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版10篇
最新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版10篇最新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版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资料仅供参考XXXXX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参考文本)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聘制度 第三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新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版10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最新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版
派遣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资料仅供参考 X XXXX 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参考文本)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聘制度
第三章
薪酬福利制度
第四章
社会保险制度
第五章
工时与休假制度
第六章
培训制度
第七章
保密制度
第八章
奖惩制度
第九章
离职制度
第十章
申诉调处制度
第十一章
附则
资料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一、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
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劳务派遣单位规章制度。
二、劳务派遣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全面遵守劳动、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护、
组织、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以下称员工)的劳动合法权益。
三、员工应当完成用工单位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单位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弘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构建诚信、和谐、创新的团队理念,让新型的和谐团队理念成为单位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共识和自觉行为规范。
第二章
招聘制度
一、订立劳动合同
(一)单位依法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招聘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能够在新招聘员工报到前、报到之日或者工作后一个月内,但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二年。
劳动合同除应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还应载明员工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资料仅供参考 员工只能在用工单位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
工作岗位。
(二)单位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前,应当如实告知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员工要求了解的其它情况;还应当如实告知员工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员工应当如实说明。
(三)单位根据岗位和员工的情况,与其约定试用期(具体由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确定)。
(四)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文本由单位和员工各执一份。
二、建立劳动合同台账
单位建立员工名册备查,员工名册包括员工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地点、派遣期限、派遣岗位名称及岗位性质等内容(单位可根据实际增加内容)。单位可将员工名册交员工本人校对无误签名确认后存档,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三、劳动合同续订
资料仅供参考 (一)单位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
天,由其所属部门提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经单位人力资源部审核,报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
审定。
(二)自劳动合同期满起一个月内,经单位书面通知后,员工仍不与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单位将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章
薪酬福利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员 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单位应督促用工单位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员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 的劳动报酬确定。
单位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员工支 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规定。
员工在无工作期间,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二)单位应督促用工单位向员工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员工。
二、工资构成
资料仅供参考 员工的工资由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部分构成(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三、工资支付
(一)单位实行工资
(按日、按周或者按月等)发放制度,
日期 将工资(如每月
日将上月或本月工资)直接支付给员工本人(或委托银行代发);如遇到休息日,工资发放提前至最近一个工作日支付。单位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或者由用工单位委托单位依法支付。
(二)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员工签名等内容。
工资支付台账至少保存二年。
(三)
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1 1 . 员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 2. .; 员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 3 .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 费;
4 4. .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它款项。
四、福利(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资料仅供参考 单位除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外,应督促用工单位向员工提供与本单位劳动者享有相同的工作餐、交通车、宿舍等福利,以及篮球场、羽毛球场、健身房、图书室等各种文娱设施。
五、参加工会
, 员工有权在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社会保险制度
一、参加社会保险
起 (一)单位自用工之日起 0 30 日内依法为新招聘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单位跨地区派遣员工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单位跨地区派遣员工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员工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由用工单位代单位为员工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工伤认定
员工在用工单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应当督 促用工单位
资料仅供参考 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能够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三、职业病处理
员工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单位应当督促用工单位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员工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它材料。
第五章
工时与休假制度
一、工作时间
单位或者按照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实行每日工作
小时,每周工作
天共
小时的制度(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二、加班管理
(一)员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报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
批准;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的,单位应督促用工单位与
和准备安排加班的员工协商。
(二)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员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可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休假
(一)员工每周休息
天(每周休息不少于 1 1 天)。
资料仅供参考 (二)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 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在工作日补假。春节等重大节日,单位根据实际可将其它周休息日调休。
(三)员工享有国家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如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不补假。
(四)员工享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
(五)员工休婚假、产假、丧假的、应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四、医疗期
(一)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 二)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单位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 / 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五、请假(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员工请假的,需提前填写书面请假单,经
(相关权限
资料仅供参考 管理人员)
签字批准。单位批准后的书面请假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员工签收并送
(部门)
备存,另一份交员工本人。
第六章
培训制度
一、基本原则(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足额提取员工教育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切实保障员工培训权利。
(二)单位建立健全员工培训制度,完善内部员工职业培训和技能实训平台建设。
二、岗前培训(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新入职的员工,安排为期
天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岗位责任、工作技能、安全规程等(或者单位确定的其它培训内容),促使新员工在短时间内熟悉单位情况,提高工作技能,尽快适用新岗位,发挥个人所长。
三、在岗培训(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单位关心员工的成长和发展,每年( 或者每季度、每月)根据员工的具体岗位安排为期
天的岗中培训,帮助员工提升技能水平。
四、转岗培训(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
单位根据情况,能够依法对以下员工安排转岗培 训:
1 1 .申请转岗并经单位批准的员工;
资料仅供参考 2 2 .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
3 3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员工;
4 4 .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同意转岗的员工。
(二)单位对转岗的员工安排为期
天的培训,促使员工尽快胜任新的工作岗位。
第七章
保密制度
一、保密义务
员工均有保密的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给单位(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密内容(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技术信息:
(如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等,具体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
(二)经营信息:
(如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具体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
(三)
(其它保密信息,具体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
三、保密措施(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员工不得私自拷贝、复印、摘录单位秘密,更不得向外传播。员工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经
(相关保密管理人员)
批准,并妥善做好保存和保管工作;对不再需
资料仅供参考 要保存和保管的文件资料等,应按规定返回管理部门或根据要求进行销毁。
(二)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本人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或其它物品,按规定移交给所在部门的保密员或者单位部门 ,不得随意移交给其它人员。
四、竞业限制(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单位能够与下列人员约定竞业限制协议或者条款:
1 1 .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2 2 .单位的高级技术人员;
3 3 .
等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二)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上述约定了竞业限制的人员在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它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两年。
(三)对竞业限制人员,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每月按约定的金额给予其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人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需按照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八章
奖惩制度
一、奖励(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资料仅供参考 单位设立以下奖励方法:口头表扬、书面表彰、发放奖金、提升工资、晋升职务(或者单位确定的其它奖励方法)。
二、惩处(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单位设立以下惩处方法:口头批评、书面批评、扣发奖金、降薪、降职、严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单位确定的其它惩处方法,但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规定罚款内容,也不得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扣减员工工资)。
第九章
离职制度
一、协商解除
经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二、单位依法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能够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 1 .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2 .员工严重违反单位或者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3 3 .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或者用工单位造成
元以上经济损失或者其它重大损害的(单位可根据实际界定“重大损失”的标准);
4 4 .员工同时与其它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 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5 .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
资料仅供参考 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 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 6 . 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1 1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2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可根据实际界定“不能胜任工作”的标准;若以劳动定额为标准的,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员工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 完成);
3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
篇二:最新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版
恒信瑞畅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管理制度(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
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条
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自行负责招聘及面试,确定符合条件派遣员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员工名单,由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如用工单位需要,可书面委托公司进行招聘,原则上用工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面试合格,由用工单位确定录用派遣员工名单,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如用工单位全权委托公司进行派遣员工招聘,将参照第六条的办法执行,并另外支付相应的招聘服务费用。
(三)劳动合同
第八条
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经用工单位确认,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条
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 5 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前台办理签订手续。
第十条
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于 5 个工作日内直接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四)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派遣员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前,应认真阅读公司的《告知书》,并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五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劳动法法律法规规定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调度。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上岗前培训和入职安全教育培训,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后正式上岗。
第十七条
派遣员工参加用工单位的党、团、工会、妇委会等组织和活动。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应依法保障派遣员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向派遣员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保护派遣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为派遣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九
派遣员工享有用工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福利、学习、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评先评优等权利。
第二十条
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五)培训考核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根据各岗位的需要,需对派遣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相关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根据被派遣员工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二十三条
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派遣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有关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可与负有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的派遣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有关竞业限制内容、赔偿、违约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六)劳动报酬
第二十五条
派遣员工的劳务费(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单位确定(月薪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需按派遣员工工资足额缴交。被派遣员工工资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单位提供的业绩考核情况登记表(或工资表)为被派遣员工支付,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
第二十六条
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员工工作,确定派遣员工应发放的工资总额,我公司扣除代缴
的派遣员工本人应交的各类社保、住房公积金后,确定实发金额,并及时发给派遣员工本人。
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当面或电话,向公司或公司办事处查询,公司必须及时答复。如有错误,经与用工单位核实后,在次月工资造表时给予纠正。
(七)社会保险
第二十七条
派遣员工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应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统一转交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待遇。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办理。公司及时为派遣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时间,根据用工单位发放工资时间及当地各经办机构的办事时间,当月缴交或者次月缴交。派遣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减员手续。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的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以及法律文书所载明的由单位承担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及时转帐到我公司指定账户后,由我公司负责发放给派遣员工。
第三十一条
派遣员工福利待遇按用工单位的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二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条
派遣员工因岗位变动后,按用工单位新岗位的工时工作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派遣员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
*******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20
年 月 日
篇三:最新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版
/p>9 2019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9 2019 年 年 1 1 月
. 制度范本精选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招聘及录用 ............................................................................... 2 第三章 劳动合同 ................................................................................... 4 第四章 法律责任与劳动纪律 ................................................................ 4 第五章 岗位管理 ................................................................................... 5 第六章 培训考核 ................................................................................... 6 第七章 员工奖惩 ................................................................................... 6 第八章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 9 第九章 社会保险 ................................................................................. 10 一、社会保险的种类和缴费基数 ................................................... 10 二、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 ............................................................... 11 四、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 ....................................... 12 五、社会保险的停止和退出 ........................................................... 13 第十章 休假及假期管理 ..................................................................... 13 第十一章 附则 ...................................................................................... 16
. 制度范本精选版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加强内部管理,维护公司的工作秩序,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劳务派遣员工是指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往公司工作的劳动者(以下简称派遣员工/员工)。当前与公司建立劳务派遣关系的公司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公司” )
,如遇公司合作的劳务派遣公司变更,不影响本制度执行。
三、派遣员工应如实向公司及派遣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派遣公司及本公司。
四、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依法制订的派遣员工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的管理,积极完成公司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
招聘及录用
一、应聘者由派遣公司推荐面试的,面试时须提供有派遣公司出具的介绍信。
二、应聘者应如实向提交公司规定的下列应聘材料:
1、个人简历或填写员工职位申请表
2、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具有特殊技能的员工)
3、身份证或可以证明身份的证明
4、公司指定的其他材料
三、参加应聘人员应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公司保留调查核实员工作经历及个人背景的权利。因个人资料失实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四、入职员工必须持有入职体检结果正常的体检报告,身体状况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录用。
五、被聘人员接到录用通知后,应在指定日期到达公司办公室报到,报到程序包括:
1、办理报到登记手续,提交个人入职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资格证书、离职证明、体检报告),如实填写员工登记表,领取工作用品等;
2、入职培训;
. 制度范本精选版
3、与部门主管见面,接受工作安排;
4、新入员工须经过 3 天工作适应期;
5、三天适应期满后确认上岗的,由办公室负责采取该员工指纹,按公司考勤制度实行考勤;
六、 派遣员工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由公司确定。
七、派遣员工与派遣公司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须经公司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继续派往公司服务。
八、派遣员工辞职或被退回派遣公司,应按规定办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
九、公司新进派遣员工试用期正常情况下为 2 个月,试用期满前 10 天,公司通知待转正员工申领并填写《员工转正申请表》。由该员工提出转正考核申请,所在负责人应对试用期人员工作表现进行评价,并进行应知应会考核,所在负责人提出试用考核转正意见交人事办公室。转正考核合格后,经副总经理批准予以转正,办理相关手续。
十、试用期原则上不能请假,如确实有需要请假的,转正时间将会被顺延;若请假超过一个月,则作自动离职处理。
十一、 试用期间离职须提前 7 天提交书面申请,并按公司规定办理离职程序;未办理离职手续擅自离岗的,扣发未结算薪资部分,办理离职手续后发放。
十二、试用期间,公司会指定入职引导人帮助新员工接受在职培训。入职引导人的职责包括介绍本岗职责、人员情况,讲解本职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帮助新员工了解公司有关规则和规定。
十三、有下列情况的员工公司不予录用:
1、被剥夺公民权未复权者;
2、曾涉及刑事或经济案件,受处罚者;
3、有不良嗜好者;
4、患有精神病及传染病者;
5、年龄未满十六周岁者;
6、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7、其他不符合劳动法之规定者;
. 制度范本精选版 第三章
劳动合同
一、由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两年。试用期限按照不得超过两个月。
二、经用工单位书面要求,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须经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确定。
三、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依据《劳动合同法》执行。
四、劳务派遣人员辞职或被公司解聘,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物、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
法律责 任与劳动纪律
一、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二、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执行。
三、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四、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五、劳动者应严格按照此劳动纪律执行:
(一)考勤要求
1、所有人员考勤采用指纹打卡制度,迟到 30 分钟以上(30 分工以内算迟到)或早退 30 分钟以上(30 分钟以内算早退)视为旷工,确因事需要晚到或早走的,须征得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2、临时外出办理业务,必须到单位办理打卡手续,向分管领导说明情况后方能外出。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单位的,需通过电话征得部门负责人批准。
3、因公出差者需跟考勤人员说明情况,一般考勤登记。
4、行政后勤人员由综合办专人负责考勤统计;仓储、分拣、送货及保安人员上下班考勤由本部门负责人负责。出勤记录应当准确无误,不得涂改。次月 1日,各部门将考勤、请假、销假材料等汇总后交综合办(休息日延后),月中汇
. 制度范本精选版 总后张榜公布并减扣应减的工资。
(二)迟到及早退
1、迟到或早退一次,正式职工罚款 50 元,聘用员工罚款 20 元;每月累计超过 10 次的,正式职工取消当月绩效工资,聘用人员扣除当月完成任务奖励。
2、因接送车造成迟到的,本车人员所有罚款由司机一人承担;确因特殊情况时除外。
3、因特殊原因未安排上车的,车辆管理部门做好通知工作,员工自行安排交通工具及时到岗。
(三)旷工
1、未请假或者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岗的;请假期满,未续假或者续假未获批准而未到岗的;不服从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的;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工作日程及岗位的;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的。
2、每旷工 1 天,处予当事人 300 元罚款,连续 3 天或当月累计超过 5 天者,扣除当月全部收入。连续旷工 5 天或全年累计超过 10 天的,作待岗 3 个月处理,待岗期间停发除基本工资外的所有收入,取消年度奖金。连续 15 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 30 天的予以除名。
(四)工作纪律
员工要有高昂的工作热情和良好的工作态度,立足岗位,履行好职责,服从组织安排,做到内部政令畅通,运作协调高效。
1、工作时间内不坚守岗位,擅自离岗、串岗者,一经发现处予 50 元罚款。
2、工作时间内,不得玩扑克、麻将,不得酗酒及从事其他娱乐活动(公务接待除外),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一经发现,处予当事人 50 元罚款。
3、工作时间内,利用电话进行与工作无关的闲聊,上网闲聊、玩游戏者,一经发现,处予 50 元罚款。
4、下班未关闭门窗、办公电脑,未切断电源的,一经发现处予 50 元罚款。
5、在办公区、单位宿舍区打架斗殴、酒后闹事、损毁公物者处予 500 元罚款;清洁特别严重的,正式职工待岗,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岗位管理
一、公司负责对派遣员工进入入职培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社会保险政
. 制度范本精选版 策、公司及用工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宣讲等),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二、用工单位与公司协商一致并经派遣员工本人同意,可对派遣员工岗位及工作地点进行变更。
三、派遣员工均可参加用工单位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争先创优评选和参加各级各类技术比赛、技能比赛等活动。对获得比赛名次或荣誉称号的派遣员工,用工单位应将资料抄公司备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或部门专人)负责装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培训考核
一、用工单位进行岗位职责、劳动纪律、安全生产和行业业务规范的教育。进行与岗位相适应的基本技能培训;并对员工日常工作情况、遵章守纪以及出勤等情况进行考核和记录。
二、用工单位应根据被派遣员工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派遣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有关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
三、用工单位可与负有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的派遣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有关竞业限制内容、赔偿、违约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四、派遣公司做好派遣员工入职前的职业道德、劳动安全、劳动纪律等方面的教育,要求派遣员工保质保量地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
五、派遣公司培训派遣员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对违纪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协助甲方追究派遣员工的责任。
第七章
员工奖惩
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员工积极性,纠正员工不良习惯,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一、奖励 有下列事迹者,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相应嘉奖:
. 制度范本精选版
1、工作表现优秀,认真负责,工作成绩突出者;
2、爱惜公物,厉行节约,成绩显著者;
3、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者;
4、对外服务创造良好声誉者;
5、关心公司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实施有显著成效者;
6、为保护公司财产及人们生命安全,见义勇为事迹突出者;
7、对损害公司利益的人阻止或举报属实者;
8、善于钻研,有技术突破者。
二、惩罚
惩罚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处罚、警告、严重警告、解聘。
三、经济处罚: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降级处罚,并酌情扣除当月部分绩效奖金 30-50 元。
1、公司开会无故迟到、早退、违反其他会议制度;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
3、公共区域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工作;
4、随地吐痰、乱丢废弃物;
5、未打招呼,随便带陌生人进入办公区域;
6、行为不检点、语言不文明;
7、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
8、工作时间看小说、看与工作无关的报刊、玩游戏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9、未经许可私自使用公司电话打长途电话;
10、未经领导允许,工作中脱岗(超过半小时)办私事;
11、违反公司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警告: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扣除当月绩效奖金 50-100 元并给予警告处分。
1、经济处罚 2 次以上者;
2、在工作时间,与同事之间或外人发生激烈争吵,影响他人工作者;
3、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者;
4、不服从领导管理造成不良影响;
. 制度范本精选版
5、多次不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工作进度不及时汇报;
6、被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出工作问题;
7、擅自开启或使用非工作范围内的设备、仪器或设施等;
8、对其他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和个人不及时汇报;
9、搬弄是非,无中生有,挑拨离间,影响员工团结;
五、严重警告: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扣除当月部分绩效奖...
篇四:最新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版
派遣公司员工管理制度Employeemanagementsystemoflabordispatchcompany第 1 页 共 13 页劳务派遣公司员工管理制度前言:本文档根据题材书写内容要求展开,具有实践指导意义,适用于组织或个人。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制度所称劳务工,指的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劳务工与劳务派遣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组织与公司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把劳动者派遣到公司工作;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第二条《劳务派遣协议》由公司与劳务派遣组织协商签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劳务工的条件、数量;2、工作岗位或项目内容;3、劳动报酬、支付标准和方法;4、劳务工的劳动保护;5、双方认为需要约定明确的其他事项。第 2 页 共 13 页
第三条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劳务工的“使用管理”和非“劳动关系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确定劳务用工规模;2、面向社会或劳务派遣组织公开招聘,择优选定劳务工;3、根据工作要求,对劳务工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劳务工薪酬标准和是否继续使用的依据;4、建立劳务工临时档案,按月定期统计上报劳务工的数量、劳动报酬等情况。第四条公司根据各分子公司劳务用工的使用情况,与劳务派遣组织统一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第五条各分子公司与劳务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明确工作职责、岗位要求、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奖惩、辞退等有关问题,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第二章使用原则与批准权限第六条各部门、分子公司在定岗定编范围内,人力资源严重不足、岗位缺员,公司范围内不能调剂解决的,可申请使用劳务用工。第 3 页 共 13 页
第七条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有劳务工使用需求的,由分子公司、部室写出书面申请,明确岗位、数量、要求送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领导批准。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擅自和违规使用劳务工,公司将追究用工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第八条各部门、分子公司必须严格按条件使用劳务工,并做到能进能出。对违反劳务用工协议或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务工,要及时报公司退回劳务派遣组织。第三章招聘第九条人力资源部协助机关部室做好劳务工招聘的组织、安排及具体操作。第十条各分子公司自主进行劳务工的招聘,人力资源部指导并监督各分子公司做好劳务工的招聘工作。第十一条招聘基本原则:1、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和劳务派遣组织公开招聘,严格招聘条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工;第 4 页 共 13 页2、焊工、电工等技术岗位必须招聘具备职业资格的劳务
3、不得招聘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满 16 周岁,受刑事、党纪和行政处分期内等人员作为劳务工。第十二条招聘方式及步骤:1、招聘分为对内招聘和对外招聘;2、根据岗位特点采取面试、笔试和实际操作等形式。第十三条聘用1、机关部室、分子公司将拟聘的劳务工基本情况及相关资料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初审报公司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相关劳务派遣手续;2、应聘人员录用前须进行健康检查,被录用人有严重(传染)疾病的,取消录用资格;3、高压容器、数控车床等特种设备作业岗位须聘用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的劳务工;4、根据劳务用工的期限长短,确定劳务工的试用期限,由所属的部室、分子公司进行试用期考核,人力资源部进行过程监督;第 5 页 共 13 页
5、劳务工录用后,由劳务派遣组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所属分、子公司与劳务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根据工作需要,协议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 1 年。第四章培训第十四条培训目标与理念1、公司将对劳务工培训纳入公司整体培训计划;2、培训旨在增强劳务工的专业知识与技能;3、开展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满足不同的岗位需求;4、建立劳务工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制度。第十五条培训主要内容1、企业文化与管理模式主要包括:公司概况、企业精神、经营理念、组织架构、薪资福利、本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工作规程、公司规章制度等;2、相关的行业政策,法规,标准;3、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第 6 页 共 13 页
定。第十六条具体培训管理执行公司培训管理相关制度、规第五章薪酬待遇第十七条工资结构分子公司结合工作实际,实行岗位绩效工资、计件工资、计时工资等,并根据本部门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劳务工的岗位性质、业务技能等,制订本部门劳务工工资标准,并报公司审核。第十八条工资的支付1、劳务工的工资以月薪制按时通过银行转帐形式或现金(人民币)支付给员工个人;2、工资原则上于次月 10 日之前支付;3、劳务工的工资报酬、结算标准和方式等,按《劳务派遣协议》、《劳务用工协议》执行;4、劳务工的工资自报到工作之日起薪,退出工作岗位之日停薪,新进或离开公司劳务工,其当月工资按其实际工作天数核定;5、劳务工的工资由所属分、子公司以造册的方式支付。第 7 页 共 13 页
第十九条公司按《劳务派遣协议》、《劳务用工协议》的相关约定为劳务工缴纳单位应该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费用由所属分子公司承担。第二十条工资中的扣项1、个人收入所得税、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等从劳务工的工资中扣除;2、劳务工迟到、早退、溜班、旷工等工资扣除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第六章劳务工的考核第二十一条劳务工的考核1、考核目的:通过考核劳务工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工作适应性,确定其岗位调配、薪酬分配、培训教育、续聘或解聘。2、考核原则:用人单位(部门)按绩效考评办法对劳务工进行逗硬考核。第二十二条对工作业绩突出、对企业贡献较大的劳务工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鼓励劳务工参与企业管理职务的竞争,竞争上岗的享受相应的待遇。第 8 页 共 13 页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劳务用工协议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务协议即行终止。第二十四条劳务工离职1、在协议期间,劳务工辞职应至少提前 1 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分子公司(部门)同意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办理离职手续;2、劳务工离开公司前,应将工作及物品移交清楚,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即与公司脱离劳务关系。第二十五条劳务工在派遣期间的全部劳动争议,均由劳务派遣组织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制度不相符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办法一、为优化学校的人力资源结构,探索建立市场化的劳动用工机制,规范管理、使用劳务派遣行为,以满足学校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 9 页 共 13 页
二、学校组织人事处是劳务派遣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务派遣的`规划、接收、使用清退等全过程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等工作。负责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调处理涉及劳务派遣的相关问题。三、学校组织人事处根据学校用工部门提出的用工申请,结合定编定岗定员管理,制定劳务派遣计划,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劳务派遣计划应包括劳务使用岗位、数量和使用期限等。四、学校组织人事处负责对被派遣劳动者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被派遣劳动者是否与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是否涵盖劳务合同期限;派遣劳动者的身体、技能状况能否符合所需工作岗位的要求等。五、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现学校实施劳务派遣的岗位为司机、文印室管-理-员、水电管-理-员和实训室管-理-员岗位。六、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劳务派遣公司应将劳动合同提交学校备案。第 10 页 共 13页
七、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与学校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用工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八、劳务派遣协议一经签订即受法律保护,协议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派遣协议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均不得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九、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满,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不再续订合同的,应当及时终止劳动合同并及时通知学校。十、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派遣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学校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 11 页 共 13页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十一、学校用工部门要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承担派遣劳动者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被派遣劳动者要与学校员工一样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现场管理,提供安全生产条件、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十二、劳务派遣人员的待遇(一)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由学校与劳务派遣公司根据工作岗位协商确定;(二)社保缴费基数由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规定代为缴纳;(三)劳务派遣人员享受学校发放的误餐补贴;(四)劳务派遣人员按学校要求加班的,按学校有关加班管理制度规定,由学校支付加班费;(五)学校按派遣协议约定及时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劳务派遣公司应确保派遣劳动者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第 12 页 共 13页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的解释权归组织人事处。-------- Designed
By
JinTai
College ---------第 13 页 共 13页
篇五:最新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版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完整版篇一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处理违反规定的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条根据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员工的条件要求,公司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面试、筛选,对符合条件要求的,经用工单位面试合格并确认后公司办理劳动合同签订手续并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
第六条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后可由公司委托用工单位进行招聘、面试、筛选,用工单位确定录用名单后,由公司办理劳动合同签订手续并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
(三)劳动合同管理 第七条公司建立派遣员工名册,并根据我省相关规定做好用工备案。
第八条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时,用工单位应核实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第九条派遣员工派遣期满、用工单位继续使用的,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 5 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如派遣员工逾期办理,视为派遣员工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此产生有关责任由派遣员工承担。
第十条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协商一致并书面通知公司后,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于 5 个工作日内直接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如派遣员工逾期办理,视为派遣员工已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及其变更内容,由此产生有关责任由派遣员工承担。
第十二条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第十四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派遣员工须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依法生效之日起 10 内向公司书面提出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派遣员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前,应认真阅读公司的《告知书》(《告知书》与本制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告知书》内容详见附件),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六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法法律法规规定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调度。
第十七条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上岗前培训和入职安全教育等相关职业培训,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或经用工单位认可后正式上岗。
第十八条派遣员工参加用工单位的党、团、工会、妇委会等组织和活动。
第十九条用工单位应依法保障派遣员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向派遣员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保护派遣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为派遣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条派遣员工享有用工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福利、学习、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评先评优等权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的民事、刑事责任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五)培训考核 第二十二条上岗前,公司对派遣员工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告知书、劳动合同、社保政策以及劳务派遣协议中有关工作岗位性质、社会保险、劳动报酬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告知及详细解释。
第二十三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与岗位相关的或针对性的从业业务知识、安全技能等培训由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应积极参与学习,配合用工单位的培训考核工作,通过学习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的制定、监督、执行,派遣员工应严格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考核标准和制度。
第二十五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用工单位可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和相关责任。派遣员工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派遣员工的有关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派遣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用工单位可与负有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的派遣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派遣员工若与用工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或保密协议的,请严格遵守。有关竞业限制内容、赔偿、违约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派遣员工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由用工单位按月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不再通过公司转付。派遣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
(六)劳动报酬 第二十七条派遣员工的工资(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由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公司三方协商一致后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确定。
派遣员工每月应发工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用工单位按月考核派遣员工工作、确定派遣员工应发的工资总额,派遣员工应服从用工单位管理、接受用工单位的考核。其他福利待遇、年终奖金、补贴,由用工单位依法确定。社会保险按派遣员工工资足额缴交。
加班费由用工单位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派遣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派遣员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二十八条公司按照用工单位提供的业绩考核情况登记表(或工资表)、扣除代缴的派遣员工本人应交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个税后,确定实发金额,及时足额发给派遣员工本人。用工单位也可与公司签订工资发放的《补充协议》,由公司委托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但用工单位每月应将加盖公章的工资发放表交给公司留存备查。
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当面或电话向公司查询,公司必须给予答复。如有错误,经与用工单位核实后,在次月工资造表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工资通过银行发放,派遣员工入职时应提供公司指定银行的银行卡号,并保证真实有效,以便及时发放工资,工资发放日按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约定的日期且用工单位必须确保在约定发放日前 5 天把工资转账到公司账户。
(七)社会保险 第三十条派遣员工入职办理参保手续时,须及时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参保材料,如因提供参保材料不完整不真实或因原单位未办好减员手续或其他原因造成无法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致使派遣员工无法及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手续按照经办机构规定执行,派遣员工涉及转移、接续的,应积极主动与公司协调办理,逾期不办理或延期办理造成待遇享受受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派遣员工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应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统一转交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待遇。
第三十三条派遣员工的工伤保险缴费时间不得迟于员工的工作时间,其他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时间,根据用工单位发放工资时间及当地各
经办机构的办事时间,当月缴交或者次月缴交。派遣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减员手续。
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的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以及法律文书所载明的由单位承担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及时转帐到我公司指定账户后,由公司负责发放给派遣员工。
第三十六条派遣员工不享有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单位的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七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
第三十八条派遣员工因岗位变动后,按用工单位新岗位的工时工作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派遣员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 第四十一条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三条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
相关内容:
一、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公司必须依法建立有效的劳动管理制度,依此进行有序劳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和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努力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我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三条 我公司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务条件和劳动工具,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资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职工招用与培训
第四条 我公司招收职工,新入职职工必须提交本人身份主、学历、就业失业证、专业技术职称等复印件,同时携带原件备验,以及从业经历,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是否与原用单位存在竞业限制或保密约定,是否存在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等(本人停薪留职或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等证明)。我公司有权向新入职职工核实有关用工个人信息,职工应如实回答,不得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否则被视为欺诈作为。特别是新入职职工在填写《职工应聘登记表》时,职工应郑重承诺:以上个人信息完全属实,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负责。
第五条 新招收职工必须经医保定点医院体检合格后才能录用。
第六条 新招用职工应当自用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则上签订 2 年以上劳动合同期)。职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我公司可以解除职工劳动合同。
第七条 我公司负责对职工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帮助职工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八条 我公司出资对职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按照规定双方应签订《公司专业技能培训服务协议》,职工在服务期内不能提出终止服务期的要求,但我公司在约定的情形上可能随时决定是否终止服务期。在双方约
定服务期内,职工若违反服务期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我公司将按该协议对职工索赔违约金。
第三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九条 我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我公司根据工 作特点和季节,安排职工作息时间。
第十条 我公司根据生产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职工休息日加班,但每日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 3 小时,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 1 天。
第十一条 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的,我公司可以安排职工补休。
第十二条 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第十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十四条 职工经批准可享受婚假、产假、丧假,可请病假、事假。
第四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 我劳务派遣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员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我公司实行以岗位工资制和岗位计件工...
篇六:最新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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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派
遣
管
理
制
度
2014 4 年 年 0 10 月 月 1 1 日
目
录
2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聘与录用制度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四章
薪酬制度 第五章
社会保险 第六章
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 第七章
劳动纪律 第八章
培训制度 第九章
保密制度 第十章
离职制度 第十一章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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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加强劳务派遣业务管理,规范劳务派遣服务行为,维护派遣员工、用工单位以及泛亚信和(上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用工单位指的是已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派遣员工是指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的人员。
三、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派遣员工(包括被派往用工单位履行劳动义务或被用工单位退回的派遣员工)。
四、公司拥有对本手册的最终解释权、修订权和颁布权。
第二章 招聘与录用制度
一、招聘原则 (一)公司发布招聘信息(或由用工单位自行招聘),组织候选人面试,并由用工单位最终决定录用人员名单。
(二)公司或用工单位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二、招聘流程 公司根据用工单位提出的人力资源需求和岗位说明,由公司统一发布招聘信息,并由公司组织初试、复试。复试合格者,由公司通知报到,办理入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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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入职手续 派遣员工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和流程办理入职手续,再到用工单位报到。
第三章
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入职的派遣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由公司确定(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三)其他未尽事宜,公司与派遣员工可另行依法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并签名盖章,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效力等同于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
(四)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提出的需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岗位应保证符合《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要求,且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成数个短期的劳务派遣协议。
(五)公司已招用的派遣员工,原劳动合同期满前 30 天,由公司向派遣员工发出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书,协商合同续签事宜。
(六)公司按不同的用工单位建立派遣员工花名册备查,名册包括派遣员工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单位、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其中用工形式写明属劳务派遣用工。
(七)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公司书面通知后,派遣员工仍不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公司将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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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劳动合同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和员工都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当公司或用工单位遇有紧急情况时,可指令员工临时承担劳动合同约定之外的劳动任务,员工不得拒绝其所能承担的劳动或工作任务。
(三)派遣员工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调换或安排员工的工作岗位,员工应当服从合理的安排:
1、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工艺规程、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合理调动员工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的; 2、根据员工的技能特点,需调换工作岗位或临时安排工作的; 3、员工因身体、技能等因素达不到工作质量、生产服务、产量等指标,不能胜任工作而需调动工作岗位或地点的; 4、其他合理的岗位调动、工作地点变更以及临时工作安排。
(四)公司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将被用工单位退回的派遣员工改派新用工单位的,员工应服从公司的安排。员工不同意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四章
薪酬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派遣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其工资计算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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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劳动报酬确定。
(二)公司与派遣员工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约定试用期的,其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派遣员工在无工作期间,按照员工派遣单位的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向其支付报酬。
(四)公司及时足额支付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至少每月向派遣员工支付一次工资。
(五)公司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派遣员工签名等内容。工资支付台账至少保存二年。
(六)公司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公司和用工单位不得向派遣员工收取费用。
二、付薪时间及方式
派遣员工工资发放时间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时间执行。发放方式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也可以委托用工单位向派遣员工代发,员工可以向公司或用工单位查询当月工资明细。
三、计发办法 (一)公司根据用工单位工资制度、派遣协议的规定及客户提供的月度考勤、考核情况等核算员工工资。派遣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派遣员工在工作日加班的,应优先安排调休,如不能安排调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三)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派遣员工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1.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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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四、特殊工时的工资
用工单位经当地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派遣员工的工资按照用工单位的薪酬制度执行。
五、特殊情况的工资 (一)因派遣员工过错造成用工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且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工单位提前书面告知公司,公司将扣除原因及数额告知派遣员工本人后,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
公司与派遣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其应承担的赔偿费用经按月扣除后仍未足额的,公司可在职工离职时要求其一次性清偿;派遣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清偿又不依法提出权利救济的,公司可从其离职时领取的各项货币性待遇中抵扣。
第五章 社会保险 一、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依法为派遣员工办理各项劳动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公司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在用工单位所在地未设立办事机构的,在派遣公司所在地为员工办理参保手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 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 一、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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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员工工作时间按用工单位的工时制度执行,休息休假制度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二、请假制度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擅自离岗或不遵守用工单位考勤制度(迟到、早退)的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 3 个工作日,或一月内累计旷工超过 5 个工作日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和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单独解除劳动合同,并保留追诉其相关法律责任。
派遣员工请假必须按公司和用工单位规定的制度和流程执行,经公司和用工单位同意后方能休假。任何休假都须按公司和用工单位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在申请尚未被审批同意而自行休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特殊或紧急情况未申请的,须按用工单位规定执行。
三、加班管理
派遣员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由用工单位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四、休假 (一)周休息日 派遣员工每周休息不少于 1 天。
(二)派遣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元旦一天(元月一日); 春节三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 清明节一天; 劳动节一天 (五月一日); 端午节一天; 中秋节一天; 国庆节三天 (十月一日、十月二日、十月三日)。
(三)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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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派遣员工年休假的具体休假方式和时间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派遣员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派遣员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派遣员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四)婚假:派遣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 3 天,晚婚者(男年满25 岁周岁、女年满 23 周岁)增加 10 天。
(五)产假:
1、女员工生育需符合国家和地方计划生育政策; 2、女员工产前请假孕检的,需提供结婚证、县区级医院出具的《孕产妇保健手册》; 3、产假申请需提交相关证明: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证(可产后提供); 4、女员工产假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六)丧假:派遣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 3 天以内的丧假。派遣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用工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给予 3 天以内丧假。
(七)派遣员工休婚假、产假、丧假的、应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六、医疗期 派遣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停止工作医疗的,按照国家和合同履行地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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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劳动纪律 一、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是派遣员工劳动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派遣员工同时遵守公司和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派遣员工违反上述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按照相应的规定给予处分;造成公司或用工单位损失的,公司和用工单位有权追究员工相应的责任。
二、派遣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包括且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或未能保证安全生产的; (二)旷工(连续旷工超过 3 个工作日,或一月内累计旷工超过 5 个工作日)的; (三)不按时完成公司和用工单位约定的工作内容或从事任何兼职活动的; (四)不爱护公司和用工单位的财产或不保守公司和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 (五)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 (六)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的安排、管理和调整的; (七)派遣员工提交虚假入职资料、婚姻生育状况的或隐瞒重大疾病史及其他重要情况的; (八)派遣员工向第三方打听、透露或讨论其薪酬方案,或泄露劳动合同内容及相关附件的; (九)组织、教唆、胁迫他人聚众滋事,影响公司或用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声誉名誉的; (十)打击报复,造成人员健康、财产和名誉损害的; (十一)有盗窃、赌博、打架斗殴、暴力、恐吓、侮辱、诽谤、扰乱工作秩序及性骚扰等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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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违反用工单位劳动纪律受到 2(含)次以上书面警告的; (十三)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
第八章 培训制度 一、岗前培训
公司和用工单位对员工进行必要的职业教育,包括:政治思想教育、劳动纪律教育、消防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岗位技能教育、典型事故经验教训的教育等。
所有员工必须接受公司或者用工单位的安全教育。对于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应先参加相关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公司在与派遣员工进行岗前培训时,应将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内容告知员工。
二、转岗培训
(一)公司根据情况,协同合作的用工单位对下列派遣员工安排转岗培训:
1.申请转岗并经公司和用工单位批准的员工; 2.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员工; 4.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同意转岗的员工。
三、专业技术培训 (一)用工单位需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公司安排与该派遣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具体培训费用、服务期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由公司、用工单位及派遣员工三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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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派遣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三)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另有约定的,则按约定执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解除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1.派遣员工严重违反公司或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派遣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派遣员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或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派遣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5.派遣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超过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公司要求派遣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
篇七:最新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版
派遣制度第 1 篇: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1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劳务派遣的管理。
2 职责
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按照协议内容按照时间向派遣单位支付管理费用、派遣员工工资。
3 程序 派遣单位的选择
劳务派遣管理实行机构统一、标准统一、价格统一.派遣单位由公司负责选择确定。
公司负责处理派遣人员对派遣单位的投诉,每年对派遣单位服务质量进行一次综合评估。
在评估中对未达 毡 椰 到劳务派遣协议书约 匣 定 典 基本服务标准的派 肢 遣单 醒 位进行督导,连 燥 续两次 艾 或累计三次被 厄 督导的派 彪 遣单位将被 洒 终止合作关 胶 系。
毁
为确保服务质 涩 量, 屡 向用工单位提供劳 晦 务 屋 派遣服务的派遣单位 勇 廷 由总公司根据派遣单位 崖 疏 过往业绩、行业经验等 诞 隧 综合服务能力指定, 彝 由 亚 用工单位与派遣单 挚 位签 舅 订劳务派遣协议 炙书,各 诱 单位、部门不 坎 得自行选 严 择。
劳动关 藕 系管理
钥 派遣人 布 员的人事及劳动 凿 关系 茧 均隶属于派遣单位 央 , 羔 所有与人事及劳动关 膜 怔 系相关事宜均由派遣单 株 敷 位负责。
派遣期 咆 限 尹 由用工单位与派遣 愧 单位 元 按照劳务派遣协 白 议书约 共 定确定。
派 吱 遣人员的党 虞 、团关系 克 由派遣单位负 贬 责。
英
派遣人员档案 旗 由 衡 派遣单位负责管理。
弗 耶 档案管理应按照人事档 驴 流 案管理标准,由派遣单 讫 捶 位负责收集、甄别、 执 整 欢 理、归档、装订、 号 保管 咋 、转移等工作, 灯 做到规 柴 范管理、妥善 瘩 保存。用 创 工单位应积 疏 极配合派遣 宴 单位,提 校 供档案管理所 帝 需资料 贱 。
劳动报酬和福 右 利 寂 待遇
用工单位应 伊 阅 按照派遣人员工作岗位 篇 逃 ,与公司正式员工同 讥 工 粥 同酬。
派遣 脾 人员工 耳 资不得低于派 直 遣人员工 流 作所在地人 统 民政府规定 霄 的最低工 阮 资标准。
劳务 瞅 派遣 驶 工的福利由用工单 荚 位 拄 规定并发放。
用 锄 啼 工单位应依法向派遣人 让 瑟 员提供符合政府有关 连 劳 舷 动保护规定的工作 速 场所 舌 、工作条件。派 寂 遣人员 循 从事有职业危 殷 害工作的 震 ,用工单位 虹 应依照国家 狙 相关政策 侦 提供职业危害 摔 防护, 兢 并在派遣期内安 僳 排对 沸 其进行职业健康检 撼 查 狱 ,及按国家规定保证 具 罚 派遣人员的休息休假。
贞 信
社会保险管理
用 嚎 工 痈 单位应当按照社会 失 保险 异 经办机构规定, 谨 按月为 痈 派遣人员支付 屁 法定社会 碘 保险参保费 受 用,由派遣 蜒 单位负责 毫 及时办理参保 雅 手续和 蟹 缴纳相关费用。
绥
枢
社会保险缴纳基数 抿 堰 ,由用工单位按照劳务 只 梯 派遣协议书约定在《劳 丛 铡 务派遣协议书》中列 窒 明 以 。社会保险缴费基 哮 数按 蝴当地社保机构规 劈 定执行 蔫 ,但不得低于 霹 当地的最 稽 低缴费基数 音 。
派遣 游 人员在 氮 派遣期间发生工 鹿 伤的 价 ,用工单位应在事 赋 发 嚼24 小时内立即电话 想 秧 或书面通知派遣单位, 匈 诵 并及时将受伤的派遣人 鸦 徒 员送往工伤治疗医院 芯 治 样 疗。需要垫付医疗 粱 费用 油 的,可由用工单 锚 位垫付 鼻 治疗结束后再 砧 进行报销 绣 。
派 校 遣人员的工伤 忠 认定申 昏 请和伤残等级鉴 支 定申 台 请由派遣单位负责 早 。
碱
派遣人员工伤医 匀 恤 疗期间及确认为丧失或 湾 戌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化 , 涪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 宵 位应 断 主动协作,共同 工 按照国 鉴 家有关政策规 胰 定和用工 敲 单位内部规 谷 章制度妥善 黔 处理。
疹
派遣人员派 浅 遣期 旨 届满后,社会保险 鲤 关 移 系的转移等手续由派 醇 或 遣单位负责办理。
派遣 拜 催 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 稻 回 裹
用工单位可 莆 将存在 整 如下情形的派 碎 遣人员退 栽 回派遣单位 觅 ,且无须向 谤 派遣单位 粱 支付经济补偿 哗 ,但应 釜 提前 3 个工作日 幽 通知 股 派遣单位,派遣单 锗 位 癸 应配合用工单位提供 穿 钉 相应证据和依
据:
艳 硫 1)派遣人员在试用 目 期 吁 内被发现不符合录 入 用条 曳 件的;
2 触 )派遣人 逗 员严重违反 扰 用工单位的 埋 规章制度 醒 和劳动纪律的 怪 ;
咬
3)派遣人员严 捂 重 侯 失职、营私舞弊,给 依 勇 用工单位的利益造成重 屎 招 大损害的;
4)
驼 派 勋 遣人员与第三方建 妹 立劳 肿 动关系,对用工 坑 单位工 舟 作造成严重影 燥 响,或经 啦 用工单位提 滞 出拒不改正 鬼 的;
僳
5)派遣人员 炼 被司 冕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曾 事 巨 责任的;
6)派 郝 让 遣人员以欺诈或胁迫的 浩 酗 手段,致使派遣单位 涎 在 僻 违背真实意思的情 咱 况下 烤 订立或变更劳动 兔 合同的 俞 ; 7)其他 郁 符合政策规 胡 定的情形 咳 。
用工单 甚 位可 脱 将存在如下情形的 垂 派 乱 遣人员退回派遣单位 太 茧 ,但应提前 35 日通知 炕 憨 派遣单位:
1)
军 派 屿 遣人员因病或因非 愤 因工 绳 负伤的医疗期满 凑 后,不 邱 能从事原工作 沉 ,也不能 斩 从事用工单 泞 位另行安排 强 的工作的 揩 ;
2)用 臣 工单 禾 位提供的证据证明 琐 派 筑 遣人员不能胜任派遣 伍 凄 岗位工作,且经用工单 耻 掷 位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 诣 升 胜任工作的;
意 3)
九 经用工单位、派 业 遣单位 漫 和派遣人员协 窍 商,达成 固 书面协议同 烟 意解除派遣 胆 的; 4 制 )派遣人员的派 倘 遣期 诚 限届满而终止派遣 益 的 圭 ;
5)本协议订 售 告 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 巡 尔 发生重大变化,致
使 灯 用 蒜 工单位派遣人员的 囱 条件 恬 不复存在的。
寂
派遣 始 人员提起仲 喻 裁、诉讼时 燥 ,经仲裁 病 委员会或法院 满 认定用 犁 工单位提供的资 掖 料及 逢 证据存在不实或不 凯 足 盖 ,用工单位应按要求 笺 障 予以核实、补充。
铰 惟 派遣人员与派遣单位 栖 发 打 生劳动争议或法律 攘 纠纷 锗 时,由派遣单位 之 负责处 炎 理,用工单位 橡 劳动争议 瑰 调解委员会 草 予以配合。
束
因 忱 争议或纠纷产生 议 的赔 畜 偿金、经济补偿金 就 及 滩 诉讼费等按劳务派遣 涵 蝶 协议书约定办理。
烟 攒 对于存在下列情形的 责 派 摩 遣人员,用工单位 丧 不得 钟 终止或解除使用 执 ,并不 蹄 得退回派遣单 荧 位:
赴 1)因工 廖 负伤并被确认 斑 丧失或 俏 部分丧失劳动能 嗓 力的 占 ; 2)患病或非因 杜 涝 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矗 表 ;
3)女性派遣 炯 人 谴 员在孕期、产期、 血 哺乳 蔑 期内的; 4)
咀 法律法规 薛 规定的其他 曾 情形。
泊 派遣人 招 员向派遣单位提 忿 出解 嘻 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粒 的 妙 ,按劳务派遣协议书 墙 赴 约定办理。
4 检查与考 扒 鹅 核
人力资源部 狮 接受 铡 分管领导的检查 幕 与考核 嘱 。劳务派遣管 炔理制度 1 札 适用范围 愧
本制度适用于 哥 公司 登 对劳务派遣的管理 跟 。
疙
2 职责
人力资源 晦 煎 部负责与劳务派遣单位 毖 各 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挨并 眨 按照协议内容按照 撅 时间 讲 向派遣单位支付 侩 管理费 剩 用、派遣员工 楞 工资。
3 湃 程序 派遣 厨 单位的选择
泽
劳 绪 务派遣管理实行机 釜 构 园 统一、标准统一、价 蔫 指 格统一.派遣单位由公 若 贩 司负责选择确定。
价
擞 公司负责处理派遣 中 人员 懈 对派遣单位的投 鉴 诉,每 激 年对派遣单位 症 服务质量 毅 进行一次综 怎 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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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 榆 估中对未达到劳 呼 务派 醋 遣协议书约定基本 用 服 野 务标准的派遣单位进 蓄 蟹 行督导,连续两次或累 群 讶 计三次被督导的派遣单 寿 灭 位将被终止合作关系 辗 。
邢
为确保服务 诈 质量, 鸥 向用工单位提 敞 供劳务派 逮 遣服务的派 椭遣单位由总 原 公司根据 俱 派遣单位过往 揣 业绩、 业 行业经验等综合 宿服务 壕 能力指定,由用工 绣 单 储 位与派遣单位签订劳 驱 感 务派遣协议书,各单位 烬 衣 、部门不得自行选择。
灭 湛
劳动关系管理
往 派遣 修 人员的人事及劳 篓 动关系 攒 均隶属于派遣 椰 单位,所 甚 有与人事及 坚 劳动关系相 奢 关事宜均 垦 由派遣单位负 码 责。
旗
派遣期限由用 捻 工 主 单位与派遣单位按照 捷 惮 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确 漾 盘 定。
派遣人员的党、 瘴 团 龙 关系由派遣单位负 幢 责。
邦
派遣人员 骂 档案由派 脆 遣单位负责 迫 管理。档案 铂 管理应按 诸 照人事档案管 级 理标准 雅 ,由派遣单位负 招 责收 州 集、甄别、整理、 院归 勒 档、装订、保管、转 酮 曾 移等工作,做到规范管 筑 瘴 理、妥善保存。用工单 睦 担 位应积极配合派遣单 芳 位 多 ,提供档案管理所 枕 需资 轰料。
劳动报酬 汇 和福利待 刻 遇
用 荔 工单位应按照 场 派遣人 辖 员工作岗位,与 曳 公司 荔 正式员工同工同酬 筹 。
因
派遣人员工资不 查 璃 得低于派遣人员工作所 灶 鞘 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募 最 厩 低工资标准。
劳 业 务派遣 匿 工的福利由用 昔 工单位规 榆 定并发放。
旭
用工单 痢 位应依 辛 法向派遣人员提 鸭 供符 碎 合政府有关劳动保 撮护 之 规定的工作场所、工 烧 磊 作条件。派遣人员从事 遮 漏 有职业危害工作的,用 骋 鸳 工单位应依照国家相 缚 关 隐 政策提供职业危害 谰 防护 辕 ,并在派遣期内 江 安排对 舆 其进行职业健 汝 康检查, 除 及按国家规 碴 定保证派遣 沧 人员的休 釉 息休假。
社会 跋 保险 耗 管理
用工单位 急 汛 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 镣 粗 机构规定,按月为派遣 昼 慰 人员支付法定社会保 篷 险 饼 参保费用,由派遣 歇 单位 钟 负责及时办理参 锚 保手续 额 和缴纳相关费 分 用。
偏 社会保险 冠 缴纳基数,由 鸡 用工单 金 位按照劳务派遣 泣 协议 扶 书
约定在《劳务派 焉 遣 峦 协议书》中列明。社 叠 萝 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当地 要 坪 社保机构规定执行,但 痒 懒 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 孟 缴 啸 费基数。
派 奄 遣人员 譬 在派遣期间发 绚 生工伤的 泽 ,用工单位 棱 应在事发2 顽 4 小时内 校 立即电话或书 咀 面通知 彝 派遣单位,并及 寸 时将 怀 受伤的派遣人员送 铆 往 停 工伤治疗医院治疗。
演 欣 需要垫付医疗费用的, 拨 秃可由用工单位垫付治疗 狡 彩 结束后再进行报销。
笺
龄
派遣人员的工 控 伤认定 镰 申请和伤残等 时 级鉴定申 芽 请由派遣单 震 位负责。
币
派遣 陕 人员工伤医疗期 川 间及 样 确认为丧失或部分 砍 丧 拾 失劳动能力的,派遣 锦 徐 单位与用工单位应主动 扔 缨 协作,共同按照国家有 寐 扛 关政策规定和用工单 仪 位 涌 内部规章制度妥善 盛 处理 殊 。
派遣人 骡 员派遣期 什 届满后,社 糕 会保险关系 酷 的转移等 镁 手续由派遣单 朱 位负责 揽 办理。
派遣终止 迪 及 孕 派遣人员的退回
巡 慌 用工单位可将存在如下 褂 皮 情形的派遣人员退回 娃 派 导 遣单位,且无须向 棚 派遣 捻 单位支付经济补 煎 偿,但 仲 应提前 3 个工 位 作日通知 越 派遣单位, 腑 派遣单位应 哼 配合用工 符 单位提供相应 记 证据和 众 依据:
1)
曳 派 爆 遣人员在试用期内被 婴 樊 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芯 拖 ;
2)派遣人员 陋 严 俺 重违反用工单位的 铝 规章 拳 制度和劳动纪律 颗的;
替
3)派遣 搁 人员严重失 贮 职、营私 纱 舞弊,给用工 亚 单位的 狗 利益
造成重大损 幢 害的 沉 ;
4)派遣人 琵 主 员与第三方建立劳动关 滦 捡 系,对用工单位工作造 冀 踩 成严重影响,或经用 账 工 淤 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霹 的; 阵
5)派遣 腥 人员被司 宰 法机关依法 溃 追究刑事责 爷 任的; 恭
6)派遣人 酸 员以 雇 欺诈或胁迫的手段 倡 , 舟 致使派遣单位在违背 菠 针 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蜂 愉 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女 7 哟 )其他符合政策规 新 定的 竣 情形。
用 椽 工单位可 颖 将存在如下 瑟 情形的派遣 厕 人员退回 周 派遣单位,但 贬 应提前 宣 35 日通知派遣 茹 单位 近 :
1)派遣人 养 讫 员因病或因非因工负伤 柄 竟 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 湾 必 事原工作,也不能从 株 事 亲 用工单位另行安排 闲 的工 腋 作的;
2 苏 )用工单 萝 位提供的证 王 据证明派遣 元 人员不能 尹 胜任派遣岗位 耙 工作, 提 且经用工单位调 雷 岗或 翻 培训后仍不能胜任 讹 工 确 作的;
3)经用 时 音 工单位、派遣单位和派 尼 慷 遣人员协商,达成书 页 面 马协议同意解除派遣 赢 的; 妻
4)派遣人员 涕 的派遣期 川 限届满而终 疼 止派遣的; 褐
5 桶 )本协议订立时 询 所依 胆 据的客观情况发生 聘 重 移 大变化,致使用工单 炒 宴 位派遣人员的条件不复 负 豢 存在的。
派遣人 敝 员 晓 提起仲裁、诉讼时 禽 ,经 捕 仲裁委员会或法 鸳 院认定 柿 用工单位提供 张 的资料及 孺 证据存在不 韵 实或不足, 尝 用工单位 上应按要求予以 噶 核实、 叙 补充。
派遣 未 人 葬 员与派遣单位发生劳 议 锦 动争议或法律纠纷时, 束 浩 由
派遣单位负责处理, 称 揩 用工单位劳动争议调 湍 解 妓 委员会予以配合。
统
秧 因争议或纠纷 褐 产生的赔 嚷 偿金、经济 玄 补偿金及诉 喻 讼费等按 坷 劳务派遣协议 腰 书...
篇八:最新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版
派遣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 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处理违反规定的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条 根据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员工的条件要求,公司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面试、筛选,对符合条件要求的,经用工单位面试合格并确认后公司办理劳动合同签订手续并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
第六条 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后可由公司委托用工单 位进行招聘、面试、筛选,用工单位确定录用名单后,由公司办理劳动合同签订手续并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
(三)劳动合同管理 第七条 公司建立派遣员工名册,并根据我省相关规定做好用工备案。
第八条 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时,用工单位应核实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第九条 派遣员工派遣期满、用工单位继续使用的,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 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如派遣员工逾期办理,视为派遣员工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此产生有关责任由派遣员工承担。
第十条 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协商一致并书面通知公司后,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于 5 个工作日内直接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如派遣员工逾期办理,视为派遣员工已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及其变更内容,由此产生有关责任由派遣员工承担。
第十二条 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第十四条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因劳动关系的终止产生的经济补偿金,公司将依法向派遣员工支付,派遣员工须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依法生效之日起 10内向公司书面提出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 派遣员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前,应认真阅读公司的《告知书》(《告知书》与本制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告知书》内容详见附件),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六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法法律法规规定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调度。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上岗前培训和入职安全教育等相关职业培训, 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或经用工单位认可后正式上岗。
第十八条 派遣员工参加用工单位的党、团、工会、妇委会等组织和活动。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依法保障派遣员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向派遣员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保护派遣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为派遣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条 派遣员工享有用工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福利、学习、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评先评优等权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的民事、刑事责任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五) 培训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上岗前,公司对派遣员工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告知书、劳动合同、社保政策以及劳务派遣协议中有关工作岗位性质、社会保险、劳动报酬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告知及详细解释。
第二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与岗位相关的或针对性的从业业务知识、安全技能等培训由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应积极参与学习,配合用工单位的培训考核工作,通过学习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的制定、监督、执行,派遣员工应严格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考核标准和制度。
第二十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用工单位可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和相关责任。派遣员工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派遣员工的有关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派遣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用工单位可与负有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的派遣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派遣员工若与用工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或保密协议的,请严格遵守。有关竞业限制内容、赔偿、违约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派遣员工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由用工单位按月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不再通过公司转付。派遣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
(六) 劳动报酬
第二十七条 派遣员工的工资(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由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公司三方协商一致后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确定。派遣员工每月应发工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用工单位按月考核派遣员工工作、确定派遣员工应发的工资总额,派遣员工应服从用工单位管理、接受用工单位的考核。其他福利待遇、年终奖金、补贴,由用工单位依法确定。社会保险按派遣员工工资足额缴交。
加班费由用工单位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派遣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派遣员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被派遣劳动者被单位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单位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按照用工单位提供的业绩考核情况登记表(或工资表)、扣除代缴的派遣员工本人应交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个税后,确定实发金额,足额发给派遣员工本人。用工单位也可与公司签订工资发放的《补充协议》,由公司委托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但用工单位每月应将加盖公章的工资发放表交给公司留存备查。
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当面或电话向公司查询,公司必须给予答复。如有错误,经与用工单位核实后,在次月工资造表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工资通过银行发放,派遣员工入职时应提供公司指定银行的银行卡号,并保证真实有效,以便及时发放工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 15 日,且用工单位必须确保在约定发放日前 5 天把工资转账到公司账户。
(七)社会保险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派遣员工实际工资为派遣员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种社会保险,派遣员工入职办理参保手续时,须及时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参保材料,如因提供参保材料不完整不真实或因原单位未办好减员手续或其他原因造成无法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致使派遣员工无法及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手续按照经办机构规定执行,派遣员工涉及转移、接续的,应积极主动与公司协调办理,逾期不办理或延期办理造成待遇享受受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 派遣员工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应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统一转交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待遇。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公司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
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公司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派遣员工的工伤保险缴费时间不得迟于员工的工作时间,其他保险的缴交时间,根据用工单位发放工资时间及当地各经办机构的办事时间。派遣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减员手续。
第三十四条 社会保险的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以及法律文书所载明的由单位承担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及时转帐到我公司指定账户后,由公司负责发放给派遣员工。
第三十六条 派遣员工不享有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单位的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七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
第三十八条 派遣员工因岗位变动后,按用工单位新岗位的工时工作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加班工资发放。
第四十条 派遣员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及其他法定假期的休假及相关待遇。
(九)其他
第四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
篇九:最新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版
派遣管理制度(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 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 维护用工单位、 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 根据《劳动法》 、 《劳动合同法》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
公司、 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 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
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处理违纪派遣员工, 坚持“教育为主, 处罚为辅, 积极疏导” 原则,实事求是, 依法依规处理。
(二)
招聘方式
第五条
一般情况下, 用工单位自行负责招聘及面试, 确定符合条件派遣员工后, 向公司提交派遣员工名单, 由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 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如用工单位需要, 可书面委托公司进行招聘, 原则上用工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 面试合格, 由用工单位确定录用派遣员工名单, 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 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如用工单位全权委托公司进行派遣员工招聘, 将参照第六条的办法执行, 并另外支付相应的招聘服务费用。
(三)
劳动合同
第八条
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经用工单位确认, 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 约定, 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签订劳动合同, 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条
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 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 给派遣员工, 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 于 5 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前台办理签订手续。
第十条
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 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时, 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 给派遣员工, 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 于 5 个工作日内直接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 程序,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 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四)
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派遣员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前, 应认真阅读公司的《告知书》 , 并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五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 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法法律法规规定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 管理和调度。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上岗前培训和入职安全教育培训, 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后正式上岗。
第十七条
派遣员工参加用工单位的党、 团、 工会、 妇委会等组织和活动。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应依法保障派遣员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 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 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 并向派遣员工告知劳动安全、 职业危害事项, 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保护派遣员工在生产、 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并定期为派遣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九
派遣员工享有用工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福利、 学习、 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评先评优等权利, 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 所有责任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 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五)
培训考核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根据各岗位的需要, 需对派遣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相关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根据被派遣员工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二十三条
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可与派遣员工订立协议, 约定服务期, 有关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可与负有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的派遣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有关竞业限制内容、 赔偿、 违约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六)
劳动报酬
第二十五条
派遣员工的劳务费(工资)
及其他福利待遇, 由用工单位确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
。
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需按派遣员工工资足额缴交。
被派遣员工工资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单位提供的业绩考核情况登记表(或工资表)
为被派遣员工支付, 也可签订《补充协议》 后, 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
第二十六条
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
根据《劳务派遣协议》 的规定, 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员工工作, 确定派遣员工应发放的工资总额, 我公司扣除代缴的派遣员工本人应交的各类社保、 住房公积金后, 确定实发金额, 并及时发给派遣员工本人。
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 可当面或电话, 向公司或公司办事处查询,公司必须及时答复。
如有错误, 经与用工单位核实后, 在次月工资造表时给予纠正。
(七)
社会保险
第二十七条
派遣员工如有生育、 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 应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用工单位, 由用工单位统一转交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待遇。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办理。
派遣员工的工伤保险上户时间不得迟于员工的上岗时间, 其他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时间, 根据用工单位发放工资时间及当地各经办机构的办事时间, 当月缴交或者次月缴交。
派遣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 公司按国家规定, 及时办理相关的减员手续。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的费率如有变动, 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律、 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 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以及法律文书所载明的由单位承担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 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及时转帐到我公司指定账户后, 由我公司负责发放给派遣员工。
第三十一条
派遣员工不享有我公司的福利待遇, 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单位的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二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 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条
派遣员工因岗位变动后, 按用工单位新岗位的工时工作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 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的时间, 应按《劳动法》 及《劳动合同法》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派遣员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 将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篇十:最新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版
派遣管理制度样本文档仅供参考
劳务派遣 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聘制度
第三章
薪酬福利制度
第四章
社会保险制度
第五章
工时与休假制度
第六章
培训制度
第七章
劳动纪律 制度
第八章
离职 制度
第九 章
申诉调处制度
第十 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劳务派遣单位规章制度。
二、劳务派遣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全面遵守劳动、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以下称员工)的劳动合法权益。
三、员工应当完成用工单位工作任务,提高职业
文档仅供参考 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单位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弘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构建诚信、和谐、创新的团队理念,让新型的和谐团队理念成为单位管理人员和员工的 共识和自觉行为规范。
第二章
招聘制度
一、订立劳动合同
(一)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招聘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能够在新招聘员工报到前、报到之日或者工作后一个月内,但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二年。
劳动合同除应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还应载明员工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员工只能在用工单位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二)单位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前,应当如实告知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 报酬,以及员工要求了解的其它情况;还应当如实告知员工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
文档仅供参考 协议的内容。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员工应当如实说明。
(三)单位根据岗位和员工的情况,与其约定试用期(具体由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确定)。
(四)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文本由单位和员工各执一份。
二、建立劳动合同台账
单位建立员工名册备查,员工名册包括员工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地点、派遣期限、派遣岗位名称及岗位性质等内容(单位可根据实际增加内容)。单位可将员工名册交员工本人校对无误并签名确认后存档。
第三章
薪酬福利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单位应督促用工单位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员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
文档仅供参考 单位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员工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规定。
员工在无工作期间,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二)单位应督促用工单位向员工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员工。
二、工资构成
员工的工资由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部分构成(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三、工资支付
(一)单位实行工资 按月 发放制度, 每月 将工资)
直接支付给员工本人(或委托银行代发)
。单位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支付加班费 、绩效奖金,或者由用工单位委托单位依法支付。
(二)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员工签名等内容。
工资支付台账至少保存二年。
文档仅供参考 (三)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1 1 . 员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 2 . 员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 3. .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4 4 .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 应当代扣的其它款项。
四 、福利(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单位除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外,应督促用工单位向员工提供与本单位劳动者享有相同的工作餐、交通车、宿舍等福利,以及篮球场、羽毛球场、健身房、图书室等各种文娱设施。
五 、参加工会
员工有权在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社会保险制度
一、参加社会保险
(一)单位自用工之日起 0 30 日内依法为新招聘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文档仅供参考 (二)单位跨地区派遣员工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单位跨地区派遣员工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员工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由用工单位代单位为员工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工伤认定
员工在用工单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应当督促用工单位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能够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三、职业病处理
员工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单位应当督促用工单位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员工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
文档仅供参考 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它材料。
第五章
工时与休假制度
一、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 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二、加班管理
( 一 )
员 工 因 工 作 需 要 加 班 的 , 应报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
批准;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的,单位应督促用工单位与工会和准备安排加班的员工协商。
(二)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员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可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休假
(一)员工每周 至少 休息
1 1 天。
。
(二)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 三 )员工享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
( 四 )员工休婚假、产假、丧假的、应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四、医疗期
文档仅供参考 (一)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 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二)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单位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 / 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五、请假(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员 工 请 假 的 , 需 提 前 填 写 书 面 请 假 单 ,经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
签字批准。单位批准后的书面请假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员工签收并送
( 相关 部门)
备存,另一份交员工本人。
第六章
培训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足额提取员工教育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切实 保障员工培训权利。
(二)单位建立健全员工培训制度,完善内部员工职业培训和技能实训平台建设。
文档仅供参考 二、岗前培训
新入职的员工,安排 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岗位责任、工作技能、安全规程等,促使新员工在短时间内熟悉单位情况,提高工作技能,尽快适用新岗位,发挥个人所长。
三、在岗培训
单位关心员工 的成长和发展,每年(或者每季度、每月)根据员工的具体岗位安排 岗中培训,帮助员工提升技能水平。
四、转岗培训(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单位根据情况,能够依法对以下员工安排转岗培训:
1 1 .申请转岗并经单位批准的员工;
2 2 .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
3 3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员工;
4 4 .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同意转岗的员工。
(二)单位对转岗的员工安排 培训,促使员工尽快胜任新的工作岗位。
第七章
劳动纪律
文档仅供参考 一、员工要自觉遵守公司的作息制度,按时上下班。
二、员工有事、有病不能上班的,必须向主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三、不经主管领导批准,员工不得私自换岗、定岗、调班。
第 八 章
离职制度
一、协商解除
经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二、单位依法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能够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 1 .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2; .员工严重违反单位或者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3 3 .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或者用工单位造成 巨大 经济 损失或者其它重大损害的(单位可根据实际界定 “ 重大损失 ” 的标准);
4 4 .员工同时与其它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 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单位
文档仅供参考 提出,拒不改正的;
5 5 .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 6 . 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1 1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2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可根据实际界定“ 不能胜任工作 ” 的标准;若以劳动定额为标准的,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员工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3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单位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
文档仅供参考 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
告后,能够裁减人员,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 1 .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 2 .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 3 .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 4 .其它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 1 .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 2 .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 3 .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 4 .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 5 .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
文档仅供参考 年龄不足五年的;
6 6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五)退回解除
1 1 . 员工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员工不同意的,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 2 . 员工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员工不同意的,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三、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通知单位。
如员工未提前通知单位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单位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 1 .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文档仅供参考 劳动条件的;
2 2 .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3 .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4 .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
5 5 .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 6 .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员工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 7 .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 8 .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
9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形。
其中存在第 4 4 点、第 9 9 点等情形的,员工也能够向单位提出协商变更的要求。
四、解除情况告知
单位应当将员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 位。
文档仅供参考 五、劳动合同终止
(一)除《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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