意向 干部选拔任用 问 题调 查部 门 提供虚 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 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规定行为 的。
第九条
在党 政领 导干部 选拔任用 工作民 主评议、 民 意调 查中 , 本地区本部门 群众满意度明 显偏低、 选人用 人方面问题突出 、 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经组织考核认定, 应当 追究 负 有责任的 党 委(党 组) 和组织 人事部 门 主要领 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
有本办法所列 应当 追究责任的情形, 情节较轻的, 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 书 面检查; 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 造成恶劣 影响的, 给予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 位、 引 咎辞职、 责令辞职、 免职、 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 应当 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 项所列 情形, 已 列 为 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 应当 首先将其排除出 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 再按照 本条前款规定作出 处理。
第十一条
有本办法所列 应当 追究责任的情形, 应当 给予党纪处分的, 依照《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应当 追究政纪责任的, 建议有关机关依照 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组织 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 单独 使用 , 也可以 同 时使用 。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 对工作中 发现、 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 内 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 也可会同 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 查办案件等工作中 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规定的问题, 应当 按照 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处理情况应当 向 组织人事部门 通报。
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 与 组织人事部门 共同 研究提出 处理建议方案, 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作出 责任追究决定后, 由组织人事部门 、 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领 导干部 因 违纪违法受 到 撤销 党 内 职务或 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 的, 组织人事部门 必须对其选拔任用 过程进行调查。
其中 , 对本级党 委(党 组) 管 理的 下一级党 政正职领 导干部 的 选拔任用过程, 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 直接进行调查。
经调查核实,
确 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 干部问题的, 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 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作出 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 书 面申 诉。
作出 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 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 处理。
申 诉期间, 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受到调离岗 位处理的, 一年内 不得提拔; 引 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 免职处理的, 一年内 不得重新担任与 其原任职务相当 的领导职务, 两年内 不得提拔; 受到 降职处理的, 两年内 不得提拔; 同 时受到纪律处分的, 按照 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 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 免职、 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 应当 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 资历 、 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 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并同 时确 定相应的职级待遇。
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 的, 在作出 决定前应当 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 同意。
第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记实制 度。
有关部门应当 如实记录选拔任用 干部过程中 推荐提名 、 考察、 酝酿、
讨论决定等情况, 为 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党委、 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 共青团 、妇联等人民团 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的责任追究,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 共中 央纪律检查委员 会、 中 共中 央组织部负 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发布之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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